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來吸附廢氣的活性炭到底是不是危廢?
活性炭形狀不定,通常是黑色粉末狀或塊狀、顆粒狀、蜂窩狀,通過加工處理所獲得。由于活性炭本身具有的吸附性能,能夠吸大多數大氣污染物,吸附效率較為理想,因此在生活中常被當作吸附劑使用。活性炭本身不具備危險性,因此被拋棄的純活性炭不屬于危險廢物。
吸附VOCs后的廢活性炭是不是危廢?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中規定,如下三個大類,8種廢活性炭可明確認定為危險廢物:

那么有的企業要問了:“我們不涉及上述三個大類的行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VOCs活性炭可不可以按一般固廢的要求處置呢?”答案是:絕對不行。
下面請大家看一下這張圖

可見,其他行業的VOCs廢活性炭屬于HW49其他廢物900-041-49的描述“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故也應該被認定為危險廢物。
VOCs廢活性炭是否在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之列?
小編認認真真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看了三遍,也沒找到VOCs廢活性炭的身影。可以確認,VOCs廢活性炭不存在豁免情形,而是直接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產生了VOCs廢活性炭該如何處理?
那么企業不禁要問了,既然VOCs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那該怎么辦?總不能在場地上越堆越多吧?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處置可不可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首先,廢活性炭的管理計劃必須向環保部門備案。
《固廢法》第五+三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其次,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廢活性炭。
《固廢法》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最后,企業必須委托具資質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
《固廢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資質許可證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說到這里,小編要提醒大家:禁止將廢活性炭交給供貨商帶回。(這是實際工作常見的違法情形)
以下幾種違法行為需注意!
1、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規范填充,長期不更換,或者設施未正常開啟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活性炭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活性炭質量以次充好,購買使用低碘值劣質活性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企業應當如何做?
1、根據廢氣排放特征,采用吸附法時應按照相關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設計凈化工藝和設備,采用正確的吸附劑,并使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時間。
注意:活性炭吸附主要適用于大風量、低濃度的有機廢氣處理,對治理難度大、單一治理工藝難以穩定達標的,宜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所以,連續、穩定達標才是最終目的!
2、在使用活性炭進行治理有機廢氣時,要先進行預處理,以免堵塞活性炭孔隙堵塞或表面粘附,吸附性能下降或喪失。
3、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活性炭、活性炭纖維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
4、足額充填、及時更換。活性炭使用一段時間后,注意對活性炭及時更換或再生。
5、建立廢氣處理設施運維臺賬,記錄設施的運維和耗材更換情況,如活性炭的更換時間、更換量等;定期檢查廢氣收集口風量、壓強,裝置、管路是否有破壞等。
6、更換下來的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應當密閉貯存,交由具備危廢處置資質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置。
違法處置VOCs廢活性炭,該承擔什么責任?
如果企業為了圖方便或者節約成本,不按規定管理和處置廢活性炭的話,小編明確地告訴你,后果會很嚴重的。讓我們來看看有關企業可能會面臨的法律責任吧。
(一)民事責任
《固廢法》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二)行政責任
《固廢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人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遺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治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責任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兩高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就能判刑了。
涉VOCs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千萬不要以為VOCs得到有效的收集和處理后就萬事大吉了,廢活性炭能否得到安全、合法的處置同樣重要,否則,企業未按要求處置廢活性炭的行為,除了會對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也將會付出代價!
原標題:廢活性炭到底是固廢還是危廢?關于活性炭吸附VOCs的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