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背景
移動源是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
“十三五”以來,我省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空氣質量持續改善。2021年,全省PM2.5濃度為33微克/立方米,創有監測記錄以來最好水平。成績背后,我省大氣污染防治面臨的巨大現實壓力不容忽視。截至2022年9月,江蘇機動車保有量達到2460.48萬輛。源解析表明,機動車和工業排放已成為PM2.5的主要污染源。機動車不僅直接排放顆粒物,其排放的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在空氣中還可二次轉化為顆粒物。因此,機動車尾氣污染已成為影響我省環境空氣質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隨著機動車排氣污染問題的日益凸顯,國家相繼頒布、修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文件及機動車相關標準,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發布實施,對機動車污染防治思路做出重大調整,提出新的要求:取消了機動車環保標志,建立了新車環保信息公開制度和在用車“排放檢驗-安全檢驗”銜接制度,改變了以核發環保標志為主要抓手的監管模式,并對加強部門聯動,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提出更高要求。按照國家對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機動車環境管理現狀,制定出臺具有操作性強、監管手段完善、部門聯動到位、符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法規勢在必行。
突出源頭治理
積極推進綠色公交體系建設
《條例》明確,倡導公眾低碳、綠色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
在本省注冊登記的新購置機動車和由省外遷入本省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本省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增、更新公交、出租、環衛、郵政等用于保障城市運行的機動車,輕型物流配送車,用于園林、環衛作業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港口、機場、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和產業園區內部作業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主要使用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對車用燃料及添加劑質量提出嚴格要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
填補監管空白
非道路移動機械首次納入監管范圍
非道路移動機械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包括工業鉆探設備、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等。它們的內燃機排量很大,一臺機械(內燃機)的功率相當于1輛私家車的10-20倍,排氣量更是相當于50-80輛私家車。《條例》增加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管內容,填補監管空白,規范行業發展。
《條例》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履行保證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的義務。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本省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制度,在本省使用的重點管理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信息編碼登記、變更及注銷,并保證真實性和準確性。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拓寬管理
手段強調多部門協抓共管
《條例》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可以采取交通管理措施。《條例》提出,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制訂繞行方案,劃定繞行路線,并向社會公布。
失信納入社會信用管理。《條例》提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排放檢驗檢測機構、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營運企業、施工單位、運輸企業、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使用單位的相關違法失信行為以及行政處罰結果,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對在用車輛實施監督抽測。《條例》對道路行駛中車輛的真實排放水平實施抽查抽測做出明確要求。一是在不影響道路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測、遙感監測、攝影攝像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二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等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公眾全程參與
應按規定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定期檢驗
公眾該如何參與移動源污染防治?《條例》中這樣規定:
定期檢驗。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檢驗。《條例》規定,禁止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
達標行駛。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規定排放標準。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或者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機動車抽測超標的,應按規定期限送至汽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站維修,并經排放檢驗機構復檢;復檢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條例》還全面加大了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管力度。一是全面提升檢驗機構違法成本,未按規范檢驗的處罰金額下限由二萬提升至十萬,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還可責令暫停運營。二是規定了檢驗設備供應商的責任,對檢驗軟件供應商以修改軟件參數、篡改偽造檢測數據等方式協助檢驗機構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原標題:江蘇立法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 全省移動源監管法治化水平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