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表現,體現為積極將可利用的生態產品和可供交易的生態系統服務轉化為經濟價值、將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林業碳匯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于一體,是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重要實踐之一。本文旨在通過梳理林業碳匯價值實現的路徑,分析當前面臨的關鍵問題,嘗試為林業碳匯項目的發展提出建議與展望。
一、林業碳匯交易是林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重要路徑
2021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明確指出要推動生態資源權益交易,探索碳匯權益交易試點,加大綠色金融支持力度,探索“生態資產權益抵押+項目貸”模式,支持區域內生態環境提升及綠色產業發展。圍繞一系列任務要求,我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在不斷探索實踐中日趨多元。目前,我國森林面積達到2.2億公頃,森林蓄積175.6億立方米,森林植被總碳儲量91.86億噸,年均增長1.18億噸;“十四五”時期我國將力爭到2025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到24.1%,森林蓄積量達到190億立方米。
優質的林業資源具有多重效益。從生態產品角度來看,依托林業發展林下經濟及生態旅游,能夠有效利用林業空間提升經濟效益。同時,林業兼具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雙重功能,是未來30至50年以較低成本增加碳匯,助力“雙碳”戰略目標實現的重要措施,具有極高的生態效益。與林下經濟及依托林業資源發展生態旅游等傳統的林業生態產品相比,兼具多重效益的林業碳匯項目在生態價值變現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是各地在生態產品價值實踐中主要的探索方向。在重啟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呼聲日漸升溫的當下,緊抓機遇,通過積極參與市場交易,給予林業資源生產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使林業人從過去的“賣木材”轉變為“賣空氣”,從而實現碳匯的生態價值并反哺林業,是林業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的重要創新路徑。
二、林業碳匯交易發展情況
2021年12月31日,我國第一個林業碳匯國家標準《林業碳匯項目審定和核證指南》正式頒布,指南確定了審定和核證林業碳匯項目的基本原則,提供了術語、程序、內容和方法等方面的指導和建議,為審定核證人員對林業碳匯項目的審核工作做出了有效的指導和規范。具體到市場交易層面,目前國內林業碳匯交易根據林業碳匯項目所處市場的不同,按照市場要求選擇相應的碳信用機制方法學,按照規范和要求進行備案開發。
(一)碳信用機制介紹
我國林業碳匯交易起源于《京都議定書》所引入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2004年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在廣西、內蒙古、云南、四川、遼寧等省(自治區)啟動了林業碳匯試點項目。其中,在廣西和內蒙古最早實施了清潔發展機制的林業碳匯項目。以“中國廣西珠江流域造林項目”為例,該項目完成造林面積3008.8公頃,到2035年預期可實現溫室氣體減排量約77萬噸,首個監測期內成功簽發了13.2萬噸碳匯/減排量(CERs),收益51.9萬美元。
為建設國內碳市場,發揮市場機制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方面的重要作用,規范和保障自愿減排交易活動有序開展,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2年6月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明確了國內自愿減排項目管理、減排量管理、交易、審定核查管理等規范和程序。截至2017年《暫行辦法》修訂,中國核證自愿減排(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交易體系已備案約200個減排方法學、12家審定與核證機構和9家交易機構,簽發了超過7000萬噸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s)。其中,涉及農林領域的方法學包括《碳匯造林項目方法學》、《竹子造林碳匯項目方法學》、《森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可持續草地管理溫室氣體減排計量與監測方法學》、《竹林經營碳匯項目方法學》等。除此之外,部分試點地區在政策扶持下,積極探索開發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碳匯項目方法學,開展基于地方林業碳匯價值實現的交易實踐。
目前,我國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可以選擇的標準/機制體系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國際公約下的碳信用機制,如CDM;二是獨立第三方主導的碳信用機制,如核證減排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黃金標準(Golden Standard,GS)等;三是國內相關政府部門主導的碳信用機制,如CCER等。各種機制下林業碳匯項目的申請及減排量產生的方法和流程類似,但在具體的方法學、合格性要求、碳匯/減排量認可范圍上也有明顯的區分,具體如下表列示:
表1 不同機制下的林業碳匯對比
資料來源:各政府網站、Verra、Gold Standard
