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公開征求《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為充分了解各有關方面意見,完成好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務,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9月30日。
聯系人:云南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
電話:0871-64161865
傳真:0871-64141574
郵箱:ynstghc@163.com
地址:云南省西園南路27號
郵編:650208
附件:《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9月1日
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云發〔2022〕20號),統籌推進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理,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圍繞《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云南省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規劃(2021—2025年)》目標任務,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遵循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理理念,按照“篩、評、控”和“禁、減、治”的總體思路,以建體系、篩風險、強管控、推治理、提能力為目的,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爭當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則
堅持科學評估,精準施策,開展化學物質調查監測,科學評估環境風險,精準識別新污染物治理重點,實施全過程風險管控;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推進,系統構建新污染物治理長效機制,形成貫穿全過程、涵蓋各類別、采取多舉措的治理體系,統籌推動大氣、水、土壤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堅持健全體系,提升能力,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制度和跨部門協調機制,強化科技支撐與基礎能力建設,加強宣傳引導,促進社會多元協同共治。
(三)工作目標
到2025年,完成國家重點清單物質與一批重點行業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與環境風險評估;動態發布云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形成新污染物治理試點示范,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理機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建立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門管理協調機制,按照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原則,制定任務清單,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加強部門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成立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專家委員會,強化新污染物治理技術支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昆明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完善治理標準制度體系。建立健全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環境調查監測、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制度,加強與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相關管理制度的銜接。鼓勵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有關地方標準制修訂。(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篩查評估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狀況
3.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持續開展化學品國際公約管控物質統計調查。落實國家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工作要求,開展醫藥、化工、畜禽養殖等重點行業和重點工業園區中化學物質生產使用的品種、數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篩選云南省優先評估化學物質,進一步開展有關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信息調查。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云南省化學物質環境管理數據庫。(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4.開展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結合《云南省“十四五”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制定實施云南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方案。在重點區域、流域、湖泊逐步開展水體、土壤中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在重點行業或重點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排放監測。推動市政供水的出廠水及末梢水中、污水處理廠出水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等新污染物含量檢測分析。探索開展地下水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云南省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開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研究制定云南省風險篩查和評估方案,以醫藥、化工、畜禽養殖等重點行業的高產(用)量、高環境檢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學物質為重點,開展環境風險篩查,制定云南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劃,持續推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4年底前,在國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動態更新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重點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質名錄基礎上,通過篩查評估識別云南省優先控制化學品的主要環境排放源,動態發布云南省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昆明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
7.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落實企業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加強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劃,對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的情況開展監督執法檢查,加強對生產、進口、加工使用現有化學物質種類多、數量大企業的監督執法檢查,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8.嚴格落實淘汰或限用措施。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對納入淘汰類的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按期完成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按照國家要求加強新增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禁止和限制,減少或消除新增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帶來的環境和健康風險,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管理;根據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管理要求,加強禁止進(出)口管控和嚴格限制用途的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藥監局、昆明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9.加強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嚴格執行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加強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監督管理,強化產品質量執法監督,定期對相關產品中新污染物含量進行抽檢,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全面落實國家環境標志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中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加強化妝品生產中原料使用行為管理,落實國家關于禁用塑料微珠政策,推動淋洗類化妝品、牙膏生產禁用塑料微珠。(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制造。依法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逐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在醫藥、化工等重點行業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企業應依法公開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積極培育創建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和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大力開發綠色設計產品。(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嚴格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鼓勵開展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研究。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將零售藥店落實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納入專項整治內容,鼓勵群眾投訴舉報,嚴厲打擊不憑處方銷售抗菌藥物等違法違規行為。到2025年底,全省50%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實施養殖減抗行動,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獸藥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大力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獸藥休藥期制度和“獸藥規范使用”承諾制度。(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開展農藥登記后環境風險監測,落實再評價要求。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十四五”期間我省化學農藥使用量實現“負增長”。印發《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實施意見》,以“無廢城市”率先推動,逐步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推動實施新污染物治理
13.加強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將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納入重點排污監管單位,按照相關法規、標準及排污許可有關要求進行管理,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4.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收集利用處置。規范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和廢培養基等廢物收集利用處置,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處置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5.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研究建立云南省新污染物篩查評估模式。開展高原湖泊新污染物轉化機制和生態風險研究。聚焦醫藥、化工、畜禽養殖、城鎮污水處理等重點行業企業,重點流域、湖泊和飲用水源地,開展新污染物減排和環境治理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州(市)制定激勵政策,推動企業先行先試,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省科技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6.加大科技支撐力度。在云南省科技計劃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關,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關鍵技術研究。支持內分泌干擾物和抗生素治理、新型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安全處置等相關研究。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率先開展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和治理方面的研究,推動建設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省級科研平臺。(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提升云南省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新污染物環境監測技術支撐保障能力。加強化學物質環境風險信息系統和新污染物治理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專項培訓。(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的組織領導,依據本方案的相關要求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部門分工,抓好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省級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昆明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資金投入渠道。營造有利的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積極發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助力新污染物治理。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中國銀保監會云南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解讀。創新方式方法,廣泛高效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