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化社會監督,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生態環境廳、湖北省財政廳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舉報獎勵辦法》”)。
舉報途徑:
(一)電話舉報: 12369、12345;
(二)網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公眾號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
(三)來信來訪舉報: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信訪接待部門;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舉報事項:
按照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嚴重性,將舉報事項分為重大舉報事項、較大舉報事項和一般舉報事項。
(一)重大舉報: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以及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其他構成污染環境犯罪或因單個違法行為被處以一百萬元以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的情形。
(二)較大舉報:
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或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等行為造成生態破壞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污染物,尚未構成犯罪的;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被處以五十萬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的;公安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對被舉報人實施行政拘留或因單個違法行為被處以五十萬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
(三)一般舉報:
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或未驗先投等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的;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其他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立案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獎勵級別標準:
第一等:舉報人明確指出被舉報人的名稱、主要違法事實、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并提供相應的直接證據或者為執法人員提供現場協助,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二等:舉報人能夠指出被舉報人的名稱、主要違法事實、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未提供直接證據材料或者未對執法人員提供現場協助,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第三等:舉報人未能說明被舉報人的名稱,但能提供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具體情形及相應證據材料,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獎勵金額:
《舉報獎勵辦法》立足于湖北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前述“三類三等”的標準分別設定了獎勵金額,最低500元,最高5萬元,累計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加大對于舉報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線索、有效避免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等的舉報人的獎勵,最高可一次性獎勵金額10萬元;為便于實施操作,獎勵金額設定均為定額獎勵。同時,考慮到省內各地經濟水平差異,明確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對于重大舉報事項,對照貢獻等級,按照不低于本條確定獎勵金額80%的標準設定數額。”
獎勵形式:
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采用發放生活消費票券等形式發放獎金。除物質獎勵外,鼓勵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場、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原標題:關于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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