根據中央和浙江省關于“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相關部署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
《杭州市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聯動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將以工業企業為重點、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為主線、以數字化改革為手段,開展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聯動改革試點,建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體系。
1.本辦法適用范圍是什么?
以排污許可證為載體,集中體現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有變動的工業固定污染源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許可排放量的調整,實現區域排放總量指標與區域可替代總量指標動態變化,充分挖掘發展空間,優化營商環境。
2.試點改革的法律基礎是什么?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3.兩者怎樣實現聯動呢?
以往固定污染源總量控制要求一經審批即固定登載在環評文本以及排污許可證中,但后期的工程治理、減排提升導致的總量減少部分均未體現在排污許可證中。通過本次改革試點,建立排放總量指標動態管理機制,綜合考慮總量控制變化的各類情形,規范排污許可證變動模式。
4.那這些數據都會集中在排污許可證上體現了?
《辦法》施行后,排放總量指標、排污權、許可排放量、碳減排碳中和等數據均可載入排污許可證,建立污染治理補助、區域生態補償、有序用電、綠色信貸、“雙隨機”抽查、執法聯動、環評質量質抽查、雙碳等八大聯動運用場景,提升“一證式”監管精細化管理水平。
5.排污許可證如何變動?
本辦法規范了排污許可證兩種變更模式。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工業類排污單位新、改、擴建設項目以及減排項目(含關停類、工程治理類),排放總量指標發生變化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既可以依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也可以根據職權對排污許可證直接進行變更。
6.主動申請變更、注銷排污許可證需要什么材料?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發生變化的,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工業類排污單位提交環評批復文件、減排復核材料或關停材料。
7.環境主管部門主動變更排污許可證會影響持證單位的權利嗎?
本辦法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動變更或者注銷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變更或注銷前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排污單位進行告知;
2.經告知,排污單位未提出意見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全國排污許可信息平臺中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并上傳減排復核材料或關停材料以及相關變更程序材料。排污單位提出意見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決定;
3.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時,應當載明富余排污權情況;
4.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變更或注銷排污許可證后,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信息平臺中進行公告。
8.這個《辦法》最大的創新點在哪呢?
最大的創新點在于提出構建三大循環:
一是總量動態循環:以區域總量的相對變化為基準,探索總量削減方案“一對多”“多對一”等方式,優化區域總量的“減法”和“加法”;
二是管理制度循環:以排污許可證為基準,推動構建全過程式、全鏈條式監管,各環節落實問題發現整改閉環預警、報警功能,嚴格落實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排污許可“一證式”監管體系;
三是服務企業循環:以總量削減為基準,將減排項目統籌納入污染治理補助、有序用電、綠色信貸等應用場景,推動企業主動減排得實惠;同時將管理制度循環過程中產生的各類預警、報警、提醒信息,及時推送給企業,主動提醒企業及時整改。
9.《辦法》會讓企業在哪些方面受益呢?
服務企業我們是認真的!
首先,排放總量指標等數據登載在排污許可證上,實現了污染物排放減排量、排污權等市場權益性資源的確認,后續,企業有望以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排污權實現抵押;
其次,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創新探索建立總量削減替代、富余排污權的“一對多”“多對一”等多頭交易機制,充分用好總量減排量資源、實現總量減排量效益最大化,極大地激發排污單位參與減排治理的積極性;
此外,依托數字化改革優勢,企業可以充分享受在線咨詢、溫馨提醒、預警告知等“7*24小時”貼心服務。(注:原文有刪改)
原標題:9問9答!《杭州市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聯動管理辦法(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