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福建人大發布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六十九號”公告提到,《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3月30日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共包含七章七十四條,提要: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生態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監控聯網。
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節約與開發并舉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不得進行破壞性開發利用。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應當符合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管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空氣質量改善規劃,強化臭氧與顆粒物協同管控,采取措施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加強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協同推進減污降碳,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行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建立城鄉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回收體系,完善終端處理設施。
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產生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排放的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超標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對餐飲業專用煙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或者未配備、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等設施,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于午間、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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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附件)
原標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