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部署,健全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制度,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11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環保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新發展格局的意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參加環保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參評單位)環保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信用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信用修復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進行評價,確定環保信用等級,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以及有關部門、機構、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環境行為,是指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企事業單位通過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實施的具有環境影響的行為,視為該企事業單位的環境行為。
第四條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應當公開、透明,實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范圍:
(一)已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
(二)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重點輻射工作單位;
(三)環境影響評價、生態
環境監測、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領域的環境服務機構;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
(五)其它按規定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的單位。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單位申請參加環保信用評價。
第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指導、監督全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評價體系及評分細則,建設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環保信用系統”)。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工作。縣級以上綜合行政執法局、工業園區環保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積極配合開展環保信用評價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生態環境信用服務機構開展資料收集、信息核實、現場核查、分值計算等環保信用評價工作。
開展環保信用評價,不得向參評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環境行為信息實行“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記錄、管理,歸集至省環保信用系統。
縣級以上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產生的環境行為,應在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環境行為信息歸集至省環保信用系統。
第八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實施的環保信用評價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問題的,要求其及時整改。
第二章 評價標準
第九條 海南省每年開展1次環保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環保信用評價實行記分制,總分為12分。各參評單位初始環保信用分值為9分。參評單位年度內產生的環境行為計入當年環保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的確定,根據環保信用分值高低分為環保誠信單位、環保良好單位、環保警示單位、環保不良單位四個等級。
(一)環保誠信單位:環保信用分值11分-12分,且連續兩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二)環保良好單位:環保信用分值7分-10分;
(三)環保警示單位:環保信用分值3分-6分;
(四)環保不良單位:環保信用分值2分以下。
第三章 評價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確定參評單位名單,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并告知參評單位。
第十三條參評單位依據《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開展自查自報,登錄省環保信用系統如實填報環境行為信息,申報企事業環保信用自評材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省環保信用系統獲取參評單位環境行為信息,依據《海南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進行審核評價,生成初評結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對初評結果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參評單位基本情況、環境行為相關材料、評價單位、投訴舉報途徑及其他必要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十六條 參評單位、社會公眾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通過省環保信用系統或書面形式向實施評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佐證材料;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對初評結果的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異議人。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期。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異議屬實的,應對評價結果予以調整。
參評單位、社會公眾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定期公布機制,每年3月底前通過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統一公布參評單位上一年度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并告知參評單位。
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結果自公布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十九條 鼓勵修復環保信用,參評單位可通過做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接受專題培訓、參加公益慈善等方式,整改和糾正失信行為,消除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的影響,向實施評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修復環保信用。
第二十條 按照“誰評價、誰修復”原則,受理申請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修復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定,并將審定結果告知申請單位。必要時,可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查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核實整改情況。整改驗收合格并穩定運行一個月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請內容進行信用修復,將修復結果告知申請單位,并進行公示、公布。
第四章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全省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通過省大數據局共享給相關職能部門,通過信用海南信息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等系統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對環保誠信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性措施:
(一)新建項目需要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時,納入調劑順序并予以優先安排;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有關榮譽稱號;
(三)鼓勵媒體對環保誠信單位進行公開和宣傳,樹立生產經營單位環境誠信典范;
(四)降低雙隨機抽查、執法檢查頻次,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
(五)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六)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環保警示單位實行嚴格管理,可以采取以下約束性措施:
(一)加大雙隨機抽查、執法檢查頻次;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組織有關評優評獎活動中,取消其參評資格;
(三)按季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等。
(四)連續兩年被評定為環保警示單位的,兩年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
第二十四條 被評定為環保不良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性措施:
(一)兩年之內不得被評定為環保誠信單位;
(二)執行第二十三條(一)(二)(三)項的約束性措施;
(三)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
(四)依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按照企事業單位最新的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協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五條 對不遵守評價工作管理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對參評單位造成損失的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保護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