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
衢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衢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已于2021年9月28日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現將該部法規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建議,請通過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1年10月31日。
聯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區三江東路3號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編:324000
聯系人及電話:胡致遠 3072909 傳真:3024177
電子郵箱:qzdflf@163.com
附件:《衢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
衢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1年10月9日
附件
衢州市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若干規定
(草案修改稿20211009)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分為工業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工業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是指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工業固體廢物。
第三條(管理原則) 工業固體廢物堅持全過程管理原則,通過智能化、網格化等監管方式,促進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工業固體廢物原則上在市域范圍內集中或者就近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優先處置市域范圍內的工業固體廢物。
第四條(市、縣政府及部門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協調機制,完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組織協調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及固體廢物處理技術產業化推廣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水、陸運輸環節的管理工作。
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工業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鄉鎮(街道)和經濟開發區(園區)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環境污染網格化、數字化巡查機制,組織開展日常巡查;
(二)發現傾倒、堆放、拋撒工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三)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
經濟開發區(園區)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工業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污染擔責)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崗位,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工業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激勵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對科技開發、技術改造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給予資金和其他支持。
第八條(工業固體廢物收集體系建設)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統一收運體系建設,合理布局工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中心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二次分揀中心。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投資、建設、運營工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中心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二次分揀中心。
第九條(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系統)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系統建立電子臺賬,如實完整填報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
違反前款規定,未在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系統中建立電子臺賬或者未如實、完整填報相關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工業固體廢物核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工業固體廢物重點監管單位定期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實際產生種類、數量、流向、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處置方式可行性、貯存能力和貯存設施規范性等。核查結果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依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單位開展核查工作。
工業固體廢物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第十一條(貯存設施場所視頻監控) 工業固體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在貯存場所內、貯存場所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違反前款規定,未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或者視頻監控設備未正常運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工業固廢堆放場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工業固體廢物。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使用閑置廠房、場地用作工業固體廢物堆放、貯存場所的,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標準的防護措施。
違反第一款規定,在農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在農用地、批而未用土地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工業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第二款規定,使用閑置廠房、場地用作工業固體廢物堆放、貯存場所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三條(產廢單位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采用以下方式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一)依法自行利用處置;
(二)委托有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的單位利用處置;
(三)由工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中心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二次分揀中心收集后利用處置。
第十四條(委托和受委托收集、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物)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前,應當對受托方的經營范圍、證照信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利用處置能力等情況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運輸、利用、處置的方式和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應當提供書面、電子等相關材料,配合實地核查。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運輸、利用、處置的方式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第一款規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利用處置單位工作要求) 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系統如實記錄所接收工業固體廢物的相關信息,不得超出經營范圍、利用處置能力接收工業固體廢物。
違反前款規定,未通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工業固體廢物管理系統如實記錄所接收工業固體廢物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運輸工業危險廢物)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工業固體廢物前,應當在運輸前提前告知工業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和特性。
運輸工業危險廢物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運輸車輛上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對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從事工業危險廢物運輸單位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對違法運輸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照《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未明確危險屬性的工業固體廢物) 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未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委托技術單位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進行鑒定,在鑒定完成前不得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擅自轉移、利用、處置。
違反前款規定,在完成鑒定前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擅自轉移、利用、處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 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者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廢棄、過期、失效等情形的,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申報擬廢棄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流向、貯存、處置等信息,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納入危險廢物管理。
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擬廢棄危險化學品,未經穩定化預處理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
第十九條(通報報告要求)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工業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加大打擊違法犯罪)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和有關部門建立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違法行為聯合執法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在收到移送的犯罪線索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