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氣候風險持續上升,剩余碳排放空間將明顯不足,全球減排降碳已經刻不容緩。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主席正式提出我國的“雙碳”目標,全面開啟實現碳中和的新征程。在“雙碳”目標的指引下,碳金融制度體系建設正在不斷發展完善中,以便更好地支持和服務碳市場。但在進一步深化發展過程中,我國的碳金融發展仍然面臨著諸多挑戰。而碳保險作為企業低碳轉型路徑中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可以有效地降低碳市場風險,促進碳金融發展。目前,國內外的碳保險在產品與類別、內容與形式、效益與效果等方面都仍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亟待進一步地完善與發展。本文將綜合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針對碳保險所擔保的不同風險,對碳保險產品進行簡要的匯總;同時分析了我國碳保險現存的不足,對相關制度體系建設、市場建設、產品創新等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一、碳保險的定義及作用
碳保險可以被界定為與碳信用、碳配額交易直接相關的金融產品,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為前提、以碳排放權為基礎,或是保護在非京都規則中模擬京都規則而產生的碳金融活動的保險,主要承保碳融資風險和碳交付風險。
除卻管理碳市場風險的碳保險外,碳保險還可以成為企業低碳轉型路徑中的風險管理工具之一。由于低碳行業是我國的新興行業,目前仍然比較脆弱,抗風險能力較差,而低碳技術前期開發需要投入巨額資金,且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一旦出現相關事故,會對整個行業的發展產生重大的損害。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險機制為低碳技術的研發提供保障,推動“兩高”企業向低碳經濟發展模式轉型。該類碳保險可以有效地減少研發失敗給低碳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保護低碳行業的發展。
二、國內外碳保險綜述
隨著綠色金融和碳交易市場的不斷成熟完善,以及高碳企業低碳轉型的迫切度不斷提升,碳金融領域受到了更多關注。但由于全球碳金融發展時間較短,目前國內外的碳保險在產品與類別、內容與形式、效益與效果等方面都仍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
本文根據碳保險針對的不同風險,將碳保險產品劃分為兩類,進行了簡要的匯總(見圖1)。一類針對的是交付風險。目前國內外碳保險服務都主要針對交付風險,對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價格波動、信用危機、交易危機進行風險規避和擔保。交付風險可以歸結為由于各種原因而導致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的交付風險,包括注冊失敗、核證、延期等各種原因,還有森林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無法實現減排量交付的風險。另一類針對的除交付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如碳捕獲保險,即對運用碳捕獲技術封存碳而產生的各種風險承保。碳泄露會產生碳信用額度損失、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等損失,而各種受到損失的主體中最弱勢的就是自然人。所以這種保險產品的受益人為受到碳泄露影響的自然人。該類險種目前還很不成熟,投保方、保險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尚待明確。
圖 1 碳保險產品匯總
數據來源: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公開資料整理
碳保險的具體產品案例總結如下:
(一)碳減排交易擔保
2006年,瑞士再保險公司(Swiss Re)的分支機構——歐洲國際保險公司針對碳信用價格,提供了一種專門管理其價格波動的保險。之后,又與澳大利亞保險公司Garant合作,根據待購買的減排協議來開發碳交付保險產品。
(二)碳排放信用擔保
碳排放信貸擔保及其它新的可再生能源相關的保險產品,重點是讓私營公司參與減抵項目和排放交易,如美國國際集團與達信保險經紀公司合作推出碳排放信貸擔保、與其它新的可再生能源相關的保險產品等。
(三)清潔發展機制(CDM)支付風險保險
