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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印發 3月1日起施行

2022-02-28 14:28:50來源:河源市生態環境局東源分局 關鍵詞:揚塵污染除塵設備閱讀量:20818

導讀:《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現已發布,自3月1日起施行。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七屆〕44號
 
  河源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1月3日通過的《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21年12月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21年11月3日河源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生產、建(構)筑物拆除、物料裝卸與運輸及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發以及地面裸露等所產生的地表松散粉塵顆粒物在自然或者人為作用下進入到空氣中所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縣(區)揚塵污染防治,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縣(區)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單位、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工程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城市建成區違反城鄉規劃建(構)筑物拆除、市政環衛和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以及除工業企業、建設工程、港口碼頭和河道范圍之外的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鐵路、公路、水運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裸地停車場使用以及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物料貯存、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余泥渣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違反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通行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以及水利工程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采作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在冊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城市建設用地裸露地面、違法用地建(構)筑物拆除工程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揚塵污染物和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等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投訴和舉報工作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投訴人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投訴和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和舉報人。
 
  對于查證屬實的舉報,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等宣傳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
 
  第八條  政府鼓勵、支持和引導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發和應用,對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九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為環境公益訴訟提起人查詢、復制相關材料等提供便利。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并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專款專用;
 
  (二)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施工合同中約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內容,明確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具體責任,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合同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委托監理單位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理,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合同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就施工項目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確施工工地周圍的保潔責任區。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效的防塵降塵措施,建立降塵設備使用、進出車輛沖洗、道路灑水保潔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揚塵污染防治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置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圍擋外圍應當設置公示欄,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邊界應當設置硬質、連續密閉的圍擋或者圍墻,圍擋或者圍墻底部應當設置不低于二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頂部設置噴霧、噴淋降塵設施。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其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余區域的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一百八十厘米。管線鋪設工程施工段,其邊界應當設置一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封閉式或者半封閉式路欄。對于特殊地點及鐵路、公路等線狀工程無法設置圍擋、圍墻以及防溢座的,應當設置警示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三)城市建成區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設施,車輛出場時應當將車輪、車身清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城市建成區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應當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并與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五)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地面應當進行硬底化或者覆蓋,并采取灑水等措施。
 
  (六)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應當采取定時灑水等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應當采取綠化或者鋪裝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內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應當及時清運;需要臨時堆存在施工工地的,應當集中堆放在圍擋內,并采取遮蓋密閉式防塵網措施。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采取封閉、降塵等措施。
 
  (八)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防塵設施,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九)在實施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抑塵、濕法施工等措施。
 
  自建房等按規定無需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工程施工時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必要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該類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道路和管線鋪設以及水利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根據施工作業方式采取以下防塵措施: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在作業表面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四)路面開挖施工后,應當及時回填和硬化;需要暫停施工的,對未回填和硬化的路面應當及時遮蓋裸露的砂石、泥土等,采取防止跌落措施并設置警示牌。
 
  第十五條  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未能及時移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時內開工建設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配備衛星定位裝置,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十七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物料堆場應當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物料的車輛經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閑置超過三個月以上的裸地物料堆場,應當采取綠化或者鋪裝等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主干道路應當采用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作業,其他道路以及廣場、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應當推行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保潔單位應當根據道路揚塵控制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降低道路揚塵污染。
 
  第十九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實施覆蓋或者鋪裝:
 
  (一)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道路、公共綠地、市政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條礦山開發利用過程應當采取以下防塵措施:
 
  (一)采礦場、排巖場等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二)礦山開采、加工作業時應當實行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的防塵抑塵措施;礦山閉礦時應當及時進行復墾復綠。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基層網格化監管,明確各級網格監管對象、監管責任人、監管任務和職責。
 
  各級網格監管責任人發現本級網格內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執法力度,組織建立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之間的聯動執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污染天氣的應對,及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信息,調查、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糾紛。
 
  第二十三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納入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網絡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行信息聯網共享。
 
  第二十五條  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將施工工地揚塵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確定后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并對名錄進行動態管理。
 
  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責任單位,應當設置自動監控設備,與市揚塵污染源防治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不得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閑置,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第二十六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揚塵污染信息。
 
  被列入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的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公開其排放污染物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等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采取相關措施沖洗車輛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顆粒物在線檢測系統,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在相關區域采取硬底化或者覆蓋、灑水等措施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對裸露地面采取相應灑水、覆蓋、綠化或者鋪裝等措施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施工工地內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以及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未采取封閉、降塵等措施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未設置符合標準防塵設施,拆除時未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在開展有關工程作業未按照要求采取灑水抑塵、濕法施工等措施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道路和管線鋪設以及水利工程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相應灑水、噴霧、覆蓋、回填和硬化、遮蓋等措施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構)筑物拆除后待建工地未按照要求采取覆蓋等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要求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實施。按規定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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