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賠償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生態環境局,廳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積極探索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快捷辦理,提高辦理效率,降低鑒定評估費用,我廳研究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賠償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調查、評估與賠償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調查、評估和賠償工作,提高辦理案件效率,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污染環境行政處罰和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且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生態環境損害(不包括評估費用、監測及檢驗費用等)較小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以下簡稱小型案件)。
小型案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法排放、傾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
(二)違法排放、傾倒反應性或易燃性危險廢物的;
(三)違法排放、傾倒毒性、感染性或腐蝕性危險廢物數量低于10噸的;
(四)超標或超總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五)違法排放、傾倒含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廢水數量低于20噸的;違法排放、傾倒其他污染物(非含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廢水數量低于100噸的;
(六)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Ⅳ級);
(七)其他符合小型案件情形的。
第三條 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在對企業或個人存在第三條情形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詢問筆錄、勘查筆錄、檢測報告)時,除了對其違法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外,還應通過實測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調查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數量等關鍵信息,填寫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表(見附件2),并提交給法制部門。
第四條 經法制部門核實,符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委托鑒定評估機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或生態環境部推薦的鑒定評估機構)或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庫中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
第五條 委托專家出具評估意見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可從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庫中抽取不少于3名專家。
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庫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組建并更新維護。
第六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委托鑒定評估機構或專家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前,應當和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出具小型案件評估委托書(見附件1),并向受委托方提供案件相關信息及證據材料,包括企業或個人違法事實的詢問筆錄、勘查筆錄、污染物性質鑒定報告、檢測報告和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表等。
第七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受委托開展評估的鑒定評估機構或專家,根據企業或個人的違法事實調查材料(包括現場勘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調查表等),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容(見附件3)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進行評估(見附件4),并出具生態環境損害機構或專家評估意見。
第八條 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受委托的專家,成立專家組并自行推舉1名組長。組長負責組織專家組的其他專家根據委托方的委托開展評估,出具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意見并共同簽名。
第九條 小型案件的評估費用,經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雙方協商,可采用先評估后收費方式。
評估費用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受委托方是鑒定評估機構的,評估費由賠償義務人支付給鑒定評估機構;受委托方是專家的,評估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支付給專家個人。
第十條 所有小型案件,可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或派出機構以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的名義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磋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附件:1.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評估委托書(格式)
2.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表(格式)
3.小型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
4.小型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意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