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公安廳公布一批生態環境領域典型案例。其中,某公司因違規將20余噸污泥傾倒、填埋至耕地中,被判處200萬罰金,5名被告人也被判處3年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
污泥如何處理處置?
污泥中含有大量有機物、細菌、無機顆粒,容易腐化發臭,有些工業污泥還含有重金屬,處置不當會對環境產生嚴重污染。但同時,污泥中還富含營養物質,如:碳、氮、磷等。所以,污泥兼具“污染”和“資源”雙重屬性。
污泥處理處置包括處理與處置兩個階段。處理主要是指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的過程。處置是指對處理后污泥進行消納的過程。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具有有機質含量低、含砂量高、產量大等特點,因而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的選擇應結合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特定性質,充分考慮污泥的“資源”和“污染”雙重屬性,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據同濟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城市污染控制國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戴曉虎介紹,經多年探索,目前我國已形成四條污泥處理處置主流技術路線:深度脫水—填埋、厭氧消化—土地利用、好氧發酵—土地利用、干化焚燒—填埋或建材利用。
戴曉虎分析,污泥是一種高含水、易腐敗的有機固廢,處理不當將會產生環境的二次污染,處理環節應包含“穩定”與“減量”兩個重要環節,在我國污水處理廠污泥已基本實現脫水減量,而污泥穩定化無害化處理是短板,污水廠建設過程的污泥穩定化無害化處理投入嚴重不足,厭氧消化技術是當前國內外實現污泥穩定化的主要技術之一。厭氧消化可同時實現高含水易腐有機物穩定與衛生化、回收生物質能源,如何完善我國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穩定化與衛生化的規范化處理是我國實現污泥處理處置與資源化的重要任務。在污水處理廠實現了污泥的穩定化與減量化處理后,污泥品質得到了顯著提升,為后續安全資源化處置提供了基本保障。
就處置的路徑而言,污泥中富含碳、氮、磷等營養物質,土地利用可改善土壤,實現營養物質的循環利用。所以對于重金屬不超標的污泥,優先鼓勵采用厭氧或好氧穩定化處理后進行土地利用,包括園林綠化、土壤修復和農用等;對于重金屬超標、土地利用受到限制或土地利用成本較高且當地經濟水平較高時,可以采用厭氧穩定耦合末端干化焚燒的處理處置工藝。而我國目前普遍采用“深度脫水—填埋”技術路線,該技術路線二次污染嚴重,占用土地,浪費資源,不可持續。
“雙碳”目標下,污泥未來該何去何從?
《“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中明確,到2025年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應達到90%以上,到2035年全面實現污泥無害化處置,污水污泥資源化利用水平顯著提升。
2020年7月,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聯合制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補短板強弱項實施方案》,在土地資源緊缺的大中型城市鼓勵采用“生物質利用+焚燒”的處置模式,將焚燒灰渣用作建材原料。鼓勵采用厭氧消化、好氧發酵等方式處理污泥。
戴曉虎表示,“雙碳”目標下,污泥處理處置應以污染控制為最終目標,通過有機物的生物質能源回收及營養物質的循環利用等資源化手段,可以回收污泥中的能源與資源,是實現污水處理過程碳減排的重要環節。因此,從減污降碳角度而言,污泥處理處置與資源化過程對污水處理的碳減排具有重要潛力與重要意義。
他認為,“雙碳”目標的提出對污泥的處理處置是個很好的推動,過去對污泥處理處置過程的節能降耗及資源化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評估主要體現在經濟效益中,有了碳排放指標之后,可以對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的碳排放水平進行量化評估,將積極推動污泥處理處置朝著低碳、綠色、可持續發展的方向發展。
如何判斷污泥是否危廢
首先,單純用于處理城鎮生活污水的公共污水處理廠,其產生的污泥通常情況下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作為一般固體廢物管理。
另外,專門處理工業廢水(或同時處理少量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能具有危險特性,應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298-2019)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規定,對污泥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三類,以處理生活污水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處理廠,若接收、處理工業廢水,且該工業廢水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共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可按照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管理。但是,在工業廢水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按照第二條的規定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第四類情況,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工業廢水的,出水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屬于正在產生的固體廢物,對其進行危險特性鑒別,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廢水處理工藝環節采樣,并按照污泥產生量確定最小采樣數。
幾個典型的污泥判別
1、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與電鍍污泥:
電鍍污泥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往往同時屬于HW17、HW21、HW22、HW23。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水,屬于廢水污染防治范圍,納入廢水管理,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范圍,不屬于危險廢物。雖然超標廢水未納入危險廢物管理,但是根據《兩高司法解釋》(2016版),如果廢水中一類重金屬(如鉛、汞、鉻、鎘、砷)超標3倍、或者二類重金屬(如鎳、銅、鋅、錳、釩)超標10倍以上的,除處以行政處罰外,照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生活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
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根據環辦【2010】157號文件,該類廢物在轉移管理的過程中,“參照危險廢物管理,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參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意思是說,該類污泥不屬于危險廢物,但是要提高管理層級,尤其是要加強臺賬管理,防止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與非法傾倒。然而工業企業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往往因其浸出毒性超標、或者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和其他危險特性,絕大部分應屬于危險廢物范疇(判定方法主要依據企業環評、行業規律、物料來源、專家認定、屬性鑒別等)。
3、生活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
屬于危險廢物(HW18)。但是在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不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另一種情形是,如果經過預處理后,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有關要求的,協同處置過程也納入豁免管理范疇。
4、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
大部分屬于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規定,“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21年版)中的“感染性廢物”中列有“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等,應列入此類。在新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廢物代碼為841-001-01。
如果某醫療機構在環評時,對于廢水處理工藝經過專門設計,并且已對污泥做出了屬性判定,如果管理部門認為該類污泥應當納入危險廢物管理,則應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程序進行最后判別。
最后,分享一個五步法鑒別污泥是否危廢:
依據由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結合住建部、環保部、科技部于2009年2月28日聯合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五步即可判定污水污泥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如下圖所示:

(注:原文有刪改)
原標題:罰金200萬+有期徒刑!因非法處置污泥...如何鑒別污泥是否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