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關于促進全省地熱能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水利(水務)局、統計局,省地礦局、煤田地質局局屬單位,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及有關部門,張家口市能源局:
為穩妥推進地熱能開發利用,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委印發的《關于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能發新能規〔2021〕4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關于促進全省地熱能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現就具體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地熱能開發利用。地熱能是一種分布廣泛、穩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是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重要途徑,請各部門高度重視,各司其職,依法依規推進地熱能科學有序、清潔高效發展。
二、做好存量項目摸底登記工作。認真落實《實施意見》要求,對已建成投運項目按照“兩表一冊”(見附表)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分類提出處置意見。存量項目登記工作于3月20日前完成,逐級審核后于3月底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嚴把新增項目審核關。新增地熱能開發利用項目實行三級審核、省級備案制度,由用熱單位申請、縣級上報、市級審核、省級備案,逐級上報需征求同級自然資源、水利等相關部門意見。
四、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市、縣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規范管理項目建設運行,落實監管屬地責任,對于違法違規項目實行“零容忍”,堅決制止到位、查處到位、關閉取締到位。
附件:關于促進全省地熱能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河北省水利廳
河北省統計局
河北省地礦局
河北省煤田地質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
關于促進全省地熱能開發利用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八部委《關于促進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能發新能規〔2021〕43號)文件精神,推動我省地熱能開發利用持續高質量發展,使其在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以增加可再生能源供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導向,深入開展地熱資源勘查,因地制宜推進地熱能項目建設,規范和簡化管理流程,建立完善信息統計和監測體系,促進全省地熱能科學有序、清潔高效開發利用。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依法管控。按照全省地熱能資源儲量、特性和分布特征,統籌地熱能開發利用,科學劃定開發區域,嚴格控制開發時序,依法合規促進地熱能可持續開發利用。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區域用能需求,結合當地資源特點,因地制宜選擇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模式,有效推動城鎮集中供熱和農村地區分布式取暖燃煤替代。
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強化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鼓勵技術創新和示范帶動,有效推動地熱能資源接續開發。
保護生態,高效節能。建立完善資源勘查與評價、環境監測與管理體系,嚴格地下水資源監管,有效保障地熱能的清潔開發和永續利用。
二、重點任務
(三)深化地熱能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組織開展地熱資源調查評價,重點對平原區37個基巖熱儲地熱遠景區、山區對流型地熱田和盆地型地熱異常區開展地熱資源調查評價,同步在環渤海等地熱資源豐富地區組織開展干熱巖勘查工作。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條件,對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行性、適宜性、開發利用總量和開發強度進行總體評價,以地熱田為單元確定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規模,編制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十四五”規劃,立足地熱資源稟賦和開發利用現狀,合理劃定重點勘查區、重點開采區,優化勘查開發布局。在此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開采限量和合理設置礦業權。(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地礦局、省煤田地質局)
(四)積極推進淺層地熱能利用。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區、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范圍和有關規定,結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進淺層地熱能利用,建設淺層地熱能集群化利用示范區。對供暖(供冷)需求集中程度不高的農村地區,在滿足土壤熱平衡情況下,推行地埋管地源熱泵供暖(供冷)。對供暖(供冷)需求集中程度較高的城郊地區,在水文、地質條件適宜、符合地下水資源保護要求的條件下,按照同一含水層取水等量回灌、且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方式,穩妥發展地下水源熱泵供暖(供冷)。對已經建成投用的逐步有序改造提升。(責任單位: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
(五)穩步推進中深層地熱能供暖。在進行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和經濟性測算的基礎上,鼓勵采用“密封式、無干擾井下換熱”(取熱不取水)技術開發利用地熱能資源;在充分論證基礎上,有序采取“取熱不耗水、全部同層回灌”技術,分區開發利用地熱能資源。穩步開展中深層地熱資源集中利用示范工作,探索有利于地熱能開發利用的新型管理技術和市場運營模式,推進區塊整體開發方式地熱能供暖,禁止采用尾水直排方式開發利用地熱能。(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
(六)推動地熱能開發利用產業化發展。積極推動地熱能在供暖(制冷)、旅游、醫療康養、生態農業、工業等方面的應用,縱向延伸地熱能產業鏈,實現地熱資源梯級開發、集約化利用。橫向拓展地熱能產業鏈,鼓勵地熱能開發運營與數字化、智能化發展相結合,倡導“地熱能+”模式,推廣地熱能與太陽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多能互補的能源供給方式,發展地熱能利用裝備制造、監測服務等關聯產業,助推地熱能產業規模化發展。(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七)加大科技攻關力度。加快開展地熱尾水回灌及監測技術研究,提高地熱水同層回灌率。加強地熱開發利用關鍵技術和核心裝備的科研攻關,重點開展深部地熱鉆井工藝、高溫地熱動態監測、中深層地下水采灌均衡、井下高效換熱與發電工藝等關鍵技術研發。開展水熱均衡研究,重點研究回灌對地溫場的影響,為地熱資源可持續高效利用保駕護航。(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地礦局、省煤田地質局)
三、依法管理
(八)嚴格規范備案管理制度。2021年底前建成投運項目為存量項目,之后為增量項目。按照“新老劃段、有序管控”的原則,分類施策、精準管控。