CDM支付風險保險為價格波動和京都議定書項目風險承保,承保清潔發展機制和聯合履約交易以及低碳項目評估及開發活動中有關的京都議定書列出的固有風險,覆蓋了CDM項目中產生的項目注冊及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核證失敗或延誤等風險,即如果CDM項目投資人因CERS核證或發放問題而受損,保險公司將提供CDM項目投資人預期獲得的CERS或等值的賠償。[5][6] 例如瑞士再保險與總部位于紐約的私人投資公司RNK Capital LLC (RNK)合作,提供碳市場的首個保險產品,用于管理碳信用交易中與京都議定書相關的風險。
(四)碳損失保險
2009年9月澳大利亞承保機構斯蒂伍斯·艾格紐(STEEVES AGNEW)于全球首次推出了碳損失保險,為因森林大火、雷擊、冰雹、飛機墜毀或暴風雨而導致森林無法實現已核證減排量所產生的風險提供保障。在條款事件被觸發時根據投保者的要求為其提供等量且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
(五)碳信用保險
企業作為減排指標的生產者,在項目運營過程中主要面臨兩大類風險,即傳統的項目風險(包括技術的不成熟、自然災害等)和碳信用認證方面的政策風險。通過碳信用保險的方式可以幫助企業轉移風險,也可使減排或新能源企業更容易獲得事前的項目融資,在客觀上起到了企業信用增級的作用。如英國Kiln保險集團簽發的碳信用保險產品,被保對象是一家銀行。該項合同中,銀行作為碳信用的買方,首先購買“碳期權”,即在約定期限內以合同提前約定的價格購買碳信用的權利。在期權可行權期限內,若碳信用價格高于行權價格,則銀行將形式買權,再以市場價出售碳信用的權利。
(六)碳信用交付擔保保險
碳信用交付擔保保險是指很多大型清潔能源投資項目可以將自己未用完的碳信用出售給需要更多碳信用的企業,但由于新能源項目本身在整個運營過程中面臨著各類風險,這些風險都可能影響到企業碳信用交付的順利進行。而建立碳信用交付擔保保險則可為項目業主或融資方提供擔保和承擔風險,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市場。 例如,2008年3月17日,世界銀行集團成員國際金融公司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南亞簽署了首個碳信用交付擔保保險。該碳金融產品可以通過降低國家和項目風險,讓出售碳信用的公司有機會接觸更廣泛的潛在買家,有助于更好地推動這些地區的碳市場發展。
(七)碳交易信用保險
碳交易信用保險是指以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合同約定的排放權數量為保險標的,對買方或賣方因故不能完成交易時權利人受到的損失提供經濟賠償的一種擔保性質的保險。 該保險為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個良好的信譽平臺,有助于激發碳市場的活躍性。如2004年聯合國環境署、全球可持續發展項目(GSDP)和瑞士再保險公司推出了碳交易信用保險。由保險或再保險機構擔任未來核證排減量(CER)的交付擔保人,當根據商定的條款和條件當事方不履行核證減排量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該保險主要針對合同簽訂后由于各方不能控制的情況而使合同喪失了訂立時的基礎進而各方得以免除合同義務的“合同落空”情形,例如政治風險、營業中斷。
(八)森林碳匯保險
森林碳匯保險是指以天然林、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以及其他可以吸收二氧化碳的林木為保險標的,對林木的整個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吸碳量的減少所造成的損失提供經濟賠償的一種保險。 森林碳保險不同于傳統的森林保險,兩者在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保費來源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見表1)。例如中國人壽財險福建省分公司創新開發出林業碳匯指數保險產品。該產品運用衛星遙感科技手段與碳匯理論方法學相結合,建立了林業損毀與固碳能力減弱計量的函數模型,并于2021年4月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出單。該保單年度保費120萬元,在一年中森林累計損失面積達到232畝時,視為保險事故產生,起賠金額100萬元,最高賠償2000萬元。
表 1 森林碳匯保險與森林保險對比表
三、當前我國碳保險的問題與挑戰
“雙碳”目標的提出,推動了低碳經濟戰略的實施,加快了產業結構向低能耗、低污染方面轉型。在這一經濟轉型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業可以通過風險管理和資金運用的功能,開發與碳交易相關的保險產品,支持“兩高”企業轉型升級,對低碳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碳保險產品的推出仍面臨著許多問題與挑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碳市場機制有待繼續健全
