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排污單位非現場
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固原市、中衛市生態環境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排污單位非現場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排污單位非現場監管工作規范(試行)
為進一步創新環境監管機制、服務企業,推動非現場執法檢查和差異化監管,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排污單位非現場監管工作規范(試行)》。
一、非現場監管程序
按照“事前預警、事中監管、事后執法”的原則,以自動監控、移動執法信息為主要內容,重點污染源督辦服務工作平臺污染物超標排放電子督辦單為非現場監管主要方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統籌全區重點排污單位非現場監管工作,各地市及寧東基地管委會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實施執法規范和非現場監管工作。
(一)實施電子督辦。非現場監管工作程序實施全過程電子督辦,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將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發送電子督辦單。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督促排污單位及時核實并如實反饋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等情況,對涉嫌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證、申辯、確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核實企業反饋情況,并如實在重點污染源督辦服務工作平臺中填報反饋。地方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對涉嫌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置,并在重點污染源督辦服務工作平臺提交處理處罰相關信息。
(二)夯實執法信息化基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中大氣環境、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以及排污許可重點監管企業實施非現場監管,其他排污單位非現場監管可參照重點排污單位的監管要求,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指導和鼓勵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納入非現場監管范圍。除直接監測污染物濃度外,針對不同工藝工況,能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相關參數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時的用水(用電)量、視頻記錄等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產生的數據也可作為自動監控指標。
(三)落實主體責任。排污單位全面落實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運行管理和數據真實、準確、有效的主體責任。排污單位自行出資、自行采購設備及相關運維服務,并依法依規安裝建設和運維管理,政府部門不得干預企業自行采購和指定品牌價格,嚴格禁止對正常市場行為的不當干預。
二、非現場監管處置
(一)數據判定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條件下產生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依據。排污單位可對自動監測數據出現的異常、缺失進行標記,逾期未標記視為數據有效。使用自動監控數據判別是否超標時,國家或自治區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明確規定使用小時值或日均值(24小時均值)的,從其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無明確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依據日均值判斷,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標依據小時均值判斷。標準限值采用現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中相關污染物排放限值。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重點排污單位應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
(二)數據超標(異常)處置。利用重點污染源督辦服務工作平臺對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超標(異常)數據進行督辦,廢氣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小時值超標、廢水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日均值超標時,重點污染源督辦服務工作平臺自動將該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信息發送至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對超標數據進行核實,并于24小時內在重點污染源督辦服務工作平臺中如實反饋。對確認超標(異常)屬實的依法進行查處,并在重點污染源督辦服務工作平臺填報查處信息。
(三)其他情況處置。生態環境部門利用污染治理設施過程參數、視頻及用水、用電等監控數據,從數據完整性、真實性、邏輯關系、異常變動等進行數據分析研判,發現涉嫌數據造假、設備不正常運行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開展現場調查取證。
三、非現場監管與現場執法銜接
(一)做好執法銜接。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將非現場監管工作納入日常生態環境監管工作計劃,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對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等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按照現場執法相關程序要求開展現場執法。對排污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范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導致自動監測數據缺失或無效等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自治區生態環境信息與應急中心對電子督辦信息反饋情況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重點排污單位在線監控周報》進行通報。
(二)積極開展信息化執法手段。鼓勵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創新網上監管方式,探索網上取證(電子證據)、重點排污單位核實、說明、確認等線上監管流程,間接反映水、大氣等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相關參數、生產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量、視頻記錄等作為執法證據,完善優化非現場執法手段,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
(三)探索第三方輔助執法機制。以政府公共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輔助執法,利用第三方服務加強遙感監測、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開展非現場監管,為精準、高效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提供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