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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發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

2022-11-12 09:44:25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鍵詞:大氣污染污染防治閱讀量:30663

導讀:11月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提出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體系,落實各級政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主體責任,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應對處置重污染天氣。
  為進一步規范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高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確保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11月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重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提出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體系,落實各級政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主體責任,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應對處置重污染天氣。詳情如下:
 
重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2022年修訂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機構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2.2 區縣組織指揮機構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2 響應措施
 
  5 信息公開
 
  5.1 應急響應報告和通報
 
  5.2 新聞發布
 
  6 總結評估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經費保障
 
  7.4 信息聯絡保障
 
  7.5 其他保障
 
  8 監督問責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9.2 預案銜接
 
  9.3 預案解釋
 
  9.4 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我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高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確保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函》《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本預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氣,是指AQI日均值大于200,或細顆粒物(PM2.5)日濃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或臭氧日最大8小時(O3-8h)濃度大于215微克/立方米的大氣污染天氣。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即將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對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保障公眾健康為首要目標,提前預警,強化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對公眾健康的影響。
 
  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體系,落實各級政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主體責任,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應對處置重污染天氣。
 
  科學預警,分級管控。完善空氣質量監測監控體系,加強分析研判,實行定期會商,科學預警。根據不同級別應急響應,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嚴格差別化管控措施,推動行業治理水平整體提升,實現污染減排與行業高質量發展雙贏。
 
  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市級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縣政府)各司其職,強化協作,綜合采用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協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天氣應對合力。倡導公眾綠色低碳生活,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1.5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子預案,其下級預案包括各區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各區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作為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單位實施方案納入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機構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重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市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任指揮長,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教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農村委、市文化旅游委、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重慶交通開投集團、國網市電力公司和各區縣政府等(各單位職責見附件1)。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2.2 區縣組織指揮機構
 
  各區縣政府成立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置工作;組織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區域聯防聯控和具體應急措施;組織、指導有關企事業單位制定落實應急預案,規范應急響應。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 監測
 
  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加強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視情況增加高空和移動監測手段,開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環境氣象要素監測以及重點區域移動車載式連續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工作。
 
  3.1.2 會商
 
  成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中長期空氣質量常態化會商專家組,建立預警專家會商制度,充實科研機構、天氣氣候、環境監測專業力量,及時開展科學研判、動態會商,不斷提高預警的科學性、精準性、時效性。發生區域性重污染天氣時,加強與西南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的信息共享、會商研判,及時啟動區域應急聯動。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影響的嚴重程度,將預警級別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3.2.1.1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或預測細顆粒物日濃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臭氧日最大8小時濃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續2天及以上,且預測有短時重度污染,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3.2.1.2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或預測細顆粒物日濃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細顆粒物日濃度>150微克/立方米持續1天(24小時)及以上,或預測臭氧日最大8小時濃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續3天及以上且臭氧日最大8小時濃度>265微克/立方米持續1天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3.2.1.3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持續1天(24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3.2.2 預警條件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區域預警和區縣預警。
 
  根據重污染天氣特征分布、區域自然地理條件差異等因素,將全市劃分為主城都市區、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3個區域。當區域達到一定級別預警分級標準時,啟動相應級別的區域預警。
 
  接到生態環境部、西南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或市指揮部辦公室預警提示信息時,相關區縣應及時啟動不低于預警提示信息預警等級的區縣預警,同時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當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時,同時將預警信息抄送全市其他區縣。
 
  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涉及區縣,加強與四川省毗鄰地區的信息共享、會商研判,建立聯合會商機制,并根據會商結果啟動相應級別區縣預警,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3.2.3 預警信息發布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應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若遇特殊氣象條件未能提前發布,判斷滿足預警條件的應立即發布預警信息。
 
  3.2.3.1 發布權限。發布區域黃色預警,由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審批,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對外發布,并報市指揮部備案。發布區域橙色、紅色預警,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報市指揮部審批后,由市指揮部或市指揮部授權市指揮部辦公室對外發布。區縣預警發布權限,由各區縣指揮部自行確定。
 
  3.2.3.2 預警內容。預警信息內容應當準確具體,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和重污染天氣出現的時間、范圍、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預警級別、潛在的危險程度、可能受影響的區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議等。
 
  3.2.3.3 發布途徑。通過市、區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對外發布,同時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微博和微信公眾平臺、商圈大屏幕等方式廣泛宣傳,告知公眾空氣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引導公眾加強自我防護。
 
  3.2.3.4 應急值守。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條件時,監測值班人員要24小時在崗,加強監控,對重污染天氣可能發生的時間、范圍、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響的區域等情況每4小時進行更新并作出預測預報。
 
  3.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發布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區域性重污染天氣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天氣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
 
