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滬環評〔2022〕44號
閔行區、奉賢區、青浦區生態環境局,上?;瘜W工業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實施方案》要求,推進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銜接融合,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生態環境部相關試點工作安排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在本市部分區域實施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為主線,探索排污許可制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審批發證到事中事后監管全周期的銜接融合,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減輕企業負擔,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提升生態環境監管效能。到2023年6月底,建立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機銜接的管理機制,形成一套“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經驗。
二、試點范圍
建設地點位于閔行區、奉賢區、青浦區和上?;瘜W工業區范圍內,由同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依法需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下簡稱環評文件)并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
三、試點內容
(一)減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減免許可證部分支撐材料的事前提交,減少重復提交;推進“全程網辦”,已批建設項目相關環評材料免于提交。
(二)簡化排污許可證變更形式。對登記事項、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內容分類實施簡化許可證變更的辦理方式和形式,減少變更次數,提高辦事效率。
(三)重構排污許可證和環評審批流程。對環評和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流程進行銜接,推進“兩證合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實現兩項行政許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審批、一次辦結”。
(四)銜接整合事中事后監管事項。對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與排污許可證后監管事項進行整合,推進落實綜合監管“一件事”。實施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相關數據的銜接融合,減輕企業負擔。
四、試點安排
試點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可自愿參加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排污許可證審批和證后監管的全周期,按照《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工作辦事指南》辦理“兩證合一”審批、排污許可證變更、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下簡稱環保驗收)等相關事項(見附件1)。
(一)審批階段
試點單位應同步編制環評文件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表,通過上海“一網通辦”平臺同步提交“兩證合一”申請材料。試點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可免予提交自行監測方案、已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和審批意見、排放口規范化說明等3項申請材料。其中,已持有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在提交改、擴建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申請時,應填寫排污信息清單(見附件2),作為環評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
對于實施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對環評文件和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同步開展審查,同步作出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證核發決定。對于未持證單位,審批部門應核發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對于已持證單位的改擴建項目,審批部門可核發該項目排污信息清單,作為原排污許可證副本的附件。
對于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在正式受理申請材料后,當即作出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證核發決定,并在2個月內按照本市環評審批告知承諾辦法、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評估要點等文件要求,完成環評文件質量和排污許可證質量檢查。試點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完成環評文件質量問題整改閉環;對檢查發現不符合環評、排污許可證行政許可條件的,審批部門可依法撤銷環評文件、注銷排污許可證。
(二)建設階段
試點單位取得建設項目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證后,落實各項施工期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信息公開要求,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施工期執行報告。施工期執行報告中僅需填報項目建設進展、施工期環保措施落實情況、信息公開等環評要求內容,無需填報調試運行期相關內容。
若建設內容較環評文件發生變動,排污單位應對照國家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和本市有關規定分類處理。發生重大變動的,應重新報批環評和申領排污許可證;未發生重大變動的,應按規定編制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并進行信息公示后,就變動內容申請變更(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未重新取得相關許可前,項目變動內容不得投入調試或排污;未發生變動且與排污許可證一致的建設內容,可直接投入調試運行。
原則上,試點單位可結合建設內容變動、環評文件質量問題整改、排污許可證質量檢查問題整改、改擴建項目排污信息清單等,在建設項目調試前一次性申請排污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相關內容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副本)正文;項目分期建設的,可按照環評文件明確的分期方案,分階段申請排污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
審批部門應依法對變更申請(重新申請)開展審查,結合環評文件質量和許可證質量檢查情況,依法變更或重新核發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發現排污單位存在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三同時”制度未落實、無證排污等情形的,應按照“三監聯動”要求,將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執法部門查處。執法部門應按照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和排污許可證后監管要求,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許可證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落實情況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調試階段
項目投入調試后,試點單位應按證排污并依法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信息公開和執行報告等各項主體責任,及時完成建設項目環保驗收。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且滿足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自行監測數據,以及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實際排放量等內容均可作為編制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報告的依據。
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前,試點單位原則上可按需申請一次排污許可證變更(重新申請),并分類申請實施變更。僅變更基本信息的,可先在執行報告中載明,后續結合其它事項變更;變更登記事項、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內容的,通過填報排污許可證變更單(以下簡稱變更單)的方式辦理。變更單的具體適用情形和詳細內容格式見附件3。
審批部門應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或核發變更單,變更單作為原排污許可證(副本)插頁,一并作為證后監管依據。執法部門應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監管有關規定,整合建設項目環評事中監管與排污許可證后監管事項,對試點單位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對試點單位采用自行監測數據、執行報告內容等編制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的,生態環境監管部門可在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中協同開展竣工驗收報告合規性抽查,發現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情形的,應及時移交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四)運營階段
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運行)或完成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后,相關變動情況納入試點單位日常環境管理。若變動情形按規定需納入排污許可證,試點單位應對照環評名錄依法辦理環評后再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依法不需要辦理環評手續的,可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或變更單。
審批部門應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或核發變更單,變更單一并作為日常監管依據。執法部門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監管有關規定,統籌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事后監管與排污許可證后監管事項,對排污單位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實施。相關區生態環境局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加強部門協同,確保試點工作推進平穩有序。強化工作調度,建立“兩證合一”審批臺賬和監管臺賬,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問題和做法,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我局報送試點情況。
(二)積極探索創新。相關區生態環境局應結合各區實際,在試點要求基礎上加大創新力度,加強對重點難點問題研究,在“兩證合一”審批、事中事后監管與證后監管事項整合等方面積極探索,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和監管效能提升。
(三)加強宣傳培訓。相關區生態環境局和化工區管委會應做好試點工作的宣傳,及時修訂完善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和管理要求,加大對企事業單位和第三方機構的指導培訓,為試點工作打好基礎。
附件:1. 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辦事指南
2. 排污信息清單(樣例)
3. 排污許可證變更單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3日
原標題: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排污許可制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