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企業在吸取被點名案例的教訓的同時,要學習違法行為及相關法律責任,此次我們整理了常見VOCs違法行為列表及相關處罰條款,供大家參考。
一、措施(行為)違法,如果企業未采取以下措施,屬于違法行為
1.要求密閉但實際未進行密閉
如:非取用狀態時敞開VOCs物料儲存容器,VOCs物料進行敞開式轉移和輸送,敞開式化學反應等。
2.要求收集處理但實際直接排放
如: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冷凝單元排放的不凝尾氣,吸附單元的脫附尾氣,分離精制母液槽廢氣,真空系統排氣,開停工(車)、檢維修和清洗時的退料、清洗及吹掃排氣等直排。
3.要求密閉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實際既未密閉、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滿足真實蒸氣壓和儲罐容積條件下的儲罐呼吸廢氣、裝載廢氣未采取VOCs廢氣控制措施,滿足逸散濃度條件下的廢水集輸與處理設施未采取VOCs廢氣控制措施,取樣過程、其他涉VOCs物料的化工工藝過程、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有機聚合物制品生產過程等未采取VOCs廢氣控制措施。
適用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廢氣采用外部排風罩(集氣罩)收集時,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未達到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適用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三、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未采用負壓狀態,或者正壓狀態時的泄漏檢測值超過500μmol/mol。
適用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四、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企業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但未開展LDAR工作的;
2.未按規定的頻次、時間進行LDAR的;
3.現場隨機抽查,在檢測不超過100個密封點的情況下,發現有2個以上(不含)不在修復期內的密封點出現可見泄漏現象或超過泄漏認定濃度的。是否按照規定的頻次和時間開展LDAR工作,應該根據臺賬資料進行認定。
適用處罰條款
對于一般VOCs排放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對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五、未按規定配置VOCs處理設施的(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適用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六、排氣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排氣筒。
適用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七、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未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適用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八、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
適用處罰條款
適用處罰條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每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要求記錄臺賬的;(二)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九、工業涂裝企業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
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監控點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值(10mg/m3)或任意一次濃度值(50mg/m3)超過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適用處罰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十、禁止逃避監管方式排放,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適用處罰條款
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予以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予以處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即使尚不構成犯罪的,也可能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產生拘留,視具體違法行為,甚至會產生予以按日連續計罰的情況,甚至予以查封、扣押。
工業企業VOCs治理自查要點
根據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工業企業VOCs自查要點有以下幾點,工業企業務必做好相關工作才能規避風險。
1、企業VOCs治理設施整體情況
包括安裝時間、吸附劑填充量及更換頻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連續穩定運行時長、檢修維護記錄等。
2、工藝設施去除率
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藝設施的去除率。
3、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
對VOCs廢氣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企業,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設施。
4、規劃無組織排放
是否科學規劃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優先采用密閉設備、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實施有效控制,提升廢氣收集率,做到“應收盡收”。
5、確定臺賬完整性
VOCs物料臺賬方面,企業將所有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的需要整理內容匯總在一個臺賬上,規范記錄格式。治理設施運行臺賬方面,尤其需要注意系統性的信息記錄,尤其是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及停留時間等信息記錄情況。
6、規范危廢處置
針對企業治理設施運行過程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噴淋廢液、吸附飽和的廢活性炭或過濾棉,生產過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機溶劑的外包裝物等危險廢物,進行記錄、收集、治理,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對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密封貯存,把危廢放到指定的危廢貯存場所。
7、關注在線檢測數據
檢查自動監控設施安裝位置的規范性,是否存在檢測異常的情況,定期進行運維,明確VOCs監測數據、泄漏檢測與修復檢測數據及運行管理臺賬情況,確保在線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VOCs重點監管企業深度治理
“十四五”期間的大氣污染防治焦點是臭氧和PM2.5的協同管控,VOCs作為二者的共同前體物更是重中之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在往年已經取得了不錯的成績,”隨著“十四五”期間相關政策的不斷完善,治理方向及思路也逐漸升級。那么該怎樣進行深度治理呢?
1、明確企業基本情況
整理企業名稱、場所、負責人、行業類別等信息,公示聯系方式、廠房布置、適用排放標準等相關內容。根據現有情況清晰需要重點關注的企業基本情況。以及后續根據政策變化需要更新注意的內容。
2、清晰企業生產狀況
根據企業生產情況中的產品名稱、產量、涉vocs產品及原輔料的vocs含量,結合實際企業生產狀況定制更具體更適用的減排治理方案,清晰深度治理目標與路徑,從源頭消減精準管控實現低VOCs原輔材料全替代,不再進行末端治理,降低治理成本,減少二次污染。
3、了解生產工藝流程和產排污情況
通過對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環節,了解排放污染物類類型、排放量及排放節點,分環節進行過程控制及末端治理,并且根據特別的控制要求進行方案制定,切實采用高校經濟適用的治理技術,更加全面的完成全過程深度治理。
4、因地制宜制定方案
中央環境部門指定統一實施方案后,各地環境部門將根據各地企業情況發布本地的相關政策,治理方案也同樣需要因地制宜,才能更從更深層更全面的視角出發,結合本地政策,落實VOCs管控政策與技術標準,定制化的完成相關的企業環境管理方案,享受相關鼓勵政策。
環境保護是不斷發展的,單方面治理的方案將逐漸成為歷史,企業也需要復合協同、綜合管控,與時俱進的建立健全環保制度,加強運行管理,強化自行檢測監控,重點企業落實在線監測。精準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分級管控,完善績效分級標準,才能從根源徹底避免問題。
隨著國家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愈發重視,進程愈發深入,企業需要學習更多的相關政策、做好企業的自查自檢,根據自身企業的特點做好相關防治工作,才能在“十四五”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背景下取得長足發展。(注:原文有刪改)
原標題:關注這些涉氣問題!附工業企業VOCs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梳理及治理自查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