  預警有升級可能時,由有權限的發布單位重新發布預警信息,并宣布預警級別調整。
 
  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由原發布單位提前發布信息。
 
  3.2.5 預警發布流程圖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對應預警等級,實行三級響應。
 
  4.1.1 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4.1.2 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II級應急響應。
 
  4.1.3 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I級應急響應。
 
  4.2 響應措施
 
  應急響應措施主要分為健康防護措施、倡導性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減排措施。各區縣政府在落實本預案相應級別預警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可結合本地空氣質量狀況、污染特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采取更嚴格的應急響應措施應對重污染天氣。
 
  Ⅲ級、II級、I級應急響應的健康防護措施、倡導性減排措施信息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市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區縣政府組織實施。
 
  Ⅲ級應急響應的強制性減排措施,由有關區縣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本區縣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響應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加強檢查、指導和督促。
 
  II級、I級應急響應的強制性減排措施,由市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組、工業應急組、城市揚塵應急組、機動車排氣應急組、宣傳引導組,組織開展應急響應工作(見附件2),工作組牽頭單位派員在市指揮部辦公室集中辦公。市級有關部門及有關區縣政府按照屬事屬地管理原則,組織開展應急響應工作。
 
  4.2.1 總體要求
 
  4.2.1.1 首要污染物為臭氧的應急響應期間,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Ⅲ級、II級、I級應急響應下,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總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首要污染物為細顆粒物的應急響應期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細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Ⅲ級、II級、I級應急響應下,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總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區縣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4.2.1.2 各區縣政府應當逐一排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涉氣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實際情況,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包括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等基本信息和相應預警級別下的減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規定,應將重點行業涉氣企業全部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其他行業企業視情況納入。對未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重點行業涉氣企業,在橙色、紅色預警期間采取統一的應急減排措施。
 
  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和保障民生的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盡量避免對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對承擔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處理等民生保障類企業,應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實施“以量定產”或“以熱定產”。
 
  各區縣政府應每年動態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區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
 
  4.2.1.3 各區縣政府在制定減排措施時,應當在滿足減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績效分級標準,根據企業工藝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無組織管控措施、監測監控水平、排放限值、運輸方式等環保績效情況,開展評定分級。對未達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企業,應當及時加大應急減排力度;確因客觀原因無法達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企業,在提供詳細測算說明和清單后,可視情核低其減排比例。
 
  4.2.1.4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要“一廠一策”制定實施方案,有關區縣政府要加強督促指導。實施方案應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情況),并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具體應急減排措施,實現“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4.2.1.5 施工揚塵應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攪拌、建筑拆除、渣土車運輸、土石方作業等;道路揚塵應采取適當增加主干道路和易產生揚塵路段的機掃和灑水頻次等管控措施。
 
  4.2.1.6 移動源管控應重點采取限制高排放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應制定錯峰運輸方案,從源頭管控高排放車輛。機動車限行納入常規城市管理的,不納入應急管控范疇,不計入減排比例。
 
  4.2.1.7 加強工業源、揚塵源、移動源污染與重污染天氣發生的相關性分析,實行精準施策。強化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點時段分類管控措施,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
 
  4.2.2 Ⅲ級響應措施
 
  4.2.2.1 健康防護措施
 
  及時發布健康防護警示,提醒兒童、老年人和相關疾病患者采取防護措施。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減少學生戶外活動時間。醫療機構適當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易感人群的就醫指導和診療保障。
 
  4.2.2.2 倡導性減排措施
 
  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使用;倡導公眾綠色出行,鼓勵乘坐公交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綠色生活,節能減排,夏季適當調高、冬季適當調低空調溫度。
 
  4.2.2.3 強制性減排措施
 
  (一)首要污染物為臭氧的應急響應期間,有關區縣政府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采取工業源、移動源、生活源等減排措施(II級、I級下同)。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減排措施。采取降低生產負荷、停產、加強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錯峰運輸等措施實現減排。突出對工業涂裝、家具制造、印刷包裝、電子制造、石化、醫藥制造、機械加工、鑄造、制鞋等企業的管控,督促企業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減少有機溶劑使用,有條件的企業應在光化學反應關鍵時段(8—18時)安排錯峰生產或暫停生產。
 
  移動源減排措施。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減排措施。增加機動車路檢、抽檢數量和頻率,嚴查冒黑煙車輛及尾氣排放超標車輛上路行駛行為。限行區域內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機動車。暫停使用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壓路機、攤鋪機、叉車等非道路移動機械(電動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外)。增加對生產流通領域加油站和油庫車用油品環保指標的檢查頻次,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生活源減排措施。加大對餐飲油煙凈化設施、汽修噴涂作業、干洗行業等生活源的檢查力度。在光化學反應關鍵時段(8—18時)應避免開展外立面改造、道路瀝青鋪設、市政設施維護、交通標志標線刷漆等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作業。確需施工的應實施精細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
 
