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行動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強化風險防控能力,建立完善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體系,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全區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基本滿足區內的實際處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充分保障,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
全文如下:
寧夏回族自治區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行動方案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精神,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安排,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為目標,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主動適應常態化疫情防控需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工作原則。
——堅持改革創新,著力激發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創新方式方法,激發市場活力,鼓勵試點先行。
——堅持依法治理,著力強化監管。健全危險廢物地方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健全危險廢物監管體系,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堅持統籌安排,著力補齊短板。通過科學評估、合理布局、優化結構,分行業領域、分區域地域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方面短板。
——堅持多元共治,著力防控風險。強化政府引導與支持,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作用,實行聯防聯控聯治。
(三)工作目標。到2022年底,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強化風險防控能力,建立完善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體系,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全區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基本滿足區內的實際處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充分保障,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四)依法依規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推進,協同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等有關部門和銀川海關要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安全生產、運輸安全以及衛生防疫等方面的監管職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銀川海關,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五)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進一步拓寬部門間溝通渠道,逐步建立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全鏈條監管體系。建立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建立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聯合應對突發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快速處置能力。(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廳、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銀川海關、寧夏郵政管理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進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實施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工業園區分級分類管理,督導企業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急預案、經營許可證、識別標志設置等規范化管理制度和貯存、利用處置等標準規范。嚴格依法實施排污許可、經營許可管理,不斷提升企業規范化管理水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七)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完善與甘肅、陜西、內蒙古等周邊省(區)聯防聯控合作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協調合作,依法嚴厲打擊跨省非法收集、轉移、運輸、傾倒、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聯動執法,實現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優勢互補。(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八)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建立企業主體責任承諾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應急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廢物相關企業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寧夏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完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體系。完善寧夏固體危險廢物動態監管信息系統,確保與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全過程在線監控。開展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網上交易平臺建設和第三方支付試點。完善智能監控設備安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行視頻監控、電子標簽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參與)建立寧夏固體危險廢物動態監管信息系統與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醫療廢物信息管理平臺信息共享機制,探索與稅務、公安、司法機關等部門信息平臺鏈接,促進信息化平臺互通共享。(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寧夏稅務局等參與)
三、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十)強化危險廢物鑒別管理。強化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鑒別主體責任,對可能具有或不確定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主動進行鑒別。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按規范程序開展鑒別,及時公開鑒別報告等資料。落實危險廢物排除管理清單,對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類別實行特定環節豁免管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十一)嚴格環境準入。新建、改擴建、遷建化學原料藥、農藥、染料項目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學原料藥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要求,嚴格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嚴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三同時”管理。依法依規對已批復的重點行業涉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環評文件開展復核。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執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二)推動源頭減量化。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從源頭上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害性。(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2025年年底前,全區年產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工業企業、已建成并投入運行滿1年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完成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四、強化危險廢物轉運貯存等過程監管
(十三)推動收集轉運貯存專業化。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統籌規劃建設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貯存點。(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加快推進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轉運試點工作,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利用、處置單位和社會力量參與試點工作。(自治區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推進轉移運輸規范化和便捷化。危險廢物運輸單位、運輸車輛必須依法獲批、規范運行,完善“點對點”常備固定通行路線,實現安全便捷通行。(自治區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針對特定類別危險廢物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制度改革試點。(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五)嚴格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審批和監管。堅持危險廢物就地就近無害化安全處置的原則,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查。加強對危險廢物運輸監管。建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白名單”,并實行動態調整,進一步簡化跨省轉移審批程序。 (自治區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危險廢物環境執法,提級查辦實名投訴舉報案件。嚴厲打擊非法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將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管理,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寧夏)。推動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依法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責任者的賠償責任。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協調聯動。對重大案件、重點區域案件組織開展執法司法聯動。對自查自糾并及時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的企業,依法從輕處罰。(自治區公安廳、司法廳、生態環境廳、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十七)建立監管聯動機制。生態環境部門和應急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密切協調,實現信息及時、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和環境監管等工作。(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應急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十八)推動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嚴格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方案(2020-2025)》,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及設施運行情況評估。2022年年底前,全區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特殊類別危險廢物按全國統一布局共享處置設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提升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各地級市應至少有一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并適時推進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擴能改造,各縣(市、區)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加強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做好源頭分類,確保規范處置。(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十)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各地級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發布危險廢物相關信息,科學引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發展。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勵采取多元投資和市場化方式建設規模化危險廢物利用設施;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規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推動危險廢物就近利用處置,支持大型企業集團跨區域統籌布局,集團內部共享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加強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品環境管理,綜合利用危險廢物應當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符合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支持企業參與國家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體系建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健全財政金融稅收政策。完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制定處置收費標準并適時調整;在確保危險廢物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協商確定。建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制度,預提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精準落實環境保護稅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寧夏稅務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研究和示范推廣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和污染環境防治適用技術。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技術驗證評價體系,充分借助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平臺,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鼓勵推廣應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自治區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處置體系
(二十四)完善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堅持常態化防控和應急處置相結合,制定完善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應急預案,規范應急啟動程序,建立醫療廢物應急運輸、處置梯隊,確保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有力有序開展。(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強化危險廢物應急管控,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應急能力建設,保障危險廢物應急處置。(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統籌規劃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全面梳理新建、在建和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等資源,梯次建立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依據應急狀態,啟動相應應急處置設施。明確應急狀態管理流程和規則,健全安全體系,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動態跟蹤協同應急單位運營情況,督導企業落實人力、技術、運輸、物資以及人員衛生防護等保障措施,做好應急準備。(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鼓勵配備移動式醫療廢物應急保障設施。推進移動式醫療廢物應急設施保障市場化,鼓勵醫療廢物處置企業購置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依托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探索建立移動醫療廢物應急設施保障中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二十七)加強專業監管隊伍建設。建立與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動態更新危險廢物專家儲備庫,加強自治區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與應急處置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自治區、市兩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培育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二十八)完善配套法規制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貯存、焚燒以及鑒別等方面污染控制標準規范,修訂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和轉移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廢鉛蓄電池收集試點等管理規則。(自治區公安廳、司法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提升應用基礎研究能力。加強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科技研發,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研究。加強區域性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建設,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支撐。(自治區科技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保障措施
(三十)壓實地方和部門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加強工作協同聯動。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三十一)加大督察力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納入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嚴重不足的地方和單位,視情開展專項督察。對督察中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問題,按照有關規定移送被督察對象或有關單位進行處理。(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三十二)加強教育培訓。加強高校、科研院所有關危險廢物治理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強危險廢物相關從業人員培訓,依托具備條件的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建設培訓實習基地。(自治區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形成強力震懾。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化解“鄰避效應”。實施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行為列入重點獎勵范圍。(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等參與)
本方案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
原標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