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促進條例
(2022年1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河流域寧夏段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高災害預防和應對能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和弘揚黃河文化,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以下簡稱先行區)建設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先行區建設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優先,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建立先行區建設統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先行區建設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實施,協調跨區域跨部門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先行區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先行區建設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先行區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實行先行區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將先行區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效能目標管理考核,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先行區建設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先行區建設的宣傳教育,引導公眾參與先行區建設。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先行區建設的宣傳教育,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對在先行區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九條 自治區建立以國家和自治區發展規劃為統領,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為支撐的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先行區建設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先行區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工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文化旅游等專項規劃。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以黃河、賀蘭山、六盤山、羅山為生態坐標,構建黃河生態經濟帶和北部綠色發展區、中部封育保護區、南部水源涵養區的生態、生產、生活總體布局。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自治區對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和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措施。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和承載能力調查評估,對水資源超載地區、臨界超載地區和不超載地區實行差別化管控。
水資源超載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超載治理方案,采取強化節水、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種植、休耕輪作等措施實施綜合治理;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資源超載。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水資源、能源、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根據水資源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標等要求,嚴格產業準入,健全退出機制。
第十六條 自治區對黃河岸線實施特殊管控,嚴格控制黃河岸線開發建設。
禁止在黃河干支流岸線一定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工業園區和化工項目。黃河干支流岸線具體管控范圍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
第十七條 自治區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統籌推進農業、工業和城鄉生活污染防治,維護生態功能穩定,提升生態環境質量。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開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恢復,加強對在建和生產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河長湖長制,加強河湖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提升河湖綜合功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要河湖生態用水保障,建立重要河湖生態流量調度機制,制定重要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增強河湖生態調節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監測監督體系,加強禁止開墾坡度和禁止開墾的坡地范圍的管理,推進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綜合整治、淤地壩建設、旱作梯田建設、小流域綜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
禁止開墾的坡地范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林長制,加強森林和草原的保護、修復、災害防控以及資源監測管理,提升森林和草原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濕地用途,科學修復退化濕地,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組織開展退化農用地生態修復,嚴格保護耕地,實施農田綜合整治,建設高標準農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損毀土地復墾。光伏、風電等新能源建設以及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土地復墾;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地復墾。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荒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綜合治理措施,修復生態系統,防止土地荒漠化蔓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研究與保護,制定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對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科學合理減量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推進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實施農田退水污染綜合治理,依法防治畜禽、水產養殖等造成的污染,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
鼓勵生產、銷售、使用符合標準的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工業污染綜合治理,推動煤炭、火電、鋼鐵、焦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引導支持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促進節能、環保、低碳、資源化利用產業發展。
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綜合防治等措施減少資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消除城市黑臭水體,加快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整治,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提高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排污口定期組織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對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并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要求。
入黃河排水溝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排水溝綜合治理,減少入黃河排水溝污染物排放量,確保入黃河排水溝水質達到目標要求。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促進人口和城市科學合理布局,推動產業體系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天然水與再生水、常規水與非常規水,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合理配置生產用水,實施深度節水控水,優化水資源配置格局,提升水資源配置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分配的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調度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和年度水量調度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取用水計劃,推進水資源高效利用。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制度,實施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加強取水監督管理。
對水資源超載地區,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不得新增取水許可;對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嚴格限制新增取水許可。
嚴禁耗用黃河水挖湖造景。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水資源有償使用標準應當與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同一用途取水的,地下水有償使用標準高于地表水有償使用標準,水資源超載地區有償使用標準高于臨界超載地區和不超載地區有償使用標準。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節水灌溉工程設施、農業用水計量設施,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優化種植結構,擴大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種植比例,選育推廣耐旱農作物新品種,降低農業耗水量。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節水型產業和企業發展,推動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產業節水增效,推廣應用節水技術裝備,支持企業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在工業園區開展企業間串聯、分質、循環用水設施建設。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完善城鄉節水配套設施,實施城鄉老舊供水設施和管網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失率,嚴格控制高耗水服務業用水,推廣普及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將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推進非常規水利用配套設施建設,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