(二)減排量市場需求分析
碳信用機制是碳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無論選擇哪種碳信用機制、哪種方法學,從市場需求角度來看,包括林業碳匯在內的各類減排項目開發所產生減排量,其需求大抵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來自于強制碳市場的抵銷需求,如《京都議定書》第一階段中,CERs可用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所列經濟體清繳其減排目標;再如我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地方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均允許重點排放單位使用一定比例的CCERs進行履約抵銷。以全國碳排放權市場為例,履約抵銷政策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s抵銷碳配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按照目前全國碳市場45億噸配額規模測算,飽和使用的情況下,每年CCERs的需求量最大約2.25億噸,這其中還未包含地方試點碳市場、企業自愿抵銷以及潛在的國際相關減排和抵銷機制所帶來的需求。
二是具有社會責任的企業單位自愿抵銷自身排放的需求。2017年以來,全世界做出碳中和或凈零排放承諾的企業數量大量增加。根據聯合國“奔向零碳”統計,截至2021年6月,全球共733個城市、3067家企業、622所大學提出自愿碳中和目標承諾,涵蓋全球大約50%的GDP。做出承諾的各類企業和單位,對其自身難以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多數會選擇購買減排量進行抵銷,這極大地促進了全球范圍內自愿減排市場的高速發展。據統計,2021年全球自愿減排市場成交量為3.62億噸,同比增長92%,成交均價3.82美元/噸,同比增長53%。
(三)國內林業碳匯市場預期
林業碳匯是目前最經濟的碳吸收手段之一。據統計,其去除二氧化碳的成本在10-50美元/噸,其余途徑成本均高于100美元/噸。在國際碳信用市場上,林業碳匯已經取代可再生能源,逐漸成為簽發減排量的主要來源。在國內碳信用市場上,相較于其他類型的減排量,由于林業碳匯的“負碳”屬性,以及政策對于林業碳匯的大力支持,其認可度也更高。2017年《暫行辦法》修訂前,最主要的CCER項目類型為清潔能源類,即風電、光伏和水電減排項目的建設開發。其中水電項目由于對生態環境影響大且體量規模遠超其他類型項目,被不少地方試點市場明確拒絕用于履約抵銷;風電、光伏在過去 5 年間技術快速進步,成本下降幅度超過50%,也已經漸漸失去項目額外性,且隨著國家清潔能源項目的大規模開發和綠電交易市場的發展,這類型項目未來獲得CCERs簽發存在不確定性。在這樣的背景下,林業碳匯在CCER項目中的重要性得以進一步加強,疊加植樹造林在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基礎性地位,未來在政策加持與市場熱情的助推下,林業碳匯開發有望成為CCERs主要貢獻來源。目前,國內不少有志于林業碳匯交易的企業和單位,都在各個地方積極推進林業碳匯CCER項目開發洽談,希望盡早鎖定林業碳匯資源,鎖定未來市場交易收益。
三、基于生態權益出讓的林業碳匯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探索
林業生態產品具有前期投入大、生長周期長、經營風險高等特點,要保證造林效果,需要大量資金及技術的投入。成熟的林木資源在進行項目備案的過程中也面臨技術門檻高、收益周期長、開發成本大等諸多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項目供給方進入市場。在自愿碳市場暫時停擺的背景下,各級政府依托綠色金融創新及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試點,積極探索林業生態產品除碳匯交易外的價值實現路徑,引導金融發揮支持綠色發展的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市場定價三大功能,完善配套服務,為金融介入林業碳匯交易、支持林業碳匯生態產品發展創造空間。
(一)林業碳票
2021年5月,依據《三明市林業碳票管理辦法》,福建三明市依托常口村3197畝生態公益林的凈固碳量,折算出碳減排量12723噸,簽發了全國首批林業碳票。碳票是拓寬現有林業碳匯覆蓋面的積極嘗試。現行納入碳市場抵消機制的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只針對人工林,同時對項目時間和林地類型等條件有諸多限制,生態公益林、天然林、重點區位商品林等都不能開發林業碳匯項目。而碳票的開發主體則寬泛很多,根據福建省《三明市林業碳票管理辦法》,凡權屬清晰的林地、林木,都可依據《三明林業碳票碳減排量計量方法》,經相關部門審核與評估,由三明市林業局制發碳票。從標的物來看,碳票針對森林自然生長條件下每年的凈固碳量,而碳匯項目則著眼于每年新增的額外碳儲量。作為林地林木碳減排量收益權的憑證,碳票不僅具有可交易性,同時也被賦予了省內交易、質押、兌現、抵消等權能。福建金森碳匯科技有限公司以每噸10元的價格購買了3張碳票,相當于收購儲備了18294噸的碳減排量,并以這些碳減排量作為質押,獲得興業銀行三明分行授信貸款額度500萬元。無論是開發主體范圍,還是計量范圍,碳票都是林業碳匯項目的有益補充,是對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探索,也為森林質量提升開辟了新的投融資渠道。在福建省碳票創新的基礎上,云南、貴州等也積極在本省探索林業碳票、竹林碳票、茶園碳票等的落地實踐,喚醒“沉睡資源”,推進森林的生態功能走向資產化。
(二)林業碳匯+金融工具
