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我市擬制定《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現將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或者建議,所提意見或者建議可以通過電子郵箱或者書信方式返給我們。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2年9月16日。
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的建成區,以及建成區以外的機場、開發區、園區、旅游風景區。
本市建成區范圍,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根據城市發展動態進行調整。
第三條[實施主體]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鎮建成區以外的機場、開發區、園區、旅游風景區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設施規劃布局,保障經費投入。
第五條[專項規劃]市市容環衛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相關規定履行程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六條[責任區制度]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七條[責任劃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次干道、橋梁、公共廣場、人行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衛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專人負責。居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部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場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車始末站點、集貿市場、展銷場館、文化、體育、娛樂、游覽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
(五)獨立的科技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共水域及岸線,由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地鐵、輕軌、穿過城區的公路、鐵路、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現場,未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開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除第一款規定區域外,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八條[確定責任]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衛生部門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可以將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或者他人有償承擔。
第九條[責任區標準]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第十條[清掃保潔]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的作業規范和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和保潔。
第十一條[外觀要求]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其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筑物、構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定期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清洗。
建筑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設置不符合容貌景觀標準的設施,不得吊掛、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
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等設施。
第十二條[特殊規定]依附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各類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殘缺、污損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
第十三條[亂貼亂畫]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居民住宅樓道,樹木和地面上亂噴涂、亂刻畫、亂張貼。
第十四條[禁止招攬]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等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長途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餐飲、旅店等經營者,以叫喊、推拉、舉牌、攔截等方式招攬乘客、顧客。
第十五條[城市照明]城市照明應當推廣使用節能光源。
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城市照明設施,確保設施整潔美觀,并達到規定的亮燈率和完好率。
第十六條[照明拆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因特殊需要確需拆除、遷移、利用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通知市容環衛部門并及時恢復。
第十七條[設置廣告審批]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經市容環衛部門審批。
對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委托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批;對利用其他車輛的,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委托市公安交通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許可條件]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許可的,應當提交廣告載體所有權證明及產權人、管理人同意的材料;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技術鑒定材料。
市容環衛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許可,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許可期限]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利用自有產權或者通過借用、租用、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場地、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2年。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重新辦理審批;
(二)利用工地圍擋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工程竣工日期;
(三)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展銷會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第二十條[牌匾設置]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圍內設置的,表明其名稱、字號、注冊商標、形象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要求進行設置。
第二十一條[牌匾設置規定]設置牌匾標識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建筑物安全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的;
(二)不得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
(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規定的其他設置要求。
第二十二條[牌匾設置規定]需要采取燈光照明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應當設置內置光源。
第二十三條[牌匾設置規定]多個經營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多個經營單位的,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設計和布局。
第二十四條[設施安全維護]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置人應當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持設施安全牢固、完好整潔,出現破損、傾斜、殘缺、臟污、褪色或廢棄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
第二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置建設]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防止環境污染。
第二十六條[處置核準]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經市容環衛部門批準,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處置證》《建筑垃圾準運證》《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證》等處置核準后,方可從事處置活動。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持《建筑垃圾準運證》到市市容環衛部門領取《運輸卡》,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和《運輸卡》。
《運輸卡》應當載明運輸工地、運輸路線、排放時間、消納場地等內容。運輸路線和排放時間應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后確定。
第二十七條[施工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配備硬質鋪裝,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接入轄區市容環衛部門管理系統,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
第二十八條[消納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單位應當配備防污染的設施,保持場地設施完好、整潔,禁止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第二十九條[裝修垃圾]單位裝修產生建筑垃圾的,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申報,按照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堆放、苫蓋嚴密,并由具有資質的運輸車輛及時清運至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
個人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向物業服務單位申報,按照物業服務單位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苫蓋嚴密,并由具有資質的運輸單位運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申報。
第三十條[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或者設置處理場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一條[公共廁所]城市公共廁所等糞便處理設施應當及時清掏。
公共廁所由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清掏;其他糞便處理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清掏,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掏。
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設施維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潔、維修、更新,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條[處罰主體]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實施;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市容環衛等相關部門實施。
(二)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由鎮人民政府實施。
(三)建成區以外的機場、開發區、園區、旅游風景區的容貌和環境衛生方面的行政處罰,由其管理機構實施。
(四)本條例未作具體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責任人未按照環境衛生的作業規范和標準要求清掃保潔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等區域,以叫喊、推拉、舉牌、攔截等方式招攬乘客、顧客的,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要求設置牌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采取燈光照明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未設置內置光源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破損、傾斜、殘缺、臟污、褪色或廢棄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未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運輸卡》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七)施工單位未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在亂噴涂、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行為人,經核實后,由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通知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通信管理單位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通信管理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后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后,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通信管理單位恢復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因核實錯誤造成通信工具號碼所有人、使用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基本概念]本條例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廣告信息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會年月日公布的《哈爾濱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