景觀綠化、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建筑施工等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源。
鼓勵工業園區與再生水生產運營單位開展供水合作。
第五章 災害預防和應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容易引發自然災害及次生、衍生災害事故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加強洪澇干旱、冰凌、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地震等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防御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沙調控和防洪防凌調度機制,開展水沙變化觀測和河勢調查,完善以骨干水庫等重大水工程為主的水沙調控體系,采取措施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推進堤防和蓄滯洪區建設,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提高防御洪澇干旱、冰凌災害的整體能力。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實施河道和灘區綜合提升治理,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增強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
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庫、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災、減災、抗災、救災公共設施建設,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貫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各環節。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增強公眾對自然災害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在自然災害中自救、互救能力,加強搶險救災專業人員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第六章 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舊動能轉換,優化生產要素配置,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和資源型產業轉型,推進產業向高端化、綠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方向發展,構建特色優勢現代產業體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資源、產業基礎、特色優勢,推進枸杞、葡萄酒、奶產業、肉牛和灘羊、電子信息、新型材料、綠色食品、清潔能源、文化旅游等重點產業發展,加快培育新材料、新能源、新食品等領域新優勢,推動產業延鏈補鏈、集群集聚發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化城鎮開發邊界管控,合理確定城市發展規模、空間結構和功能定位,構建水利、交通、能源、環境、市政等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加強數字信息等新型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鄉村布局,統籌生態保護與鄉村發展,加強鄉村治理,發展鄉村旅游和休閑農業,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災害預防和應對、黃河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發揮東西部科技合作機制的引導帶動作用,推動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與中東部地區各類創新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和聯合技術攻關合作關系,推進科技交流合作和開放創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先行區建設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完善人才引進激勵保障措施,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相關企業等加強人才培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生產要素、公共服務資源以及支持發展的政策,提供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條件,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培育現代市場體系。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加強與沿黃省區、黃河“幾”字彎城市協同發展,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區域、城市等的對外交流和經貿合作,推進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培育開放產業,建立開放平臺,拓展開放通道。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建立用水權、土地權、排污權、山林權、用能權等資源要素交易制度,推動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
第五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碳達峰碳中和實施方案,開展碳達峰碳中和行動,實施碳排放、能源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以及空氣質量達標協同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加強社會治安防控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應對機制,完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預防體系,保障公共安全。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鞏固生態移民成果,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提高基礎教育質量,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加強普惠性民生事業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和弘揚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傳承和弘揚黃河文化,挖掘黃河文化時代價值,延續黃河文化根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打造彰顯黃河文化、展示黃河文明的重要窗口。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黃河文化研究,對黃河文化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保護傳承狀況等進行調查、認定、記錄、評價和建檔,建立黃河文化資源庫,加強黃河文化資源數字化保護、保存,實現黃河文化資源公共數據開放共享。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黃河文化遺產系統保護工程,建設黃河文化遺產長廊,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文物、歷史建筑、傳統村落以及古灌區等水文化遺產、農耕文化遺產的保護,完善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推進建設傳承體驗設施,加大對黃河流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力度。
第六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統籌推進黃河、長城、長征等國家文化公園、引黃古灌區世界灌溉工程遺產公園和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教育基地的建設,展示、傳播和弘揚黃河文化。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業、農業、水利、制造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等深度融合,培育黃河文化標志性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精品線路,建設黃河文化旅游帶。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將具有黃河流域特色、體現黃河文化精神的文學、戲劇、音樂、舞蹈、曲藝、雜技、美術、攝影等文化產品納入公共文化服務目錄,支持單位和個人圍繞黃河流域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發展成就、時代風貌等開展文藝創作。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文化的宣傳推廣和交流傳播,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舉辦黃河文化展演、展示、交流、合作等活動,提高黃河文化的影響力。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先行區建設的財政投入,保障先行區建設。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基金,用于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等。
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先行區建設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十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促進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節約集約利用的價格機制,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價格政策。
第七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明確補償范圍,合理確定補償標準。
探索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生態保護補償投融資機制。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依法查處破壞自然資源、污染環境、損害生態系統或者破壞黃河文化遺產等違法行為。
第七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先行區建設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的地區,應當約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七十四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容錯機制,鼓勵、支持先行先試,依法探索和創新先行區建設有益舉措,對在推進先行區建設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或者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先行區建設工作情況。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先行區建設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單位、個人參與和監督先行區建設提供便利。
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和控告破壞自然資源、污染環境、損害生態系統或者破壞黃河文化遺產等違法行為,接到投訴、舉報和控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破壞自然資源、污染環境、損害生態系統或者破壞黃河文化遺產等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