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在全國繼續開展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重點查處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以及第三方監測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堅決向環境數據造假說不。
那么,對于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存在哪些具體表現呢?
本文系統梳理了生態環境部污染源監控中心公布的典型違法案例,并進行分類說明,以期為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現場執法及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提供參考幫助。
問題類型
通過對典型違法案例的梳理,發現較為普遍的問題類型為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相應的法律條款及所在省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關規定,對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做了相應的處罰。
1.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
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的手段多樣且較為隱蔽,對于現場檢查人員來講需了解一定的煙氣自動監測設備原理及數據傳輸規則才能發現一些端倪。攻關中心通過梳理4個典型案例的做法,如修改自動監測設備的停爐模式判定條件或工控機數據傳輸參數、干擾煙塵儀監測、標定高濃度標氣作為低濃度煙氣、調整含氧量等,便于大家了解常見的在線數據弄虛作假手段。
案例1
某橡膠公司違規將自動監測設備停爐判定條件煙氣氧含量下限值調整為15%(相關標準和設備程序要求該值為19%);燃煤鍋爐執法檢測時廢氣出口二氧化硫平均濃度為801mg/m3,但該公司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經人為設置,致使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自動監控系統平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均低于1mg/m3。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公司處罰款20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對動力車間主任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案例2
某建材公司為逃避監管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而故意在煙氣自動監測設備煙塵儀接受鏡片上貼有黑色絕緣膠布,并于檢查當日12時36分將其揭除,導致自動監測數據失真(12時36分之前顆粒物自動監測數據始終保持在2.0mg/m3以下,12時37分為7.56mg/m3,12時38分后始終保持在13mg/m3以上)。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公司停產整治,并處罰款10萬元,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10日。
案例3
某玻璃公司故意用高濃度的一氧化氮標氣按低濃度進行標定,導致煙氣自動監測設備標準曲線參數成比例降低,自動監測設備測量的煙氣一氧化氮濃度僅為實際濃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掩蓋排放口的氮氧化物高濃度或超標排放。
處理結果:對公司處12萬元罰款,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處5日行政拘留。
案例4
某印染公司為降低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的污染物數值,擅自調整含氧量分析儀量程校準設置數值,導致上傳至工控機的含氧量數值僅為實際煙氣濃度的67%,進而影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折算濃度,導致生態環境部門監控系統接收的數據嚴重失真。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50萬元,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自動監測設備是否規范、正常運行,直接關系監測數據真實與否。在公布的案例中可以發現,無論是所在公司員工主動作為或者授意運維人員參與作為,涉案人員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5
自2021年1月20日15時55分至檢查當日,某彩印公司非甲烷總烴的監控數據出現明顯大幅度下降。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的采樣平臺上的采樣管和標樣管被人為損壞,導致采樣管道進入空氣,致使自動監控數據嚴重失真。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和《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設施運維人員刑事拘留7天。
案例6
某建材廠在暗訪檢查中被發現,污染源在線監測設施運行不正常,4月30日-5月2日無數據上傳,5月3日后在線數據超標。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款10萬元。
案例7
某建材公司在檢查中被發現污染源在線監控設備運行不正常,在線監控設備伴熱管出現故障(亮紅燈),伴熱管溫度顯示為24.8℃,遠低于標準要求的120℃。2021年4月16日至5月19日期間,煙氣流速為恒值0.01,煙氣濕度為恒值0.00,2021年以來在線監控設備無運維記錄,標氣已過期。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款10萬元。
案例8
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2座機械化豎窯,污染治理設施配備1套旋風+濕法脫硫脫硝除塵器,配套安裝1套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現場檢查時,自動監測設備處于使用狀態。經調查,該企業在2021年4月1日至4月14日期間存在超標記錄,但企業未對該時間段超標數據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管理平臺上進行處置說明,也沒有向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報告。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款3萬元。
3.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是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前提。從公布的案例來看,污染治理設施的不正常運行,有企業管理不當或有意規避相關規定等原因導致。
案例9
某文化用品公司在鋼琴椅項目的生產過程中,產生調漆、噴漆、晾干等工藝廢氣,配套建有“水簾+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廢氣處理設施。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上述項目噴漆工段正在生產,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水簾、光催化氧化設施正在運行,但活性炭箱內未有活性炭。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查封涉案設備設施,處罰款10萬元,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案例10
某包裝印刷公司正在生產,但RTO廢氣焚燒處理設施未開啟,廢氣總排口無廢氣外排,印刷車間和復合車間門窗處于敞開狀態,廢氣未經處理直接無組織外排。現場執法人員立即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單位進行無組織廢氣采樣,根據檢測報告顯示無組織廢氣非甲烷總烴數據為26mg/m3,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廢氣非甲烷總烴排放標準1.6倍。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處罰款15萬元。
法律法規條款
上述案例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條款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四十二條第四款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條第二款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二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七)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條 違法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進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并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下的污染物排放計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原標題:關于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你都清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