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宜興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增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宜興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送審稿)》全文予以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11月12日前將書面意見和建議以寄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的形式送給宜興市司法局。
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宜興市荊溪南路38號宜興市司法局(信封上請注明“宜興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傳真:87986125。
電子郵箱:yxsfjfgk@163.com。
附件:《宜興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送審稿)》
宜興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宜興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是指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以下簡稱醫療廢物),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收集、運送、貯存,并由符合規定條件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活動。醫療廢物的具體分類和名錄,按照國家衛健委、國家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四條 本市各類醫院、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護理院、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門診部、診所及其他從事醫療活動的單位等(以下簡稱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等。內容包括:
(一)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 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 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 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的監控部門或專(兼)職監控人員,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存放和移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等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醫療廢物登記、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和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輸液涉及使用細胞毒性藥物(如腫瘤化療藥物等)的輸液瓶(袋),應當按照藥物性醫療廢物處理。
(一) 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別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容器內;
(二) 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他缺陷;
(三)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收集,在標簽上注明;
(四)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五) 隔離的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六)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七)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八) 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給專門機構處置;
(九) 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放入包裝物或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八條 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標簽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內容。
第九條 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時間和線路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及其他部分社會醫療機構必須按照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每天將醫療廢物就近運送至醫院或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條 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一條 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質量或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登記材料至少保存3年。有條件的單位納入全市醫廢信息管理系統,實時上傳醫廢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十五條 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 物。禁止在非收集、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 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在48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應當將處理結果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處置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要求,對醫療廢物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三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依法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對確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由市政府授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其服務的標準和要求,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理的規范流程。
第二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其他相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責任。各相關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的泄漏、遺撒或處置不當導致傳染病和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規程、工作人員的工作職責以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處置方案。
第二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
第二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必須建設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設備,并嚴格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當面交接雙簽名記錄,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應有可行性應急處置預案;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
第二十六條 禁止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將醫療廢物轉讓、買賣給個人和其他單位。
第二十七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為有效防止醫療廢物滲漏、遺撒及運送人員職業暴露,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提供周轉箱與醫療機構進行交接轉運。醫療廢物運送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醫療廢物收集工作人員必須規范職業防護,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與醫療衛生機構共同填報醫療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九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醫療廢物來源登記簿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記錄簿。醫療廢物來源登記簿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數量(重量)、交接時間、經辦人員簽名等事項;醫療廢物處置情況記錄簿要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來源、類別、數量(重量)、去向、處置情況、經辦人員簽名等事項。醫療廢物來源登記簿至少保存3年,醫療廢物處置情況記錄簿必須保存10年以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終止處置活動的,應當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記錄簿移交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三十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釆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遺撒”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遺撒時,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同時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每月初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上一月醫療廢物處置情況,內容包括醫療衛生機構移交醫療廢物處置類別、數量(重量)、處置方法等。
第三十二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標準和雙方約定的方式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納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三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集中處置場所產生的廢水進行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三十四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運行情況、處置效果進行監測和記錄,并每月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運行及監測情況。市環境監測站應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
第三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與各醫療衛生機構之間有關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送、收費和處置等具體事項,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衛生防護情況等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不定期的抽查市環境監測站應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效果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
第三十九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的結果。在監督檢查或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消除隱患。
第四十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公布。
第四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材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暫扣涉嫌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在處。
第四十二條 因對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