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
《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第十四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8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固定污染源監管,推進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管效能,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數據管理及應用,必須遵守本辦法。
非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單位,指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排污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單位:列入本年度最新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水、大氣、噪聲環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且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指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信息系統。
自動監測設備,指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濃度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的監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傳感器設備,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指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排污單位實施自動監控的信息管理平臺,按管理層級分部級平臺、省級平臺、市級平臺、縣級平臺和工業園區平臺,包括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端”和供排污單位使用的“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等軟件,以及支撐軟件運行的計算機機房硬件設備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測數據,指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及相關數據標記內容。其中數據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根據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狀況,對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工況、自動監測數據異常進行標記的操作,包括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
第六條 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重點單位自籌,地方政府部門可以給予補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保障監控設備有專職人員負責。
第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要求,指導全省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江西省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程》要求履行相關管理職責。
第八條 重點單位應當落實以下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設規范化排污口和監測站房。
(二)負責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調試、試運行、聯網、驗收報備工作,做好自動監測設備安全管理,嚴格限制使用弱密碼口令。
(三)負責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得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四)負責規范處置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中產生的廢液。
(五)負責對有委托關系的社會化運維單位服務保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受重點單位委托,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提供服務保障,不得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條 自動監測設備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保證其生產和銷售的自動監測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要求,及時提供和更新設備運維手冊或使用說明書,不得配合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測設備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測設備參數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行為進行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江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人姓名、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對舉報人按規定進行獎勵。
第二章 建 設
第十二條 重點單位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和自行監測方案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部省級平臺聯網。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重點單位做好設備聯網和數據傳輸工作。
第十三條 重點單位排污許可證和自行監測方案中載入的自動監測實施范圍須滿足或嚴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設區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設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重點單位可暫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停產一年及以上的。
(二)已停產且正在拆除搬遷的。
(三)已經拆除、注銷或關閉的。
(四)其他具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
第十五條 重點單位實施污染物排放濃度自動監測的點位和因子,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和自行監測方案要求執行。按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單位應當配套安裝流量(速)計、數據采集傳輸儀,同時應當在監控站房、排放口、采樣口等關鍵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廢水類應安裝水質自動采樣設備,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與水溫有關的,還應安裝溫度計。廢氣類應安裝溫度、壓力、濕度、氧量等煙氣參數設備。
第十六條 按照“分類指導、實事求是”的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或排放口等關鍵位置,安裝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間接反映水、大氣、噪聲污染物排放狀況的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自動監測要求應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
(一)排污許可證和自行監測方案未要求實施污染物排放濃度自動監測的水、大氣、噪聲環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二)排污許可證和自行監測方案要求實施污染物排放濃度自動監測的重點單位,經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現場運行條件或技術水平不具備實施污染物排放濃度自動監測可行性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一年內累計生產時間不到一個季度的;僅用作調峰的燃氣電廠或鍋爐;生產廢水循環利用不排入外環境的,或排放口為排污單位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廢氣類生產設施因客觀原因無法連續運行,導致小時均值數據無效的;其他具有客觀原因暫時無法安裝污染物排放濃度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列入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清單的排污單位。
(四)設區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文件要求實施的排污單位。
第十七條 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測設備符合相關環境監測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優先選用支持商用密碼和經生態環境部認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并在有效期范圍內。
(二)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及規范要求的排污口,安裝、調試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三)自動監測數據的采集和傳輸符合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并能夠準確、及時、穩定地聯網傳輸監控信息和原始數據,應優先選擇數字量傳輸方式,其中廢氣類主要污染物濃度一次儀表數據應直接發送至數據采集傳輸儀,不得經工控機處理,不滿足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限期整改。
(四)建立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時限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第十三條所列標準規范文件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二)新列入當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且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以及按照第十六條要求實施間接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應在接到安裝通知后3個月內,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三)其他重點單位應在申領排污許可證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依法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而未安裝的,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 重點單位按要求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的,應根據自動監測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按照調試、與省級平臺聯網、試運行、驗收、與部級平臺聯網的步驟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聯網驗收工作,其中已實際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未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首次排放污染物后3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條 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設備聯網應通過省級平臺企業服務端完成,對企業基本信息、排口信息、數據采集傳輸儀等自動監測設備信息、排放標準、調試檢測合格報告等信息進行上傳,并保證上傳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二十一條 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工作由重點單位自行組織完成,驗收具體項目和要求,按照自動監測相關技術規范以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要求執行,其中設備比對驗收應委托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完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后,應當在5日內將驗收材料上傳至省級平臺,并按要求完成與部級平臺的聯網。
