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廈門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核定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核定的原則及流程,我局草擬了《廈門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核定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附件)。現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12日
意見反饋郵箱:hbjbgs@xm.gov.cn
附件:廈門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核定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廈門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1月29日
(聯系電話:5182636 )
廈門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核定技術規范(試行)
(202201107)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廈門市域內現有工業排污單位(不含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燃煤發電企業)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的核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關于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
(2)《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試行)》(閩政〔2014〕24 號);
(3)《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核定管理辦法(試行)》(閩環發〔2014〕12號);
(4)《福建省環保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閩環發〔2015〕6號);
(5)《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見》(閩政〔2016〕54號);
(6)《關于進一步明確排污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環保財[2017]22號);
(7)《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2018)等;
(8)《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2018〕276號);
(9)《廈門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廈環法規〔2019〕4號);
3 術語和定義
3.1主要污染物:本規范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作為約束性指標進行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實施總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現階段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3.2 初始排污權:現有工業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現行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
3.3主要污染物重點排放單位:包括列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工業排污單位,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工業排污單位:年排放工業化學需氧量3噸及以上;年排放工業氨氮0.5噸及以上;年排放二氧化硫2噸及以上;年排放氮氧化物2噸及以上。
4 初始排污權核定
4.1 核定情形
(1)工業排污單位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初始排污權。因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變更,排入環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重新核定初始權。
(2)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新(改、擴)建項目投產排污時,排污單位應核定或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權。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核發時明確3個月內投產的,可與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步核定初始排污權。
(3)工業排污單位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并核定可交易排污權的,應同時核定現有項目的初始排污權。
(4)工業排污單位擬實施項目改、擴建,在申請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時,應同時核定現有項目的初始排污權。
4.2 核定原則
4.2.1 初始排污權核算原則
(1)直接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
主要污染物處理達標后直接排入環境的,初始排污權原則上按污染物績效排放量、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排放總量、排污許可總量比較后取小值。污染物績效排放量根據排污單位適用的現行排放標準,以績效排水(氣)量和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計算獲得。
(2)間接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
工業廢水排入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處理的,其水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原則上以績效排水量和水污染治理單位排放濃度限值計算獲得。
(3)遷建項目可劃轉的初始排污權
廈門市域內實施建設項目遷建的,原項目的初始排污權可劃轉用于遷建項目建設。可劃轉的初始排污權按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報告)、遷建后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方式及執行排放標準等核算。
(4)擬無償收儲的排污權
