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科室、各下屬單位,各分局: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切實解決群眾身邊突出生態環境污染問題,充分發揮舉報獎勵的帶動和示范作用,保障生態環境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山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臨汾市生態環境局會同臨汾市財政局制定了《臨汾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docx》,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汾市生態環境局 臨汾市財政局
2021年9月25日
臨汾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試 行)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我市生態環境安全。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和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環辦執法〔2020〕67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發生在臨汾市范圍內,屬于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處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其線索的舉報、受理、獎勵以及監督管理。
第二條 制定原則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發生在本市境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后,根據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條 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網絡、微信和來信來訪等方式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環境違法行為,舉報方式主要包括:
(一)電話舉報:“12345”市民服務熱線、“12369”環保舉報熱線;
(二)網絡舉報:臨汾市生態環境局;
(三)微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
(四)來信來訪舉報:臨汾開發區西大街中段臨汾市生態環境局,郵政編碼041000;
(五)市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
第四條 舉報條件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在臨汾市行政管轄區域內;
(二)舉報人在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時,應提供被舉報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存在的違法事實以及反映違法事實的文件、圖片、影像等資料證據,盡可能的協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三)舉報獎勵僅限于實名舉報。舉報人應如實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準確造成無法聯系到舉報人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四)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舉報范圍 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
(二)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
(三)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設項目環評未依法進行環評審批已經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投入生產或使用;不落實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
(四)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轉移、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五)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區內,且造成較大影響的;
(六)通過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雨水管道、槽車或者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七)環境監測數據、在線監控系統、環評文件弄虛作假,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
(八)非法貯存、轉移、傾倒、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環境污染隱患;
(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其他性質惡劣且不易發現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時舉報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避免了環境重特大污染事故發生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舉報處理 接到舉報后,對符合舉報范圍的,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安排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前往查處。
第七條 獎勵方式 舉報經查證屬實,符合獎勵規定的實名舉報人,獎勵方式分為榮譽獎勵和獎金獎勵。榮譽獎勵和獎金獎勵可以單獨發放,也可以同時發放。榮譽獎勵包括頒發獎旗、獎狀、獎章、證書等。
第八條 獎勵標準 在符合舉報獎勵原則的基礎上,需要對舉報人發放獎金獎勵的,獎金金額為500--10000元以下人民幣的獎勵(含稅):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獎勵人民幣500--3000元;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八項規定的,獎勵人民幣3000--5000元;
(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規定情形的,獎勵人民幣10000元。
第九條 發放條件 臨汾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有獎舉報進行認定、審批、通知及獎勵發放。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發放獎金:
(一)根據舉報人舉報線索查辦的案件已結案,行政處罰措施已依法實施,罰沒款已全部上繳國庫;
(二)獎勵名單及金額由案件經辦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上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從當年安排的生態環境辦案預算經費中核撥。獎勵資金由臨汾市生態環境局代發;
(三)由臨汾市生態環境局以書面形式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前來申領舉報獎勵,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發放原則 舉報獎勵發放遵循以下原則:
(一)原則上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舉報人應當提供與本人身份證相符的銀行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或銀行卡號等信息;
(二)實行“一企一獎”的原則,舉報人舉報單個企業有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不累計獎勵,按就高原則對應標準計發獎金;
(三)同一違法行為被兩人(次)以上舉報的,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四)兩人以上聯合舉報的,由排序第一人領取獎金,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五)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由舉報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銀行賬號等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領獎手續,不得委托他人代領;未按時限辦理領獎手續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十一條 不予獎勵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有獎舉報獎勵范圍:
(一)環境違法行為經查不屬實或與事實有出入的;
(二)環境違法行為難以確定的;
(三)環境違法行為不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
(四)環境違法行為新聞媒體已曝光的;
(五)環境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調查的;
(六)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內;
(七)舉報人未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件和聯系方式或匿名舉報未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的;
(八)各級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和新聞媒體工作人員,以及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聘用人員、服務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掌握的環境違法信息,指使他人舉報;舉報人自愿放棄獲得獎勵;以上情節不予獎勵;
(九)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屬于本辦法范圍之內;
(十)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舉報。
第十二條 舉報人責任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虛假、惡意舉報。對捏造虛假事實、惡意誣告,嚴重干擾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嚴重擾亂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有關證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資金保障 舉報獎勵經費由臨汾市財政局納入臨汾市生態環境局預算統籌保障,臨汾市生態環境局會同臨汾市財政局,應當加強獎勵經費管理,接受各方監督。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保密職責。
(一)對含有舉報信息的材料參照秘密文件管理,嚴格知情范圍,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內容,保障好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二)有獎舉報受理、查處、兌獎過程,不得泄露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與舉報有關的情況。
第十五條 匯總歸檔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有獎舉報檔案,做好匯總統計工作。檔案包括:
(一)舉報受理記錄或者上級交辦單;
(二)舉報人提交的舉報材料;
(三)舉報案件的調查報告;
(四)行政處罰文書等;
(五)舉報人有效身份證、銀行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或銀行卡號等信息;
(六)獎勵標準認定、審批單、獎勵通知、獎金發放等材料;
(七)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未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推諉拖延、包庇、通風報信影響調查處理的;
(四)向被舉報人泄漏舉報人信息的;
(五)違規發放、截留、挪用獎勵資金的;
(六)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套取資金等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臨汾市生態環境局、臨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