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28號)、《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有關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加快推動危險廢物收集處置能力建設,建立規范有序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有效防范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環境風險,我廳制定了《江西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28號)、《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持續推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以下簡稱“小微試點”)等工作要求,結合《2022年江西省鼓勵基層探索和推廣改革經驗工作方案》(贛改辦字〔2022〕7號)要求和我省工作實際,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難等急難愁盼問題,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有效防范環境風險,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把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作為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加快補齊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能力短板,進一步健全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不斷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堅決遏制危險廢物非法收集、轉移和傾倒,為更高標準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貢獻力量。
(二)工作目標
將全省年產廢量50噸(不含)以下的小微企業作為收集服務的重點,同時兼顧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學校和在線監測運維單位等單位及社會源。對年產廢量50噸(含)以上的企業,其產生的少量廢礦物油、廢包裝容器及沾染物、實驗室廢物、廢熒光燈管、廢活性炭等,原則上可納入收集范圍。到2023年底,全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基本建成,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小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收集覆蓋率達90%以上。
二、組織實施
(一)試點范圍和要求
1.試點單位
試點單位的選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寧缺勿濫、優勝劣汰”原則;試點單位應為獨立法人企業;鼓勵依托小微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化工園區優先)開展試點,作為園區基礎配套設施;鼓勵和支持國有資本和行業龍頭企業以及具有危險廢物收集處理經驗、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開展試點。綜合考慮各地監管能力、危險廢物產生量、來源、工業園區數量布局以及區域特征等情況,全省布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單位總數不超過50個(含現有小微試點單位)。
2.收集范圍
禁止收集、貯存以下危險廢物。
(1)廢鉛蓄電池(已開展試點);
(2)醫療廢物;
(3)具有爆炸性、劇毒性、反應性、感染性的危險廢物;
(4)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成分不明和環境風險不可控的危險廢物;
(5)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必須單獨收集的危險廢物。
3.收集規模及貯存期限
試點單位應根據危險廢物收集需求、實際貯存條件等,合理確定危險廢物收集規模。原則上,每個小微試點單位年收集總規模不大于5000噸,貯存場所面積原則上不低于700m2,最大貯存量不超過有效庫容的60%,貯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因特殊原因確需延長期限的,應報省生態環境廳批準。
4.試點時間
試點工作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嚴格條件審查
1.試點申請
自本工作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前,有意向參與試點的單位可在充分了解轄區內小微企業和危險廢物底數情況前提下,對照試點準入要求(見附件1),向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申請開展小微試點工作,提交申請表、承諾書、實施方案(見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滿足試點條件和責任要求的支撐材料。
2.市級初審
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應結合區域實際,合理規劃布局小微試點建設地點。對提交申請的小微試點單位進行資料審查,確定條件較為成熟的企業作為試點單位。2022年8月30日前,將本轄區小微試點實施方案、試點單位名稱、項目建設地點、規模、進度安排以及初審意見等書面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3.省級審核
省生態環境廳按照“總量控制、成熟一家、確定一家”的原則,穩步推進小微試點工作,審核各地報送的小微試點方案等材料,確定小微試點單位,并通過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小微試點單位應在名單公布后的6個月內按要求完成項目環評審批、項目建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與備案等有關手續。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完成上述工作的小微試點單位進行材料審核及現場核查,并向省生態環境廳出具核查意見;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提出申請的小微試點單位開展技術審核,按程序提交聯審會審核并進行公示,符合許可條件的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下達不予許可決定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要高度重視,把開展試點作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項具體環保舉措,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政策支持作用,切實解決企業急難愁盼問題。要突出“一把手”抓改革關鍵作用,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高位推動,協調推進,扎實推進試點改革經驗探索和推廣工作。同時,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力爭收集地域范圍內小微企業全覆蓋。
(二)落實主體責任。小微試點單位負責建立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承擔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過程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按照《“十四五”江西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關于構建“五全”體系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監督管理的通知》等要求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要求;要按照規定的區域范圍和收集廢物類別,及時收集轉運危險廢物,應收盡收,分類收集貯存,并按要求及時轉運至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妥善處理處置;不得超范圍(危險廢物種類和本設區市區域范圍),不得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險廢物;鼓勵小微試點單位協助小微企業在省危險廢物監管平臺開展注冊、建立健全臺賬、執行申報登記等工作,為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推動小微企業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
(三)加強日常監管。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對轄區內小微試點單位的環境監管,并納入年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以及“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危險廢物規范化評估結果不達標或連續2次基本達標的小微試點單位,以及違反試點要求、存在重大環境問題或試點期間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安全事故的小微試點單位,取消其試點資格。對不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活動的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試點單位計劃主動退出試點工作的,應至少提前1個月告知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服務的小微企業,并依法對收集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對未處理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按要求開展場地調查評估、消除污染等工作。
(四)定期報告進展。小微試點運行期間,各小微試點單位需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報送上季度運行情況,每年1月15日前報送上年度運行情況,重點報告危險廢物收集情況、貯存情況及轉出情況、服務小微企業及社會源單位有關情況、存在的問題和相關意見建議等。各設區市、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每季度首月25日前向生態環境廳報送本轄區小微試點工作實施進度,每年1月25日前報送上年度試點工作總結(含轄區內試點單位服務小微企業評價情況)。省生態環境廳將結合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分析總結,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部署相關工作。試點期間國家出臺相關政策,按國家新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