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四川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四川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安排,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關于改進和完善中央補助地方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們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工作安排,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8月5日至8月11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8月5日
四川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四川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安排,加強項目管理,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關于改進和完善中央補助地方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發展改革委是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組織實施部門,主要負責組織督促有關地方編制、批復相關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或方案,組織有關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項目并進行初審,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申請報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和補助標準分解年度投資計劃,做好年度投資計劃的整體實施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等。
第三條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原則上由項目直接管理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承擔,主要負責對項目建設程序、建設進度、資金到位、資金使用、建設內容和信息報送等情況開展檢查,及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主動報告項目實施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項目單位是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執行以及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實施和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嚴格履行項目審批程序,按要求提供真實的項目申報材料,按照批復建設內容、規模和工期組織建設和竣工驗收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報送項目建設信息,自覺接受檢查和督查。
第二章 資金申請報告編制
第五條資金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建設性質、建設地址、建設工期、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資金到位和完成情況、項目績效目標等),在建項目需補充項目進展情況,擬建項目需說明項目能于申報計劃年度的6月底前開工;
(三)申請專項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情況,并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第六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附具以下文件:
(一)按照投資管理權限,由地方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批復;
(二)項目土地預審、規劃選址、社會穩定風險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節能審查意見等前期審批要件。相關環節審批時間早于計劃年度2年以上的,審批單位需確認審批內容是否有效;
(三)項目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
(四)項目單位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證明;
(五)項目建設資金到位證明。項目資金到位率至少達15%,已開工建設的項目投資完成率不能超過50%,PPP等吸引社會投資的項目需提供PPP等相關協議并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權益歸屬;
(六)項目真實性承諾書;
(七)當地財政承受能力證明;
(八)國家和省發展改革委要求補充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資金申請報告審查和上報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一)建設內容符合專項支持方向,總投資、建設工期合理;
(二)項目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合規、完備,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三)項目未重復申請其他中央資金;
(四)項目符合國家和省發展改革委各項要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對通過初步審查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委網站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按程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四章 投資計劃分解下達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切塊下達我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后,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治理重點合理制定資金分解方案,明確建設任務和工作要求等。
(一)對于沱江流域(內江—自貢—瀘州段)水環境綜合治理與可持續發展試點流域項目,在當年平均補助比例基礎上上浮10%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二)對于試點流域以外項目,統籌剩余額度按照統一比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條 資金分解方案經省發展改革委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后報省政府,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下達有關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并抄送財政廳。
第十一條 有關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轉下達。投資計劃下達后,不得擅自調整。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和監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于專項投資,要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轉移、侵占或挪用。
第十三條 有關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在重大項目庫實行按月調度,如實填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及時向國家、省發展改革委報送信息。要切實履行信息填報責任,加強數據審核,并對項目建設信息反映的苗頭性問題及時給予解決。
第十四條 日常監管責任單位要按規定履行制定監管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檢查、督促問題整改、報告重大問題、審核信息填報等職責,監管責任人跟蹤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原則上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到現場,及時主動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重要情況和問題。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年度投資計劃下達的建設任務組織實施,項目建成后要及時申請開展竣工驗收。確需調整建設主體、建設地點和范圍、建設規模、總投資、工藝和標準等的項目,要按程序重新報原審批、核準或備案部門調整,并將調整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 有關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檢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實地調研抽查、聯合有關部門不定期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監管,深化現場督查。項目單位要主動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查和督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對于當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至少開展一次現場監督檢查。對于督查和調度等發現的問題,要逐項督促整改,其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停止、核減、調減或收回專項投資的懲戒;或在一定時期停止其申報資格,將項目單位列為失信單位,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一)違反承諾、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或重復申請專項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專項投資的;
(三)前期工作不充分,項目未按要求開工建設的;
(四)擅自調整項目建設規模的,或調整后不及時報告的;
(五)未按承諾落實資金,項目建設進度緩慢或無法按合理工期完成建設的;
(六)不配合檢查或督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重大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或錄入信息不全、錯誤等,影響對項目情況進行調度的;
(八)未執行招投標等項目實施管理規定的;
(九)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有關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有下列行為或報送的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要責令當地限期整改,并視情況調減其專項投資安排規模,在一定時期暫停安排當地同類項目,或者暫停其申報資格。
(一)不配合檢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專項投資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損失或重復安排專項投資的;
(三)違規審批,造成項目開工和建設拖期的;
(四)督促項目實施不力,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較差(包括調整年度投資計劃)的;
(五)未執行質量管理等相關項目實施管理制度,日常監管問題較多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