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發改委關于印發《江西省碳達峰碳中和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資金申請、下達和使用要求,以加氫碳達峰碳中和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要點有:
1.“雙碳”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
2.“雙碳”資金主要支持碳達峰碳中和試點示范建設、碳達峰碳中和基礎能力建設,以及對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評價激勵等。
(一)碳達峰碳中和試點示范建設。支持開展城市碳達峰碳中和試點,創建特色鮮明、差異化發展的碳達峰碳中和試點城市;創建碳達峰碳中和試點園區,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依托本地優勢產業開展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示范。
(二)碳達峰碳中和基礎能力建設。支持綠色低碳基礎能力建設,完善綠色低碳市場體系,建立健全碳排放統計核算和監管體系,加強碳排放監測和計量體系建設。
(三)碳達峰碳中和工作評價激勵。按照國家碳達峰碳中和評價考核工作部署要求,從2023年開始,依據上年度評價結果,對在推動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落地見效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區予以激勵。評價激勵方案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另行制定。
(四)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碳達峰碳中和有關重要事項。
3.采取項目法分配的支持事項,由省發展改革委或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發布申報通知,省直部門、設區市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按要求組織做好項目申報工作,及時報送申請材料。
4.設區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指標文件30日內,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按要求分解下達資金。
5.獲得“雙碳”資金支持的省直部門、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單位、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將績效評價報告及附件加蓋部門印章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對于無故不按要求提交績效評價材料的,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6.“雙碳” 資金的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使用完的結轉資金,按照結余結轉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原文見附件)
原標題: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發改委關于印發《江西省碳達峰碳中和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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