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生態環境廳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4384-2022)(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對釀造工業水污染物的排放做了哪些規定?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問:為什么要制訂這項標準?
答:我省釀造工業發達,為有效管控釀造工業排放的氮、磷、COD等污染物,不斷改善我省水環境質量,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訂發布《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4384-2022)。
問:標準執行的范圍?
答:《標準》適用于現有和新建釀造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釀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也適用于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問:釀造工業包括哪些?
答:《標準》中釀造工業是指食品工業中采用發酵工藝從事啤酒、白酒、黃酒、葡萄酒、酒精等酒類和食醋、醬油及類似制品制造的工業行業。
問:標準執行的時間要求?
答:對于新建企業自2022年12月26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3年12月26日起執行。
新建企業是指本標準本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釀造工業建設項目。
現有企業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釀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問:標準對排放提出哪些要求?
答:(1)對于太湖地區直接排放釀造工業企業及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總氮、總磷四項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按照《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執行,其他水污染物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未覆蓋的釀造工業企業執行本標準的規定。
(2)太湖地區以外的直接排放釀造工業企業及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執行本標準的規定。
(3)間接排放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的規定執行。
(4)《標準》規定了pH、色度、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8項因子的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同時規定了不同釀造制造行業的基準排水量。具體見表1。

問:標準的實施由什么部門負責監督?
答: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用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該企業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的依據。
原標題:江蘇省地方標準《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4384-2022)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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