第二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的建設,應根據本地實際工作需求,統籌規劃、量力而行,在滿足自動監測數據接收的基礎上,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異常超標情況和間接自動監測數據異常情況,應有必要的預警督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聯動分析研判。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重點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自行運維或委托社會化運維單位運維自動監測設備,委托運維服務合同應在5日內通過省級平臺企業服務端上傳報備。合同中不得約定將重點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轉移給社會化運維單位。
第二十四條 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包括自行運維單位和社會化運維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具備與監測任務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環境,明確運行操作人員和管理維護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有適當的措施和程序保證監測結果準確可靠。應常年備有日常運行、維護所需的各種耗材、備用整機或關鍵部件,同時應配備相應儀器參比方法實際樣品比對試驗裝置,相關裝置應在校準檢定有效期內。
(二)運維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所運維自動監測設備的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培訓考核。
(三)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員培訓、人員定期考核、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定期比對監測、定期校準維護、運行信息、設施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制度。
(四)應通過省級平臺運維服務端填報單位基本信息、運維人員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其中運維人員不得同時掛靠2家及以上運維單位。
(五)負責建立維護被運維單位的電子化運維臺賬,實現運維過程全程信息化留痕。
運維單位應積極參與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組織的“自動監控設施運營服務能力評價”,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行業自律作用。
第二十五條 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測設備應按標準規范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及時準確地傳輸自動監測數據,達到數據有效傳輸率的規定要求,其中一個季度內自動監測數據即時有效傳輸率應達90%及以上,補全有效傳輸率應達95%及以上。所有污染物濃度數據和水質、煙氣參數均應由真實測量得出,自動監測設備不得具有數據模擬軟件、模擬信號發生器、隱藏操作界面、遠程登錄軟件,用于過濾數據、限制數據上下限和修改監測數據及設備參數等任何數據造假的功能和漏洞。
(二)自動監測設備的操作、運行和維護應符合標準規范,符合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使用說明書,設備主要運行參數需變更的,應事先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說明變更原因,經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方可實施。其中自動監測設備測試量程的選擇應與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實際排放濃度相匹配,不能過高導致測量數據不準,也不能過低導致測量數據觸頂,必要時應設置雙量程或多量程,并按要求分別定期校準校驗。當排放濃度超出量程設置范圍時應按規范要求進行手工監測。
(三)自動監測設備應按標準規范定期維護、校準,定期開展手工比對校驗,相關數據應如實上報,不得設置數據保持,校準校驗結果應符合標準規范要求。設備所需試劑、標準物質和質控樣,應注明制備單位、制備日期、物質濃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四)自動監測設備需維修、停用、拆除、更換的,應事先在省級平臺上申報,說明原因、時段等情況,經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方可實施。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報告后,可以組織現場核實,并在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其中生產停運或水污染物停排周期3個月以上的,方可提出停用自動監測設備;生產停運或水污染物停排周期3個月以內的,需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維修、更換的,廢水至少上傳流量參數,廢氣至少上傳含氧量、煙氣溫度、流速中一項,同時視頻和用電監控設備不得停用。恢復生產前,應提前啟運自動監測設備,并進行校準,在污染源啟運后的兩周內進行校驗,滿足技術指標要求視為啟運期間自動監測數據有效。自動監測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后2個月內重新組織驗收報備。
(五)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事故等突發原因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在部省級平臺對相應時段進行如實標記,5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并按要求完成校準校驗,其中數據采集傳輸儀應在12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無法修復的,應在30日內完成設備更換,并在更換后2個月內重新組織驗收報備,設備更換期間,應安裝使用備用儀器,備用儀器應按設備啟運要求完成校準校驗,備用儀器最長使用不能超過30日,超過時限應對備用儀器組織驗收報備。
(六)重點單位出現生產或治污設施停運、非正常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日常維護、校準、核查比對等情形時,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在部省級平臺對相應時段進行如實標記,并在事后上傳相關憑證。如遇通訊中斷數據未上傳、系統升級維護等原因導致無法人工標記時,應當在數據上傳后或標記功能恢復后24小時內完成人工標記,并留存證明材料備查。相關行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停運、有計劃維護保養等非正常采樣監測期間,廢水類時間間隔超過6小時的,應按標準規范開展手工監測,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廢氣類自然日內時間間隔超過4小時的,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1次,間隔不得超過24小時。手工監測數據應按標記規則要求及時在部省級平臺進行標記,最遲標記時間不得超過手工采樣后的72小時,相應監測報告和手工原始監測數據應留存備查。
(八)具備實驗室、儀器設備和人員條件,并滿足手工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的重點單位或其委托的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可自行開展設備比對校驗和手工監測;不具備的,應委托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開展。
(九)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檔案和記錄應符合標準規范,主要包括:驗收相關材料、運維合同、運維人員資質證書、運維管理制度、設備運維手冊或使用說明書、參數設置表、各類運維臺賬、站房進出記錄、比對監測報告及其原始監測數據等。其中運維人員資質證書、運維管理制度和參數設置表應上墻張貼;相關檔案和記錄均包括紙質和電子版,紙質版應在站房內留存備查,電子版需及時在省級平臺上傳更新,兩種版本內容應保證一致。
(十)重點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自動監測設備原始監測數據及記錄、操作日志、運維臺賬、站房進出記錄、比對和手工監測報告等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視頻監控歷史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用電監控歷史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運行和維護,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載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運行的網絡設備、應用服務器和存儲設備應當保持7*24小時穩定運行傳輸,不得無故擅自停機;出現故障,必須立即修復,如影響數據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傳輸的,應及時向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原因。
(二)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運維保障管理制度,加強數據存儲與備份管理,保障軟硬件故障后歷史數據不丟失,可快速恢復。
(三)根據本地實際,預估自動監控業務發展和數據處理量增長的需要,及時申請更新、擴充、升級信息化基礎設施,保障對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運行的支撐能力。
第四章 數據管理
第二十七條 重點單位生產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正常排放的前提下,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自動監測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后,可用于環境行政處罰。
(一)自動監測數據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時,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明確規定使用小時均值或日均值(24小時均值)的,從其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pH值在24小時內有6個實時數據超過排放標準的認定為超標,其他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依據日均值判斷。
(二)自動監測數據用于計算排放量時,重點單位或其委托的自動監測設備社會化運維單位依據標準規范開展手工監測并上傳的,手工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據。手工監測數據未上傳的,由系統根據技術規范要求自動計算當日污染物排放量。
(三)同一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監督檢查手工監測數據不一致的,現場監督檢查獲取的手工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該手工監測結果為準,作為判斷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正常運行的依據。因重點單位弄虛作假或運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缺失的,數據處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發現自動監測數據異常、超標的,應按《江西省重點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規程》要求及時響應處理或啟動現場監督檢查。
自動監測數據按前款規定判定超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立案啟動環境行政處罰,拒不改正的按日連續處罰。
