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9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出臺《臺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了工作職責,規定了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移出的條件及程序,提出了正面清單企業差異化監管措施。《實施細則》將于2021年12月10日正式實施。
為什么要出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
出臺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制度,是繼續統籌做好疫情防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需要,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更是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重要抓手。
去年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發生后,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文件,作為疫情期間的臨時政策,要求各地將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六大行業企業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差異化監管。隨著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實際需要,正面清單管理的制度化問題亟待解決。202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把建立健全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確定為打造法制化營商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
納入正面清單,對于企業有什么好處?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為體現優化執法方式,鼓勵守法經營,生態環境部門對于正面清單企業與普通企業相比實施以下差異化監管措施:
1.對正面清單企業的檢查以非現場方式開展,原則上不進行各類形式的現場檢查,但因群眾信訪舉報、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等確需現場檢查的情形除外。
2.對正面清單企業按需開展幫扶,做到有需要有服務,無需要不干擾。
3.對正面清單企業非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問題的,先交由企業自查,提交自查報告,審核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經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后才能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4.對正面清單企業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5.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哪些企業符合納入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的條件?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以下要求的企業均具備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條件:
1.符合“三線一單”要求;
2.醫藥、化工、電鍍、印染、造紙、制革、火電、熱電、鋼鐵、熔煉鑄造、集中填埋或焚燒生活垃圾、集中處置危險廢物、集中處理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污水等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用為“A”等級,其它企業環境信用為“B”及以上等級;
3.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4.兩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5.環保手續齊全、環境管理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
6.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工況監控等有關規定。
近五年發生過惡意偷排(含傾倒固體廢物)、篡改臺賬記錄、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先期已屬于正面清單企業可優先納入。篩選企業原則上考慮已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庫的企業,同時在自愿前提下支持將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污染物排放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強的小微企業納入正面清單管理。
納入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管理的程序是什么?
根據《實施細則》規定,正面清單有效期為3年。正面清單納入流程有五步,具體如下:
第一步:各生態環境分局按照納入標準制定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名單;企業自查認為符合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條件的,可向屬地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申請。
第二步:各生態環境分局結合日常監管對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提出納入管理申請的企業是否符合納入條件開展現場檢查,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上報正面清單擬納入名單。
第三步:市生態環境局書面征求并積極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
第四步: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本地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的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五步:公示結束后,市生態環境局于每年1月1日前發布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名單,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是否意味著對企業“不管不問”或者“降低要求”?
對正面清單企業免于現場執法檢查,不等同于“不管不問”或“降低要求”。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正面清單企業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列入年度執法任務與計劃,并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在有效期內對清單內企業至少組織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及時了解企業現狀,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這也是防止對正面清單企業“不管不問”“失于監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實施細則》明確了正面清單企業嚴重違法的懲處措施,正面清單企業存在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并向社會公開。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是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環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充分肯定,是對企業自覺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落實主體責任的充分信任,正面清單企業應該珍惜這份信任和榮譽,為其他企業立標桿、做表率,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
附:臺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要求,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實施更加科學合理、精準高效的監管,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管理,根據《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實施方案》(浙環函〔2021〕66號)、《浙江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浙環發〔2021〕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執法、科學執法、依法執法,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以強化政府主導作用為關鍵,深化企業主體責任為根本,全面動員所有固定污染源企業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企業自治良性互動,強化源頭治理,形成執法監管合力,為推動正面清單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標
以公開公正、嚴格標準、重點保障、差異化監管、激勵守法為原則,實施生態環境領域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發揮激勵導向作用。通過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科學合理配置執法資源,逐步推動形成以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與加強監管執法并重、嚴格規范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統一監管標準與差異化監管措施相結合為主要特征的正面清單監管執法新模式。
