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黑龍江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0月8日
黑龍江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進一步提高我省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水平,拓寬危險廢物利用途徑,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促進危險廢物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將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治理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拓寬危險廢物利用途徑,進一步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有效防控環境風險。
(二)基本原則
政府推動,企業主導。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積極引導和政策支持作用,堅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擔責的原則,發揮企業污染防治的主觀能動性和主體責任作用,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體系和市場環境。
突出重點,先行先試。針對危險廢物產生重點行業,重點解決產生量大、資源化程度高的危險廢物去向和出路問題,降低產廢單位處理成本和綜合利用單位的生產成本。優先選擇具有一定規模、技術力量成熟和設施設備完備的“點對點”單位。
強化監管,風險可控。強化屬地監管和試點單位主體責任,探索建立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模式,嚴格試點單位審核和過程監管,保障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的全過程風險可控。
(三)工作目標
到2025年前,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省內利用技術成熟、資源化程度高、風險可控的危險廢物實行“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降低企業成本,提高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率。
二、試點內容
(一)試點對象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在我省范圍內,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生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一家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該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即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二)試點時間
試點時間為2021年10月30日至2025年12月30日,試點期間國家如出臺新的管理政策,從其規定。
(三)試點條件
產生單位和利用單位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單位均為我省符合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相關要求的企業,近三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且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達標。
1.產生單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單一品種危險廢物,廢物品質和成分基本穩定,能被其他單位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燃料,或者能作為其他單位的替代原料或降級梯度再使用。危險廢物數量與綜合利用單位的利用工藝和設施相匹配,確保綜合利用過程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2.利用單位。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燃料的單位,或者能將危險廢物作為替代原料或降級梯度再使用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保護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固體廢物治理工作經歷的專業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滿足生產需要的貯存設施、設備和場所。
(3)有與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
(4)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環境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利用危險廢物過程不增加或通過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應污染物排放,且污染物排放達標。
三、試點申報程序
(一)試點申請
申請試點的兩個單位分別填寫《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按申請材料清單準備相關證明材料,報雙方所在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通過并簽署意見后,報省生態環境廳。
(二)試點審查
省生態環境廳委托生態環境技術保障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三)審查決定
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技術保障中心技術審查意見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決定,并向社會公開試點單位相關信息及豁免危險廢物名稱、廢物類別、廢物代碼、利用能力等豁免利用相關信息。
(四)程序管理
1.首次申請。按照前款試點申請、試點審查、審查決定程序辦理,首次申請試點有效期為一年。
2.延期申請。試點單位在試點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延期申請,省生態環境廳按照首次申請程序作出審查決定。延期申請試點有效期為三年。
3.重新申請。試點單位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出現變化,或者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發生以下情形一項或多項變化的,按照首次申請辦理。
(1)所利用的危險廢物發生變化,不符合相關利用標準的。
(2)危險廢物利用工藝、利用設施、利用產品發生變化的。
(3)產生單位危險廢物類別或產生量超過利用單位豁免管理范圍的。
4.取消試點。試點單位不再繼續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提出申請報雙方所在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核通過后,報省生態環境廳,不再納入試點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全省試點工作方案,對申報試點的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并做出“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決定。強化對試點工作監管和技術指導,適時開展試點工作評估或監督檢查。
(二)嚴格環境監管。各市(地)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試點單位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將試點單位納入危險廢物重點監督單位清單,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對試點單位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企業運營不規范等引發環境污染、綜合利用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取消其試點資格。每年12月底前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三)落實主體責任。試點單位要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主體責任,建立組織構架清晰、責任體系完備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體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嚴格按照危險廢物利用豁免管理要求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執行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在線申報、管理計劃在線備案、轉移聯單在線運行、利用經營情況在線報告等制度。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利用單位要加強危險廢物入廠特性分析,每季度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并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
附件:1.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申請材料清單
2.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試點申請表
3.危險廢物“點對點”綜合利用專項論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