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小微企業主要是指危險廢物產生量相對較小的企業,還包括機動車維修點、科研機構和學校實驗室等社會源。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少,但種類雜、點多面廣,如不及時收集處理將存在較大環境風險隱患。小微企業長期以來受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難困擾,亟需打通危險廢物收集“最后一公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按照《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關于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等有關要求,我們組織起草了《通知》。
《通知》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體現;對加強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防范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環境風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有助于推動各地完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建設,加快解決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的危險廢物收集處理難題。
問:《通知》對開展試點作了哪些要求?
答:為做好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通知》提出了七方面要求。
一是充分認識試點重要意義,把開展試點作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項具體環保舉措。
二是因地制宜,統籌考慮轄區內小微企業分布情況及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合理確定收集單位。
三是按照高標準、可持續的原則,嚴格收集單位的審查。
四是明確收集單位責任,指導收集單位落實危險廢物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及時收集危險廢物,并轉運至利用處置單位。
五是強化對收集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等過程的環境監管。
六是加強對收集單位的培訓、技術幫扶,并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調溝通。
七是做好收集試點的宣傳,鼓勵公眾監督。
問:如何確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
答:為確保收集單位布局合理,提升收集效能,《通知》第二部分明確了如何確定試點單位數量和布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宜選擇轄區內副省級城市和其他條件較好的地市開展試點。應科學評估轄區內小微企業分布情況、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量以及現有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合理確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數量和布局,避免能力過剩。生態環境部門可以依托小微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開展試點。引導和支持具有危險廢物收集經驗、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社會責任感強的單位開展試點。
問: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為確保收集單位高質量、可持續運行,《通知》對收集單位主要提出了人員、設施、技術和環境管理等四方面要求。
在人員要求方面,收集單位應具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全職技術人員。
在設施要求方面,收集單位應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等基本要求。
在技術要求方面,收集單位應具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應委托具備相關能力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工作。
在環境管理要求方面,收集單位應具有防范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要求。
此外,各省應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審查內容,進一步細化收集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問: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有哪些責任?
答:為確保小微企業危險廢物規范收集和利用處置,防范危險廢物收集、轉運、利用和處置過程的環境風險,《通知》對收集單位提出兩方面主要責任。
一是落實危險廢物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責任。收集單位應依法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申報試點過程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轉移等情況,并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等。
二是及時將收集的危險廢物轉運至利用處置單位妥善處理的責任。收集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服務地域范圍和收集廢物類別,及時收集轉運服務地域范圍內小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并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按相關規定及時轉運至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
此外,鼓勵收集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所收集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數量、貯存和去向等信息,為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
問: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為確保收集試點工作高效開展,《通知》提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技術幫扶、環境監管和宣傳等工作。
一是加強技術幫扶和協調溝通,生態環境部門可建立工作技術幫扶組,組織現場學習交流、培訓,及時幫助收集單位和小微企業解決危險廢物收集相關技術問題。試點工作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與交通、應急等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
二是強化環境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收集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等過程的環境監管,將收集單位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重點,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
三是做好宣傳和公眾監督,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宣傳,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推動試點地域范圍內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實現“應收盡收”。鼓勵公眾對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