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十二章一百一十七條,就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企業科技創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人員、區域科技創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等進行了闡述。
科學技術進步法明確表示,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推動人類可持續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支撐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催生新發展動能,實現高質量發展。
文件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制定產業、財政、金融、能源、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引導、促使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淘汰技術落后的設備、工藝,停止生產技術落后的產品。
文件明確,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關系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的應用、推廣等事項的投入。
值得一說的是,科學技術進步法提出:
1、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的科學技術進步
2、鼓勵高等學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3、國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知識產權的能力
4、每年5月30日為全國科技工作者日
5、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等獎項
6、推動產學研緊密合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
7、國家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使用
8、國家鼓勵企業同其他企業或者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開展合作研究,聯合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平臺,設立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和創新創業平臺,或者以委托等方式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9、國家鼓勵企業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動站
10、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11、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12、科學技術普及場館、基地等開展面向公眾開放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13、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14、對境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科技創新產品、服務,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不得以商業業績為由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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