三、實施程序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移出、公示、發布等動態管理工作,細化相關監管和激勵措施;各生態環境分局負責正面清單的篩選、審核、現場檢查及報送工作。
(一)編制正面清單
1.篩選企業。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符合“三線一單”要求;(2)環境信用為“B”及以上等級;(3)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4)兩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5)環保手續齊全、環境管理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6)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工況監控等有關規定。近五年發生過惡意偷排(含傾倒固體廢物)、篡改臺賬記錄、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對符合上述條件,先期已屬于正面清單企業或主動開展污染防治績效和環境風險管理能力評估的企業,可優先納入正面清單。鼓勵、支持將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污染物排放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強的小微企業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自查認為符合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條件的,可向屬地生態環境分局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申請。
各生態環境分局按照納入標準,結合日常監管對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提出納入管理申請的企業是否符合納入條件開展現場檢查,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上報正面清單擬納入名單。
2.征求意見。經查符合納入條件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書面征求并積極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意見。
3.守法承諾。對符合納入條件的企業,應主動告知正面清單相關事項要求,由企業作出守法承諾,完成對正面清單企業名單的最終確認。
4.社會公示。正面清單企業名單發布或調整之前,應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本地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公示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1)單位名稱;(2)單位地址;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所屬行業;(5)排污許可證編號或排污登記編號;(6)重點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7)正面清單類型與有效期。
5.正式發布。市生態環境局應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正式納入正面清單管理,并于每年1月1日前發布正面清單。
6.備案管理。市生態環境局應在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二)實施動態管理
全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正面清單企業的動態管理工作,包括對正面清單中企業的新增、移出和日常管理。
1.日常管理。正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各生態環境分局要組織對轄區內正面清單企業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2.新增管理。結合本地區產業結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能力、監管執法能力等,將符合篩選條件的企業或項目新增編入正面清單。新增企業或項目應嚴格按照編制正面清單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見、守法承諾、社會公示、正式發布和備案登記工作。
3.移出管理。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將其移出正面清單:(1)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2)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3)因自動監控數據超標被督辦的;(4)市級及以上環境整治任務逾期未完成的;(5)其他應當移出正面清單的情形。移出管理應嚴格按照編制正面清單程序要求,及時告知企業,予以公示,完成發布,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的正面清單的納入和移出條件、管理措施、監管方式等由設區市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特殊時期有關要求執行。
(三)推行差異化監管
1.納入“雙隨機”檢查。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在每年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發布后將本轄區內企業統一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列入年度執法任務與計劃。
2.優化監管方式。
(1)對正面清單企業應當以非現場方式開展檢查,原則上不進行各類形式的現場檢查。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的,應當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污染源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監控、查閱企業公開信息、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檢查。以正面清單制度實施為契機,強化運用科技手段,提升“互聯網+監管”水平,通過線上檢查和大數據分析,實現違法行為智能管控, 現場檢查精準定位,有效提升智慧化監管效能。
(2)對正面清單企業非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問題的,應當先由企業自查,限時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和證明材料,經綜合審核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經本執法機構負責同志同意后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3)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企業需要開展幫扶指導,做到有需要有服務,無需要不干擾。
3.完善容錯糾錯機制。對正面清單企業審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4.依法履職查處。正面清單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開展現場執法檢查:(1)涉嫌環境違法被媒體曝光、群眾舉報投訴,或者上級交辦環境問題線索的;(2)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3)其他確需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的情形。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同時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加大執法監管頻次,并向社會公開。
5.規范檢查程序。在移動執法等信息系統中設置正面清單工作選項,實現非現場執法檢查過程、減免行政處罰等情況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生態環境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 高度重視常態化、規范化正面清單管理制度的現實意義,切實加強對正面清單相關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分局負責同志要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抓好貫徹落實,迅速有序啟動轄區內正面清單管理工作。要讓執法監管在陽光下運行,給企事業單位以穩定預期。
(二) 嚴明工作紀律。作為省、市考核的一項重點工作,正面清單制度是推動經濟循環暢通、穩定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生態環境分局要高度重視,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防止出現將正面清單變相設置為行政許可的行為。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正面清單納入和發布全過程公開,落實工作責任,暢通監督渠道,做細做實各項工作,確保正面清單制度落地見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分。
(三) 加強宣傳引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網絡、微博、微信、報紙等多種形式,做好企業環境法規及正面清單的宣傳貫徹,全方位、多角度宣傳正面清單各項正向激勵措施,營造“守法有獎、違法重懲”的工作導向,將正面清單作為優化執法方式的重要抓手。同時,要積極指導幫助正面清單企業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防治設施和在線監控設施正常穩定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臺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7日
原標題:《臺州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