存量項目,實施登記制度,由省、市、縣發改部門會同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對已建成投運項目按照“兩表一冊”(即:登記表、花名冊、統計表)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對合法合規項目按照本文件分類和標準,逐一進行登記、審核和備案,對不符合新標準和規定及違法違規的予以關停。持續開展已關停項目“回頭看”,防止死灰復燃;新發現的非法開采項目,堅決關停取締,涉及居民冬季取暖保民生的,按照“先規范保障、后清理整頓”和“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則,于取暖季結束后關停整頓,有序實施熱源替代。存量項目登記備案工作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具體由縣級發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屬地復查,匯總報市級相關部門審核,再由市級發改部門報省級發改部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登記備案。
增量項目,建立三級審核、兩級監管的省級備案管理制度。全省地熱能資源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實施保護性開發利用,用熱單位申請、縣級上報、市級審核、省級備案,逐級上報需征求同級自然資源、水利等相關部門意見。項目備案后嚴格落實國土、環保、水利等建設條件,方可開工建設;建成投產后市、縣兩級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規范管理,落實監管屬地責任,對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違法項目,實行“零容忍”,依法依規制止到位、查處到位、關閉取締到位;對未備案和未審批的,依法查處。
(九)加強開采區域管控。中深層地熱能開發利用不受地下水超采區、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限制,優先開采基巖熱儲地熱資源(一般埋深800-4000米),主要分布在雄安新區、固安、滄縣、獻縣、高陽、寧晉等一帶地區;嚴格限制開采館陶組地熱資源(一般埋深1200-2000米),主要分布在保定、衡水、滄州、廊坊市等中東部平原;禁止開采作為后備飲用水源的明化鎮組地熱資源(一般埋深500-1200米),主要分布在保定、衡水、滄州、廊坊市等中東部平原。張家口、承德、唐山等山區或山間盆地呈點狀或帶狀分布的中深層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在保持資源平衡基礎上限量開采。利用水源熱泵技術開發利用淺層地熱能的,根據省政府《關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區、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范圍的通知》(冀政字〔2017〕48號)文件和有關規定實施,不得取用承壓水,不得在地下水超采區、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開鑿新的取水井用于水源熱泵供暖(制冷)。使用地埋管式地源熱泵技術取用地熱能,不受區域限制。
(十)規范項目管理流程。中深層地熱開發利用項目,采取“取熱不耗水、同層回灌方式”開發利用的,在取得備案后按原規定辦理采礦、取水、環評手續。采用“密封式、無干擾井下換熱方式”開發利用地熱能,只取熱不取水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200米以內的淺層地熱開發利用,涉水項目在取得備案后由省水利廳依法依規審批取水許可,其中開采25℃以上地熱水的參照中深層地熱項目辦理相關手續;只取熱不取水的項目按流程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不再辦理取水證。農村居民分散式地源熱泵(只取土壤層熱能不取水)供暖(制冷)項目不納入備案管理范圍。
(十一)加強監督檢查。市、縣兩級落實項目建設運行監管責任,水利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按照控制地熱流體總消耗量、控制最大采水量、保障同層等量回灌的原則,建立對地熱資源開發利用的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和后評估制度,建立企業回灌信用檔案,對失信企業重點監督并限制其新地熱能開發行為。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地熱能開發利用單位按時上報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對地熱能供暖項目的安全穩定運行、供熱保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對應辦理環保手續而未依法辦理,擅自開工建設、運營的,依法依規處理;負責監督地熱能供暖(制冷)項目業主定期上報地下熱水及回灌水質監測情況,做好項目建成后水質環境監測工作。
(十二)建立信息化臺賬。根據國家統一安排部署,將地熱能開發利用納入國家地熱能信息管理平臺,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組織全省地熱能供暖(制冷)項目業主在地熱能信息管理平臺錄入項目備案信息,并在供暖期內按月更新項目的運行狀況。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統計局、省地礦局、省煤田地質局等部門建立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地熱能勘查、規劃制定、開發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導各市縣建立相應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制定當地地熱能開發利用方案,推進地熱能開發利用,履行項目建設、運行監管職責。
(十四)明確職責分工。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負責項目備案,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項目管理和運行監測工作機制;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地熱資源調查評價、礦權辦理和監管工作;水利部門負責取水許可審批和取用水管理,以及地下水抽取和回灌情況的監管;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審批和水質監測的監督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地熱能供暖項目的運行安全和供熱保障相關工作;統計部門將企業地熱能開發利用情況納入能源統計體系;省地礦局負責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技術研究、制定相關標準;省煤田地質局負責地熱能科研示范基地建設及技術研究。
(十五)做好規劃銜接。各地要將地熱能開發利用納入當地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推進地熱能與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同步開發、多能互補。要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依法開展環評和水資源論證工作,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并與城市市政等基礎設施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做好銜接。
(十六)優化政策環境。鼓勵地熱資源豐富、用能需求迫切地區出臺有利于地熱能開發利用的財政、金融等政策。加大資源勘查專項資金支持力度,支持參與地熱勘探評價的企業優先獲得地熱資源特許經營資格。支持企業加強技術創新,鼓勵企業在地熱能開發利用方面先行先試。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用熱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
2.地熱能開發利用企業花名冊
3.地熱能開發利用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