我國的碳市場面臨著法律制度缺失、計量體系不全面、市場建設不完善等現實障礙,導致整體碳交易市場的規模和成熟度有限,保險機構參與碳市場的基礎不足。此外,由于目前碳金融的監管機制及激勵政策較為有限,相關管理機構還沒有出臺系統性的引導政策,導致外部激勵不足,各企業和金融機構參與意愿有限。
(二)基礎數據缺失,碳價值難以評估
目前我國碳市場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市場和行業覆蓋范圍有限,運行年限較短,相關數據缺乏,導致保險機構在產品設計中面臨較大難度。舉例來看,現階段我國企業碳信用數據不足,以及碳信用價值中的一些模糊成本導致碳價值很難評估,使得建立在精算基礎上的碳保險產品正面臨著定價難題。單薄的基礎數據不足以充分支持研究,較難以展開碳保險產品的設計開發與創新升級。
(三)產品和服務體系尚未完善
目前我國關于碳保險的創新實踐成果不明顯,尚未形成完善的產品和服務體系。存在產品設計不合理、保險承擔的風險種類少、投保人切實需求無法得到滿足的局面。此外,由于碳保險體系還處于初步摸索階段,相關內容的系統性宣傳較為缺乏,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尚未形成。
四、碳保險未來發展展望
(一)制定健全的碳保險法律制度
碳保險是保險業發展的新領域之一,新的保險標的、風險種類和諸多利益相關方都給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作為支撐。企業是否嚴格控制了碳排放量,未達標企業是否及時購買了其他企業的碳排量,這都需要一個有嚴格執法力度的環境。在頂層設計方面,目前我國現行的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保險法律制度框架無法很好地保障碳融資、碳交付等風險,缺乏全面的碳保險體系建設和與之相配套的政策制度。必須加快完善碳保險法律制度,為碳保險的良性發展打下堅實基礎,更好地助力經濟的轉型升級與“雙碳”目標的實現。在框架設計和制度規范方面,結合我國國情與國外發達國家經驗,基于現有研究,繼續完善碳保險市場機制、補貼政策、產品設計及法規建設。
(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創新碳保險產品
為更好地支持碳市場風險管理,滿足投保人的切實需求情況,形成完善的碳保險產品和服務體系,建議加強對于碳市場各環節的風險識別,總結碳保險在海內外市場運行狀況的經驗,構建碳保險的風險管理體系。例如在做好市場需求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可參照國外研究,運用相關計量模型,將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針對不同的保險對象有差異的需求及其面臨的風險種類、風險大小、風險程度以及地區條件等因素設計有差異的碳保險費率和碳保險產品,滿足多方位、多層次的碳保險需求。此外,可以積極探索金融產品的不同組合模式,例如“碳匯+保險”、“期貨+保險”等,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
(三)發展藍色碳匯保險,推動碳保險產品創新
海洋作為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吸收匯,是碳循環的重要組成部分。2009年,聯合國發布相關報告,確認了海洋在全球氣候變化和碳循環過程中的重要作用,自此,海洋碳匯開始被逐步認可并得到重視。2021年7月1日,自然資源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6443號建議的答復中提到要“推動構建海洋碳匯交易機制”,進一步明確了藍色碳市場的重要性。目前,由于學術研究與技術上的限制性,藍色碳匯交易的發展仍處于剛剛起步階段,藍色碳匯交易的法律制度也尚未建立。保險產品作為重要的風險管理金融支持工具,將藍色碳匯保險納入碳交易市場,有助于健全和完善海洋碳交易市場機制。因此,建議保險機構積極探索實施藍色碳匯保險的可能性,開發藍色碳匯保險,提升藍色碳匯領域的風險管理能力,進而助力保險產品創新。
(四)加大宣傳力度,加快培養碳保險專業人才
目前,我國的碳金融交易市場尚處于探索與實踐階段,而碳保險市場也還未被人們所熟識。大部分企業甚至是保險行業的從業人員對這一新興險種還不是很了解,亟需加快培養碳保險專業人才。鑒于此,建議保險行業增加員工關于碳保險的相關理論知識和開發相應的軟、硬件系統,加強保險機構應對碳風險的管理能力。此外,通過和政府合作,加強對企業和普通群眾宣傳碳保險的力度,拓寬碳市場的認知度,為碳保險的開展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
作者:
錢研玲 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科研助理
周 洲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研究員
原標題:IIGF觀點 | “雙碳”目標下碳保險發展路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