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持續推進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瓊環綜字〔2019〕1號),推進生態環境管理改革,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就進一步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
(一)審核依據。全省各級入河排污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設置的申請受理及審核工作,積極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單位做好服務,按時辦結行政許可事項。
(二)審核范圍。在河流(含溝、渠)、湖泊、水庫等新建、改建和擴建入河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設置”)的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規模化水產養殖場,需申請辦理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
(三)審核形式及權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報市縣行政審批部門審核。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縣行政審批部門審批的,其排污口設置由市縣行政審批部門與環評文件同時進行審核;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應同時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見附件1),并填報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表(見附件2),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同時報市縣行政審批部門進行審核,不再單獨對入河排污口設置進行審核。
對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但應進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的,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單獨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和填報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表,報入河排污口設置所在市縣行政審批部門審核。
(四)論證及審核重點。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符合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三線一單”、水資源保護規劃、水功能區劃、城鎮排水規劃等有關規定要求,在論證及審核時應重點把控以下要求:
1.入河排污口論證報告應充分論證排污對水體水質、水量、水生態的影響;
2.對排污口設置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圍內的,應充分調查上游沿線入河污染源的總體排放情況,充分考慮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疊加影響,嚴格限制設置入河排污口;
3.對工業園區入河排污口設置,除了充分論證對水體水質的影響外,還應提出嚴格監管要求,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業入駐,原則上園區內企業污水應進入園區污水收集管道,由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排放;
4.在審核可能影響下游市縣水體水質的排污口設置時,應充分聽取下游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在審核可能影響航運、防洪、供水安全的排污口設置時,應充分聽取交通、海事、水務等相關部門意見;
5.對水質未達到管理目標的水體,除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或擴建入河排污口,并實施污染物排放量減量置換,或提升排放標準。
(五)不予設置入河排污口(含新建、改建或擴建)情形。屬于以下情形的不得設置入河排污口:
1.在水功能區一級區劃中的保護區、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等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排污口的區域;
2.在自然保護區新設排污口的;
3.可能使受納水體水質達不到管理目標要求的;
4.不符合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要求的;
5.其他法律、法規不允許設置排污口的。
二、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為水質監測預留空間及相關條件,特殊情況設置暗管的,必須留出觀測窗口。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應在管網及排污口設置上滿足污染排查溯源要求。
(二)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在入河排污口處或采樣點設立明顯的標識牌,注明入河排污口名稱、位置坐標、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以及排污口設置或使用單位、監督電話等信息。
(三)排污口有關建筑物及其監測計量裝置、儀器設備等均屬于環境保護設施,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將其納入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體系,建立維護保養制度。
三、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管
(一)排污口設置單位應通過省政務服務網進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各市縣行政審批部門通過省生態環境綜合管理平臺行政審批系統進行全流程線上審核,實現全省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數據實時歸集管理。同時,省生態環境廳依托現有生態環境監管平臺,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系統,并向市、縣生態環境部門開放使用權限,實現對入河排污口有效、全面的管控。
(二)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和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開展監督性監測。入河排污口設置單位應開展入河排污口水質自行監測,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開等工作。
(三)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監管,對違法違規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進行處罰,并督促整改。對論證材料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處理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尚未開始辦理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已進入審核程序的,可按照原要求執行。請各市縣生態環境局將本通知轉給本市縣行政審批局。
附件:1.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編制提綱
2.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表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