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的通知
穗環〔2021〕89號
各分局:
現將經市司法局審核通過的《廣州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并請做好本清單涉及的已調整由鎮街實施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的指導工作。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0月9日
(聯系人:陸慧、裴媛媛,聯系電話:83203269、83203258)
廣州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建立糾錯容錯機制的要求,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
一、下列違法行為符合相應輕微情節,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處罰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情節:建設單位存在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即建成建設項目并投入生產運營的行為,生產運營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或超過6個月但配套建設了環境保護設施或采取了環境保護措施,且項目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經調查或檢查發現后3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或及時停止生產、關閉建設項目的。
(二)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處罰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2.《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輕微情節:建設單位存在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的行為,且項目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經調查或檢查發現后15日內自行實施停止建設措施的。
(三)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處罰依據: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2.《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輕微情節:建設項目“未驗先投”(不含建設項目位于環境敏感區或者屬于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 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的情形),生產運營的時間不超過3個月,或超過3個月但配套建設了環境保護設施或采取了環境保護措施的,項目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且在被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后立即自行停止生產、同時開展驗收工作、并于12個月內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產設施等措施,使建設項目保留的生產工藝及其內容均符合豁免環評手續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要求)或者自行直接關閉建設項目的。
(四)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輕微情節:超標排放水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常規污染物因子以HJ/T91-2002 表6-1 地表水檢測項目規定的全部監測項目范圍為準)超標倍數≤0.1 倍或者5≤pH <6或9
(五)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城市集貿市場邊界噪聲超過排放標準,或者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空調器、冷卻塔等設備的邊界噪音超過排放標準的。
處罰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輕微情節: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六)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處罰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八)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輕微情節: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七)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輕微情節: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產、限產或其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八)重點排污單位未能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輕微情節: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及時修復,不正常運行期間采取停產、限產或其他措施停止或大幅度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
(九)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輕微情節:油氣回收裝置未能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及時修復,不正常運行期間采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
(十)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保持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輕微情節: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未能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及時修復,不正常運行期間采取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
(十一)重點排污單位未能確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輕微情節: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及時修復,不正常運行期間采取停產、限產或其他措施停止或大幅度減少水污染物排放,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
(十二)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輕微情節: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產、限產或其他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十三)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未能確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處罰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輕微情節: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及時修復,不正常運行期間采取停產、限產或其他措施停止或大幅度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
(十四)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確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處罰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輕微情節:在線監控裝置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及時修復,在不正常運行期間采取停產、限產或其他措施停止或大幅度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的。
(十五)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或者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處罰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輕微情節: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十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工業廢氣原始監測記錄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輕微情節:已制定自行監測計劃并組織開展自行監測,但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不含重點排污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不含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在調查或檢查指出之日立即開始實施整改,并在3個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十七)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保存水污染物原始監測記錄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輕微情節:已制定自行監測計劃并組織開展自行監測,但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不含重點排污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不含排放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的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在調查或檢查指出之日立即開始實施整改,并在3個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十八)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處罰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輕微情節:已制定自行監測計劃并組織開展自行監測,但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不含重點排污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不含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不含排放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的單位的有關違規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在調查或檢查指出之日立即開始實施整改,并在3個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十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輕微情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危險廢物月產生量在10噸以下,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且能提供完整的危險廢物臺賬、轉移記錄或者在調查或檢查指出之日立即開始實施整改,并在3個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二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檔案的。
處罰依據:《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檔案的。”
輕微情節: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檔案,危險廢物月產生量在10噸以下,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在調查或檢查指出之日立即開始實施整改,并在3個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二十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輕微情節: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0.1倍以下或者林格曼黑度1級,廢氣類別不屬于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或者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排放期間不屬于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或者特殊或重大活動期間,且超標持續時間不超過2小時(如根據已有的事實材料可推定其排放時間超過2小時的,不適用此規定;無事實證據顯示其排放時間超過2小時的,可適用此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二十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
輕微情節:屬于建設用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出于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等目的未在用途變更前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但是在用途變更后且建設動工前及時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且調查結果為土壤狀況良好未被污染并已經通過專家評審的。
二、下列違法行為屬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輕微后果情形: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或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完全設置識別標志或設置不規范的,屬首次發現且在發現后立即實施整改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或者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且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二)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依法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未依法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輕微后果情形: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屬首次發現且堆放面積在50平方米以內,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三)裝卸物料未依法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輕微后果情形:裝卸物料未依規采取密閉或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屬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且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四)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輕微后果情形:未按照規定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屬首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未引起群眾投訴且未造成社會輿論影響,且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五)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輕微后果情形:未按照規定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屬首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未引起群眾投訴且未造成社會輿論影響,且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六)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
