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布,將于2022年4月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如下:
明確生活垃圾分類各方責任
生活垃圾分類是一項 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各方協同參與,共同完成。《辦法》不僅明確了規政府、城管執法、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的垃圾分類管理責任,還規定了單位、家庭、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基本義務。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和職責。城鎮居住地區如住宅小區已委托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等。
重視生活垃圾源頭減量
《辦法》指出,單位、家庭和個人對其產生的生活垃圾承擔源頭減量的基本義務,垃圾分類應從垃圾源頭減量開始,同時又要做好分類投放,才能形成社會合力,促進生活垃圾變廢為寶,實現資源化利用。
針對產品過度包裝的問題,《辦法》倡導在電子商務、快遞等行業推廣使用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環保填充物等環保包裝,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推廣無紙化辦公,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推行綠色辦公。
樓層撤桶,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
《辦法》明確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步建立居住地區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投放時間段。家庭廚余垃圾每日投放時間段原則上不少于兩個。
建設、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
《辦法》規定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及可持續發展,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水平,融入基層社會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項目規劃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經費,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村莊保潔長效機制建設。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可回收物的回收相關工作,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將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違規行為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文廣旅體、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郵政等主管部門和供銷社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要管垃圾分類原則,制定并落實本行業領域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
第七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促進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和收費標準,經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優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或者無毒無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依法進行回收和處理。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無償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在前款所述場所推廣使用可降解包裝膜(袋)、環保布袋、紙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替代產品。
第十條 市郵政、市場監管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制定本市快遞業綠色包裝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循環使用。
在電子商務、快遞等行業推廣使用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環保填充物等環保包裝,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電子商務、快遞等行業應當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膠帶使用量,提高使用45毫米寬度及以下的膠帶封裝比例,提高免膠帶紙箱應用比例。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二條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推進再生資源回收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銜接,并逐步完善回收數據統計分析機制,定期做好回收數據統計。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要求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 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指引,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促進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十五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廚余垃圾應當去除紙巾等雜物,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家庭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水分,餐廚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排水管道;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應當單獨定點投放;
(三)日常廢棄的花卉綠植應當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進行分離,并分別投放至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
(四)廢棄的年花年桔應當定時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點,也可以由回收單位、個人上門收集;
(五)公園、市政道路、居住地區等因修剪樹木產生的木竹、樹枝、花草、落葉等綠化作業垃圾應當單獨定點投放;
(六)產生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家具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
(七)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容器的標志分類投放,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到指定地點;
(八)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至回收單位或者回收經營者。
禁止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收集廢棄大件家具、年花年桔的單位名單、聯系方式和費用標準,以及可回收物回收單位、有害垃圾收運單位的名單和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步建立居住地區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投放時間段。家庭廚余垃圾每日投放時間段原則上不少于兩個。
第十七條 本市居住地區居住樓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用于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公共區域不得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八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并公布:
(一)城鎮居住地區,包括住宅小區、街巷等,委托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負責;沒有委托物業管理且沒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六)道路、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和天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園、旅游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實際管理人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管理責任人并公布。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建立管理臺賬,登記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二)通過派發、張貼、網絡推送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等多種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就近便利原則和分類標準、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合理確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并組織責任區域內的分類收集工作,實行定時定點投放制度的居住地區應當開展桶邊督導并設置誤時投放點;
(五)監督、檢查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行為,勸阻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對拒不配合生活垃圾分類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報告所在地的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模式、相關責任等內容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時應當綜合考慮生活垃圾分類成本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開展桶邊督導。
鼓勵小區居民和保潔員擔任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運輸車輛車身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志,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四)垃圾轉運站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密閉存放;
(五)生活垃圾運輸線路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六)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七)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級以上市轉移生活垃圾;
(八)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
第二十四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一)可回收物實行定點暫存、市場化服務;
(二)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定時收集、運輸,日產日清;
(三)有害垃圾實行安全定點暫存,預約收集、運輸。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該區域的生活垃圾,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設備、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二)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四)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接收和處理生活垃圾的種類及數量,并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報送數據;
(五)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依法經核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鼓勵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研發、引進和應用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先進技術、工藝、材料、裝備。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再使用或者資源化利用,其中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由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二)廚余垃圾主要采用集中化、規模化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沒有納入生活垃圾城鄉一體化管理的農村地區,其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就近就地處理;
(三)有害垃圾交由取得相應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交由焚燒發電、衛生填埋終端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廢舊家具等廢棄物品拆解后應當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屬性進行分類,再按照前款要求處理。
第五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八條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設施建設和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設施總體布局和體系建設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轉運設施、處理設施等用地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九條 區城管執法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建設、改造垃圾轉運站,提升轉運能力,適應生活垃圾分類功能需求。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組織建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適應的終端處理設施設備。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
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投資預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
第六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示范帶動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率,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對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社區居民公約,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的組織、宣傳、引導工作。
第三十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激勵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三十四條 鼓勵再生資源、物業服務、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電子商務、快遞、酒店、餐飲、旅游、家政服務、商業零售等相關行業協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納入行業自律規范,積極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三十五條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政策扶持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參與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相關設施建設。
第三十六條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年度考評制度,開展對本級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的生活垃圾分類綜合考評。
第三十九條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鏈條信用記錄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單位信用檔案和環境衛生服務單位信用評價體系,對單位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四十條 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逐步實現生活垃圾全鏈條處理數據的采集、匯總、分析和上報。
第四十一條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應對突發情況下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無法正常運營的情況。
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制定突發情況應急預案。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有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情節輕微且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培訓、宣傳服務或者現場督導等活動的個人,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涉疫情區域可以暫停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家庭廚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菜梗、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二)餐廚垃圾,是指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三)其他廚余垃圾,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蔬果落葉、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四)垃圾分類收集點,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暫存點,是指企事業單位或者居住地區內標示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暫存的地點和設施。
(五)垃圾轉運站,是指接駁填埋場或者焚燒場終端處理設施的大型壓縮集中轉運生活垃圾的配套公共環衛基礎設施建筑。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