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龍巖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龍巖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21年10月25日,龍巖市人民政府胡盛市長簽署龍巖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向社會正式公布《辦法》,《辦法》將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F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出臺《辦法》?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垃圾分類工作就是新時尚,強調要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為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我市將《辦法》列入龍巖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辦法》出臺有利于規范我市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對進一步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水平,推動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生活垃圾分類應充分考慮各地是否能執行。結合我市實際,生活垃圾分類應在條件較好的區域先開展,再循序漸進推廣。為此,《辦法》明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區域,由本市各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八章45條,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規定了《辦法》的適用范圍、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和標準、各部門職責;第二章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規劃、建設、配置等內容;第三章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遵守的規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確認及職責等內容;第四章主要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要遵守的規則;第五章主要規定了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生活垃圾處理費制度、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激勵獎勵機制等激勵促進措施;第六章主要確立了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監督管理制度等體制機制;第七章對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故意損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相關設施、設備,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未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處置生活垃圾或者處理廢水、廢氣、廢渣,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等違法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條款;第八章確定《辦法》的施行日期為2021年12月1日。
《辦法》明確了以下事項:
(一)我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我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四類。其中,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電子類危險廢物、燈管,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油漆和溶劑、礦物油、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農村生活垃圾無法按照上述規定分類投放的,可以先分為廚余垃圾與其他垃圾兩類進行投放。
(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既有建筑物的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設施不符合配建標準的,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逐步改造。
(三)正確投放生活垃圾的方式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其他收運服務單位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場所。
(四)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確定
各類區域、場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由單位負責;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道路、公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鐵路沿線、橋梁、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地下通道、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旅游景區、酒店(賓館)、商場、商鋪、集貿市場以及文化、體育、娛樂、餐飲服務、展覽展銷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背街小巷,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鼓勵配備生活垃圾分類督導管理員;在責任區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按照分類標準、分類投放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在顯著位置公示設置布局圖、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分類投放的行為規范、投放方式等,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整潔;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每天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定期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臺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匯總后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
(六)禁止市外垃圾轉運至我市進行處理
為建設閩西南生態型現代化城市,切實保護我市生態環境,《辦法》嚴格禁止將市域外的生活垃圾轉移至本市行政區域內傾倒、貯存或者處置。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域轉移、處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與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協商一致。生活垃圾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移處理量向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處理補償費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補償。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機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
(七)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區域或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處理方式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拒絕接收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標準重新分類。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拒不分類的,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拒絕接收并要求其按照規定標準重新分類。重新分類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處置單位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八)投訴、舉報制度
單位和個人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實違法行為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九)《辦法》的施行日期
根據《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龍巖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規章公布與施行日期應有間隔期間??紤]到《辦法》公布與施行需要一個間隔期,要做好規章宣傳等工作,《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