處罰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
輕微后果情形:未公開或者未按照規定的內容、方式、時限公開環境信息(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屬首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未引起群眾投訴且未造成社會輿論影響,且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七)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處罰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輕微后果情形:未按照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屬首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未引起群眾投訴且未造成社會輿論影響,且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八)常規登記新化學物質的生產者和加工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公開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的。
處罰依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四)未落實相關環境風險控制措施或者環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
輕微后果情形:未按照規定公開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屬首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未引起群眾投訴且未造成社會輿論影響,且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九)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
處罰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并予以公告。”
輕微后果情形:未公開或者未按照規定的內容、方式、時限公開環境信息(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屬首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未引起群眾投訴且未造成社會輿論影響,且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十)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處罰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輕微后果情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屬首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未引起群眾投訴且未造成社會輿論影響,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十一)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的。
處罰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蛘呶廴疚锱欧懦^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輕微后果情形: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屬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或者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在調查或檢查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十二)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
處罰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輕微后果情形: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或者已建立但未按規定記錄,或者未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屬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或者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在調查或檢查指出之日立即開始實施整改,并在3個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十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輕微后果情形:屬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或者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在調查或檢查指出之日立即開始實施整改,并在3個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十四)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輕微后果情形:屬初次違法,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重量在0.5噸以下,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重量在1.5噸以下,危害后果輕微或者未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社會影響等危害后果,在調查或檢查指出之日立即開始實施整改,并在3個工作日完成整改的。
三、下列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后能夠在期限內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
處罰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輻射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位于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未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異味處理設施。
處罰依據:《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標志牌的。
處罰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管理排污口的,依法予以處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標志牌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或者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未安裝在線監測設施的。
處罰依據:《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核設施運營單位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六)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七)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
處罰依據:《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笫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的;(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修復方案、效果評估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的;(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未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或者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未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的。
處罰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危險廢物出口者未將有關信息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未抄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
處罰依據:《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將有關信息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未抄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載危險廢物出口者的不良記錄。”
(十二)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后未依法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檔案移交存檔,或者設立實驗室的教育、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未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登記管理制度,或者從事機動車維修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
處罰依據:《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后未依法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檔案移交存檔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建立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登記管理制度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
(十三)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或者生產、銷售、使用、貯存、處置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以及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志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
(十四)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或者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處罰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十五)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處罰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十六)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或者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
處罰依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應許可證的單位代為貯存或者處置,所需費用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承擔,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的;(二)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
(十七)輻射工作單位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或者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
處罰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二)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
(十八)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
處罰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十)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劃定的畜禽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業的。
處罰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劃定的畜禽禁養區從事畜禽養殖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十一)大中型餐飲業戶未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的。
處罰依據:《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四、下列違法行為符合相應輕微情節,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
強制措施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
輕微情節:符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六條關于“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可以不予實施查封、扣押:(一)城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等公共設施的運營單位;(二)生產經營業務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的”的規定,或者屬首次違法,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輕微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作出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經催告后及時履行。
其他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處罰、強制情形的,可以不予處罰或者不采取行政強制。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規范開展對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工作,對于依法不予處罰、不采取行政強制的,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和指導,及時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并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柔性措施,促進其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各區政府,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應急處。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1年10月11日印發
原標題: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