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日,《揚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公開。該條例已經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該條例規定了包括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促進與監督等多方面的內容。
條例第二條規定,揚州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按照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九條 旅游、餐飲、住宿等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時段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家具、電器等體積較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單位收集,不得隨意丟棄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內。
第二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本單位、區域、場所內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方式和時段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投放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勸阻。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對拒不分揀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置的模式。城鄉結合部和人口密集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可以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系統。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與再生資源利用等信息,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
(文件原文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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