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按照《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的環境監管與服務,我部研究起草了《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0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丁鶴
電話:(010)65645768
傳真:(010)65645745
郵箱:hwmd@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編:100006
附件:1.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 1
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 ( 征求意見稿 )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按 照《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 〔2021〕47 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的環境監 管與服務,現就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試點重要意義。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 把開展試點作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項具體環保舉措,充分發揮 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政策支持作用,有效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 “最后一公里”,切實解決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的危險廢物收集處理 問題。通過開展試點,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 體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廣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模式,研究完善 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環境風險。
二、因地制宜統籌布局。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 統籌考慮轄區內小微企業分布情況及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合理確定 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數量和布局, 避免能力過剩。試點區域宜選擇轄區內副省級城市和其他條件較好 的地市。
三、合理確定試點單位條件和服務對象。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危險廢物相關法規標準,按照高標準、可持續的原則,明確 試點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環境管理與技術要求及試點期限。原 則上應將轄區內危險廢物年產生總量 10 噸以下的小微企業作為試點 單位服務的重點,同時兼顧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 及社會源。鼓勵依托小微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開展試點。引導和支 持具有危險廢物收集經驗、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社會責任感強的單 位開展試點。
四、明確試點單位責任。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試點地區的市 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指導督促試點單位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相關環境保 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試點單位應依法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申報 試點過程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轉移等情況,并運行危險廢物電 子轉移聯單;按照規定的服務地域范圍和收集廢物類別,及時收集 轉運小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并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及時轉運至 持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集中利用處置單位。鼓勵試點單位 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所收集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數量、貯存和 去向等信息,實現所收集危險廢物的信息化追溯。鼓勵試點單位為 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推動小微企業提升危 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
五、強化環境監督管理。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試點地區的市 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加強對試點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 等過程的環境監管,將試點單位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 重點,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建立試點單位退出機制,違反試點要求、存在重大環境違法問 題或試點期間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取消試點資格。
六、加強技術幫扶和協調溝通。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試點地 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試點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培訓。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試點技術幫扶組,組織現場學習交流,及時 指導或幫助試點單位和小微企業解決危險廢物收集相關技術問題。 加強與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對試點單位的 危險廢物轉移、貯存等方面給予支持與指導,并告知試點單位自覺 接受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和消防等相關部門監管。
七、做好宣傳和公眾監督。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試點地區的市 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試點的宣傳,充分利用網絡、廣播、電視、 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力爭試點 范圍內小微企業全覆蓋。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地區全部試點單位名稱、 地址、聯系方式及每個試點單位服務地域范圍等信息,并通報同級交 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有獎舉報機制,鼓勵公眾對非法 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生態環境部將對各地試點進行調研指導、技術幫扶與評估,宣傳好 的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