按照相關規定,自動監測數據認定為嚴重超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重點單位采取限產、停產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十九條 重點單位應按《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規定,如實、及時、完整的向社會公開單位基本信息、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及其標記內容和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的重點單位名單、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和查處的違法者名單、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鼓勵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便于公眾查詢、使用和監督的重點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公開平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結合“雙隨機”檢查要求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包括重點單位依法依規安裝和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等情況。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本轄區內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的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實行專項考核。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地優先將自動監測設備聯網的重點單位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在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及“雙隨機”檢查中,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第三十二條 重點單位和社會化運維單位以及自動監測設備的生產者、銷售者應接受和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檢查,其中重點單位必須配有站房鑰匙或門禁權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重點單位涉嫌存在以下違法情形之一的,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要求開展重點檢查,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立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二)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四)自動監測數據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八)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九)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條 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
(一)未按本辦法第十五、十六條要求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的。
(二)已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滿足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的。
(四)其他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而未安裝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按規定使用自動監測設備:
(一)自動監測設備已安裝,且已實際排放污染物,相關設備仍未開展調試檢測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采樣頻次未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采樣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周期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
(四)其他未按規定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重點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按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一)自動監測設備聯網驗收工作未按規定的時限和步驟完成,或在規定時限內,驗收未通過的。
(二)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聯網驗收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聯網驗收后未按時報備或報備信息不完整的。
(四)其他應聯網自動監測設備而未聯網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一)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停運或部分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標記,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停運期間,相關單位未按要求開展手工監測并及時上傳監測結果的。
(四)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無法按期修復需更換,未按要求安裝使用備用儀器的。
(五)未按照標準規范、儀器設備廠商提供的運維手冊或使用說明書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運行維護,導致數據失真的。
(六)未按要求開展校準、比對校驗,或校準、比對校驗結果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
(七)違反技術規范要求對儀器、試劑進行變動操作的。
(八)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大于1%的。
(九)重點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測數據相關性異常的。
(十)未保證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穩定聯網,一個季度內數據即時有效傳輸率未達90%或補全有效傳輸率未達95%。
(十一)對生產或治污設施停運、非正常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調試、日常維護、校準、核查比對等情形,未按規定標記的。
(十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抽檢時比對監測或者使用標準物質、質控樣試驗結果不符合技術規范考核指標要求的。
(十三)其他人為原因造成的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八條 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重點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視為超標排放污染物。重點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排放量的,視為超總量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九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一)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滿足本辦法規定要求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記錄缺失或不全的。
(三)自動監測設備相關記錄未按本辦法要求上傳至相關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的。
第四十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一)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不配合進行儀器標定等現場測試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
(四)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的。
第四十一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在接受檢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一)虛報停產、設備開停車、虛報自動監測設備故障的。
(二)故意關閉自動監測設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以規避監管的。
(三)在現場提供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臺賬記錄中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欺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人員,掩蓋真實排污狀況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重點單位或者社會化運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符合《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二)未按照標記規則虛假標記的。
(三)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
第四十三條 重點單位或其委托的社會化運維單位存在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綜合運用各類監管手段開展多部門聯合監管,將重點單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相關違法行為納入環保信用體系,定期向相關部門共享信用信息,通過差別水價、差別電價、限制信貸、限制競標、補繳稅費等經濟手段對重點單位、運維單位開展聯合懲戒,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各類新聞媒體曝光違法重點單位、運維單位信息,倒逼重點單位、運維單位履行環境義務。
第四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配合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公開該生產者、銷售者名稱及其產品型號,并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時抄報相關部門建議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或企業信用記錄,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已經安裝使用該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的企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重點檢查。
第四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對接到舉報或所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三)包庇、縱容、參與重點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匯總情況。設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本年度本行政區域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總體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二)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違法行為及其查處情況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生產者、銷售者和社會化運維單位在轄區內的服務質量評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生態環境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14日印發的《江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贛環發〔201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