擬收儲關停排污單位(或生產線)的排污權,按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和關停時執行的排放標準等核定。因建設項目遷、改、擴建等情形排污單位多出的排污權,按項目遷、改、擴建前后的項目環評文件及其投產時執行的排放標準核定。因執行排放標準變化排污單位多出的排污權,按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和執行的新、老排放標準核定。
4.2.2 績效排放量相關數據選取原則
污染物績效排放量根據排污單位適用的現行排放標準,以績效排水(氣)量和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計算獲得。
(1)績效排水(氣)量的選取
排放標準中明確規定位產品基準排水(氣)量的,原則上根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氣)量與環評確定的產能規模計算績效排水(氣)量。廢水經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單位處理后排放的,按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與環評產能規模計算的排水量、環評批復(報告)廢水排放量比較后取小值確定績效排水量。
其它排污單位的績效排水(氣)量按以下優先順序選取:環評批復排水(氣)量;環評報告測算排水(氣)量;根據排污許可技術規范計算的排污量確定的排水(氣)量;根據產排污系統手冊計算的排水(氣)量;竣工驗收批復及報告(折算成環評批復產能規模)的排水(氣)量;滿負荷生產(或企業確認確認的最大生產負荷)情況下監測的排水(氣)量。
(2)排放濃度限值的選取
排放濃度限值按以下順序選取:排放標準中規定規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環評批復及報告明確的排放濃度、產排污系數手冊中單位基準排水(氣)量、單位基準排污量計算確定的排放濃度。
4.2.3 環評批復(報告)相關數據選取原則
(1)環評報告數據不一致的情形
環評報告中排放總量數據前后章節內容不一致或正文與表格數據不一致,如果可以判斷錯誤原因的,錯誤數據不予采用;如果無法判斷數據不一致的原因,優先采用工程分析等可以找到來源的數據。
(2)環評報告數據不合理的情形
改擴建項目環評報告對現有工程進行回顧分析時,采用未明確生產負荷的一次監測數據核算現有工程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導致環評報告控制總量與正常生產的實際排放總量嚴重不符的,可按下一次改擴建項目環評進行核定,但該部分項目排放總量不得超出其原環評的控制總量。
(3)建設項目有污染物排放但未測算總量的情形
建設項目有主要污染物排放,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未測算排放總量的,可根據環評的燃料用量、原輔材料用量等,根據排污許可證核發技術規范、產排污系數手冊、環境影響評價手冊等方法測算環評報告排放量。如項目實施了改擴建,應采用與改擴建項目環評報告相同的核算方法,對原項目的排放總量進行核算。
4.2.4 特殊情形的核定原則
(1)清潔燃料替代的績效排氣量計算
現有建設項目燃煤或燃油鍋爐(窯爐))改為天然氣,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以原環評測算的燃料量換算為同等熱值的天然氣使用量計算的排氣量,與按鍋爐設計燃料量和運行時間計算排氣量,二者取小值確定績效排氣量。
(2)核定依據更新的情形
排污許可技術規范、產排污系數手冊更新的,采用最新的文件核定績效排放量。因核定依據更新導致已核定可交易排污權項目的初始排污權核定結果發生變化的,初始排污權按小值確定,已核定的可交易排污權不做調整。
(3)建設項目開展后評價的情形
建設項目開展后評價,且環評報告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經管理部門批復或做為排放管理依據的,可按后評價批復(報告)核定初始排污權;后評價報告的排放總量未得到管理部門批復或確認的,后評價環評報告不做為排污權核定依據。
4.3 核定程序
4.3.1重點排放單位的初始排污權
(1)企業申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發生變化,或建設項目擬在3個月內投產的重點排放單位,可在向駐區生態環境局申領(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提交《初始排污權核定申請報告表》(見附件1)。
(2)駐區生態環境局初審。駐區生態環境局對排污單位提交的《初始排污權核定申請報告表》及其它資料進行初審后,提交市
環境監測站進行技術審核。
(3)市環境監測站技術審核。市環境監測站對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核定結果進行技術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反饋駐區生態環境局。
(4)駐區生態環境局確認登載。駐區生態環境局對核定結果進行審查,向排污單位出具核定結果審查意見。同時,將初始排污權核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排污許可證上進行登載,公示有異議的,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復核。
4.3.2 其它排放單位的初始排污權
其它工業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由駐區生態環境局結合排污許可證核發等工作,對排污單位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核定結果,予以公示,并在排污許可證上進行登載。
4.3.3 實施改擴建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
實施改擴建的工業排污單位,可在申請改擴建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同時,核定現有項目的初始排污權。
(1)企業申請
排污單位根據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在申請改擴建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同時,提交《初始排污權核定申請報告表》及相關資料。
(2)生態環境部門審查確認
區級審批項目。駐區生態環境局根據初始排污權核定辦法、現有項目環評文件和投產情況以及交易取得的排污權指標,對排污單位現有項目初始排污權的核定結果進行審核,并在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確認函中予以確認。
市級審批項目。市生態環境局將排污單位的新增總量指標申請和初始排污權核定資料轉由市環境監測站技術審核后,對排污單位現有項目的初始排污權和擬建項目新增總量指標進行審查,在建設項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確認函中對現有項目初始排污權核定結果予以確認。
5其它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國家和福建省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的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