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3項江蘇省地方標準。
《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燃氣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氣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適用于使用固定式內燃機、單機輸出功率10 MW以上的固定式燃氣輪機組的發電廠。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粉狀物料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或封閉,產塵點應配備除(抑)塵設施。2.氨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采取密閉或防泄漏措施。3.廠區道路應硬化,并保持清潔。4.燃氣電廠應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應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污染物監測要求:
1.燃氣電廠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HJ 820 和排污許可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相關信息。
2.對排放煙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燃氣電廠應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 的規定設置永久性監測孔和采樣平臺,并設置規范的排污口標志。
3.燃氣電廠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按照 HJ 75、HJ 76 的要求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4.對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836 等的規定執行。
5.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照 HJ/T 373、HJ/T 397 的要求進行。
6.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手工監測方法應符合表2的規定,在線監測技術規范應符合表3的規定。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達標判定、實施與監督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監測要求:
1.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HJ 820 和排污許可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相關信息。
2.對排放煙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 GB/T 16157、HJ/T 397、HJ 75、HJ 76 的規定設置永久性監測孔和采樣平臺,并設置規范的排污口標志。
3.鍋爐使用企業應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按照 HJ 75、HJ 76 的要求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聯網。
4.對鍋爐使用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 GB 5468、GB/T 16157、HJ/T 397、HJ 836 等規定執行。
5.鍋爐使用企業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照 HJ/T 373、HJ/T 397 的要求進行。
6.鍋爐使用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手工監測方法應符合表3的規定,在線監測技術規范應符合表4的規定。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9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釀造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要求。本文件適用于現有和新建釀造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釀造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適用于釀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1.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排污口標志。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
2.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及《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公開監測信息,同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3.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及《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 HJ 819、HJ 1085 等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4.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監測要求,按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有關規定執行。
5.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準。
6.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原標題:《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3項江蘇省地方標準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