  (二)首要污染物為細顆粒物的應急響應期間,在臭氧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揚塵源和其他減排措施(II級、I級下同)。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減排措施。依法禁止從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業;依法暫停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碼頭生產作業,并做好場地灑水降塵工作;依法禁止無密閉措施運輸車輛在內環快速路以內區域行駛。在日常管控的基礎上,增加對施工揚塵、渣土消納場揚塵、道路揚塵等的檢查頻次。施工現場和重點企業煤、焦、渣、沙石等生產經營現場以及城市道路灑水沖洗頻次,每日不少于3次。
 
  其他減排措施。依法禁止違規露天燃燒農業廢棄物、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棄物、建筑廢棄物、罰沒品等。根據《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依法限制或禁止煙花爆竹燃放,有關部門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檢查與執法力度。有條件的區縣可采取人工增雨等氣象干預措施。
 
  4.2.3 II級響應措施
 
  在Ⅲ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或強化以下措施:
 
  4.2.3.1 倡導性減排措施
 
  有關區縣政府指導企事業單位根據重污染天氣實際情況、應急響應措施,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4.2.3.2 強制性減排措施
 
  有關區縣政府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橙色預警減排措施。針對涉氣工序采取停限產或提高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等方式實現減排。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橙色預警減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園林綠化、道路開挖等室外施工作業。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納場接納渣土或進行場內渣土轉運和挖掘施工作業。加強施工揚塵環境監管和執法檢查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停工。加強對產生揚塵、粉塵、煙塵等重點企業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場實施覆蓋或者不間斷噴淋等控塵措施情況的檢查。建筑工地對料堆、土堆提高灑水和噴淋頻次或采取覆蓋措施。施工現場和重點企業煤、焦、渣、沙石等生產經營現場灑水沖洗頻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灑水沖洗頻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間灑水沖洗作業。
 
  移動源減排措施。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橙色預警減排措施。依法禁止高排放機動車在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區域的城市道路行駛。根據大氣污染狀況視情況實施特定區域機動車單雙號限行。減少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公務車輛使用。交通部門適時調整公共交通運輸能力,保障市民出行。交通部門協調實施持“公交一卡通”乘坐城市公交2小時內換乘免費。
 
  4.2.4 I級響應措施
 
  在II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或強化以下措施:
 
  4.2.4.1 健康防護措施
 
  當地教育部門指導幼兒園和中小學校依法取消學生戶外活動或停課,可通過遠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學生在家學習。
 
  4.2.4.2 強制性減排措施
 
  有關區縣政府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條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紅色預警減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產能淘汰計劃的排放大氣污染物企業全部依法停產。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紅色預警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執行本區域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紅色預警減排措施。交通部門協調實施持“公交一卡通”乘坐城市公交全天免費、地鐵8折優惠。
 
  5 信息公開
 
  5.1 應急響應報告和通報
 
  各區縣指揮部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調整和解除后1天內將相關信息報市指揮部辦公室。發生重污染天氣的區縣,視情況向周邊區縣或城市通報有關情況。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時監測、預警預報、應急響應等情況,及時向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有關區縣指揮部通報情況,并根據需要加強與周邊省份溝通。
 
  5.2 新聞發布
 
  借助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平臺,通過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和應對情況,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6 總結評估
 
  預警解除時,響應自行終止。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分析,評估響應措施落實情況及效果,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并及時向市指揮部和生態環境部報送總結評估報告。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預測預報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專業技術培訓,提高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指揮決策、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時提供專業咨詢。
 
  7.2 物資保障
 
  加強環境應急監測設備、環境氣象應急設備配備和日常維護管理,確保性能穩定、數據準確,保障重污染天氣污染預報、應急監測、污染控制、處理處置等應對工作需求。
 
  加強醫療機構應急能力建設,持續強化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呼吸道疾病易感人群激增的應對措施,提高呼吸道疾病應急接診和醫療救護能力。
 
  7.3 經費保障
 
  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修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基礎設施建設、應急技術支持等工作經費需求。
 
  7.4 信息聯絡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確保應急信息和指令及時有效傳達。
 
  7.5 其他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提升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
 
  8 監督問責
 
  各區縣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急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嚴格監管。充分利用大數據、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實時分析污染源在線監測、城市工業用電量、重點涉氣企業用電量、城市車流量、重型載貨車活動水平、非道路移動機械作業動態、遙感等數據,篩選涉嫌存在應急減排措施不落實的企業,對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應急響應期間減排措施不落實、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違法行為。對已評定績效等級的工業企業、綠色標桿工地等,未達到相應指標要求的,按規定降級處理。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督導檢查各區縣應急響應措施工作開展情況,定期對督導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
 
  市指揮部辦公室定期組織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本預案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各區縣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重點企業要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專項實施方案。
 
  9.2 預案銜接
 
  區縣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明確接警、發布預警、啟動響應等具體流程,以及本行政區域內各種污染源管控情況和應急減排措施。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9.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空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18〕1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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