2022年9月,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測算,普洱縣科茂林業開發有限公司實施的寧洱碳匯造林項目51365畝林地共計產生碳匯量719680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以2022年國內碳市場CCER碳資產交易價格(60元/噸)進行評估,項目共計可產生碳資產經濟價值約為4318萬元。最終云南省農業銀行寧洱支行向普洱科茂林化有限公司發放貸款1200萬元,授信三年期,利率3.65%。針對林業資源豐富又具有迫切融資需求地區,積極探索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貸款金融服務方案,可有效解決全國自愿減排市場尚未重啟,無法直接通過簽發CCER(全國核證自愿減排量)的限制,是生態產品機制實現路徑探索中的一大創新。林業碳匯預期收益權質押貸款是為從事林木培育、種植或者管理的企業專門設計的創新信貸業務,該業務以企業植樹造林產生的收入作為還款來源,以預期森林碳匯收益權質押作為增信措施,從而為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
森林資源生產周期長,人為活動、病蟲災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都會造成林木損失,進而給林業碳匯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引發碳泄露風險及碳匯價格波動風險。綠色保險作為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可以有效保障交易市場中的碳資產損失風險和碳匯林生長過程中的碳匯損失風險,對增強林業碳匯經營主體抵抗風險的能力,調動經營主體從事生態產品開發的積極性、增強碳匯供給能力有重大意義。目前市場上已陸續推出林業碳匯價格保險、林業碳匯價值保險、竹林碳匯價格指數保險、單株林木碳匯保險、林業碳匯指數保險、森林碳匯遙感指數保險等一系列綠色保險產品。不同模式的保險產品在保險標的、投保主體、保險責任等方面各有側重,可為不同類型的林業碳匯資產提供保障支持。
以上綠色金融工具的創新,均從碳匯收儲出發,構建了以綠色金融工具的介入為抓手,創新多種交易場景,最終實現收益反哺生態的全鏈條模式,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市場化實現路徑,實現林業碳匯產品價值的可度量、可抵押、可交易、可變現。
(三)林業碳匯+生態司法
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不僅損害了林地林木,還損害了森林生態服務功能價值。2020年3月,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在一起濫伐林木案中率先探索通過認購碳匯修復受損生態案件。被告人吳某輝無證采伐林木73.6立方米。案發后,他認罪認罰,退回違法所得,并自愿認購價值4萬元的“一元碳匯”。“一元碳匯”是當地自主開發的林業碳匯項目,公眾可以“一元10千克”的價格,線上認購碳匯,收入返還林權所有者。最終,順昌縣法院依法酌情對吳某輝予以從輕處罰。該判例是全國首個通過認購碳匯修復受損生態案件。碳匯補償是司法機關創新運用認購碳匯方式替代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一種新方式。認購碳匯替代生態環境修復于法有據。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準許采用替代性修復方式”。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準許當事人以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的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各地積極探索推進適用于本區域的林業碳匯賠償機制,尤其在森林覆蓋率高、難以落實直接修復的地區,將傳統的直接修復模式轉向“直接修復”和“替代性修復”并舉,通過能夠充分體現生態服務功能和價值的賠償機制,達到全面補償受損生態系統的效果,也在拓寬林業碳匯交易屬性、促進生態服務功能價值實現方面邁出新的一步。
三、建議與展望
(一)加大政策統籌,通過市場化交易快速實現價值變現
一是盡快完成《暫行辦法》修訂工作,發布林業碳匯CCER相關方法學,重啟CCER項目備案和減排量簽發;二是對既有的地方創新林業碳匯產品進行梳理,鼓勵地方碳普惠\碳信用標準向CCER看齊,基于CCER形成全國統一的林業碳匯交易市場,在市場化供求機制影響下,盡可能擴大林業碳匯生態產品的經濟價值。三是探索建立林業碳匯補償機制,鼓勵非重點排放單位自主承諾減排目標,并通過購買林業碳匯的方式抵銷自身超過承諾目標的排放,從需求端進一步激發碳匯市場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碳匯價值實現中的作用。
(二)加強保障機制建設
一是進一步深化林權登記工作,盡可能減少基層林權邊界不清、權屬模糊等影響營林管理的問題;二是在林權登記基礎上,提升基層政府統籌能力,推進林業碳匯產權制度建設,明確林業碳匯產品利益相關方的權、責、利,探索將小而散的林地根據林木類別進行分類收儲、統一開發、集體獲利。三是完善林業碳匯激勵機制,針對林業碳匯生態產品出臺稅收減免政策,對林業碳匯貸款、擔保、債券出臺相關貼息補貼政策,降低林業碳匯融資成本。
(三)加強能力建設及技術支撐
建議加強各級政府及相關經營主體的林業碳匯教育,推廣碳匯測量路徑和碳匯造林項目開發的技術與經驗,加強我國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設計、管理、核算、監督等各方面的人才培養,確保為碳匯造林和碳核算項目提供足夠的人才支持。更進一步的,未來隨著數字化政府建設的不斷推進,除碳匯監測、計量等技術以外,大數據、區塊鏈等新型信息技術也將在碳匯生態產品的不同階段為價值實現過程賦能。應著重加強本土技術力量的培育。
(四)創新多元化融資模式
當前我國林業碳匯價值實現渠道較為單一,各級各地財政能力不同,僅依賴政府財政補貼難以發揮林業碳匯的生態價值,政府應結合當地財政水平,綜合考慮林業碳匯的發展階段,組織引導建立林業碳匯基金,探索發行林業碳匯債券等多種金融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林業碳匯領域,為碳匯林項目建設等提供更多的金融活水,促進林業碳匯生態產品實現價值轉化。
原標題:IIGF觀點 | 林業碳匯助力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