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荊門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荊門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2年8月9日—2022年9月8日。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荊門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概念與分類】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管理原則】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體系。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社區(村)居民(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動員、組織社區(村)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部門職責】 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發改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爭取上級資金支持生活垃圾分類處置項目建設,指導加強分類處置產品資源化利用,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經費保障,完善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配合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相關稅收優惠,探索實施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有害垃圾的收運處置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管工作,督促落實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物業服務公司年度信用評價范圍。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在美麗鄉村建設示范村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推動農業生產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探索適合農村特點的垃圾分類方法和處理方式。試點推進農業生產有機廢棄物和農村地區易腐垃圾就地處理。
商務部門負責推進商務領域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引導商貿流通企業落實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有關規定。做好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場所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管工作,推廣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推動酒店、飯店減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指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做好生活垃圾中再生資源的回收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商場超市等場所執行商品包裝有關國家標準情況進行監管,指導監督農貿市場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配合督促餐飲單位做好餐廚垃圾規范處置工作。
教育、科技、經信、民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湖泊、文旅、衛健、國資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提升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發動全社會、各階層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各級各類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公眾參與】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義務,并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建立收費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探索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收費制度。
第十條【社會資本投資】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規劃】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需要,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和土地供應計劃。
商務部門應當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建設規劃建設要求】 住建部門應當按照標準監督指導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用地面積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設施建設】 碼頭、車站、公園、商場、超市、酒店、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四條【設施建設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滲瀝液處置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投放指南或標準制定】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投放指南,明確分類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十六條【禁止性規定】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
第十七條【管理責任人主體】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場、超市、攤點、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等場所,管理單位或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四)碼頭、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管理單位或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管理責任人職責】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垃圾分類宣傳督導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
(二)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干凈整潔;
(三)引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未按要求分類投放的行為進行勸導;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
(五)對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行為,進行勸導;
(六)協助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計量管理等工作。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投放人和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減量】 生產、銷售、運輸等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有關規定,推進綠色包裝的應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單位應當采取環保提示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減少垃圾的產生。
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推廣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和可降解購物袋。
新建、改建和現有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應當在場內設置廚余垃圾收集點,有條件的應當配置廚余垃圾處置設施。
第二十條【綠色辦公】 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使用再生紙制品和可重復利用的辦公用品,加速推動無紙化辦公。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一條【收集運輸單位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類別、作業時間等,配備作業人員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設備,設置規范的分類標志標識,鼓勵安裝在線監測設備;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分類收運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拋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四)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五)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運輸車輛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第二十二條【農村生活垃圾收運】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體系。
第二十三條【可回收物收運】商務部門應當規范設置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分揀中心、打包網點、回收集散地。
收集、運輸可回收物應當采取覆蓋、圍擋、保潔等措施,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并開展日常信息收集工作。
鼓勵企業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信息平臺,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二十四條【有害垃圾收集】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指導建設有害垃圾臨時貯存場所,建立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規范設置有害垃圾標識、標牌。
第五章 分類處置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采取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廚余垃圾由具備處置資質的單位采用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由具備處置資質的單位通過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處置單位職責】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接收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配置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以應對設施故障、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
(三)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種類、來源、數量及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和去向等情況;
(四)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并向主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
(五)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處置單位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推廣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模式。在園林綠化、土壤改良等領域優先利用廚余垃圾資源化產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政府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
第二十九條【部門聯合監管】 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行業監管】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十一條【企業監管】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的銜接性規定】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未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在規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未經批準從事生活垃圾收運活動的罰則】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從事生活垃圾處置活動的罰則】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行政責任追究】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荊門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