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22年底,初步建成多跨協同、智能閉環的危險廢物治理體制機制,有效遏制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基本形成全面覆蓋、能力充足、適度競爭的危險廢物收集和利用處置體系,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均達到100%。到2023年底,動物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100%。到2025年底,基本實現危險廢物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富余、結構合理、布局優化,培育打造10家以上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領跑企業,努力實現危險廢物“趨零填埋”,為全國危險廢物治理提供浙江樣板。
二、工作任務
(一)堅持依法治污,落實落細污染防治責任。
1.夯實政府屬地責任。縣級以上政府建立完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將其作為全域“無廢城市”建設重要內容,并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以下均需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落實部門監管責任。生態環境部門強化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牽頭抓總和統籌協調作用。各有關部門依法落實本部門監管職責,強化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杭州海關、寧波海關、浙江海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主體,應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安全生產措施和信息公開制度,強化風險防范,確保環境安全、生產安全、運輸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浙江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立足數字賦能,推進閉環監管整體智治。
1.構建閉環監管體系。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建設“危險廢物在線”智能閉環監管系統,2021年底前打通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多跨協同通道,實現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處置全流程“一碼到底”“一鏈溯源”。全面推進視頻監控等智能監控手段,建立智能監測預警分析應用模型,實現精密智控、整體智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大數據局參與)
2.優化服務提升效能。迭代升級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將其納入“無廢城市”建設應用場景,健全完善危險廢物在線交易平臺,應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電子證,探索第三方支付,不斷提升服務效能。(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大數據局參與)
(三)依法嚴格準入,大力推進污染源頭減量。
1.嚴格環境準入把關。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立項時應充分考慮與已建項目資源耦合、與利用處置能力匹配,從嚴把關危險廢物產生量大且處置出路難的建設項目。依法對已批復的利用處置項目和年產廢量100噸以上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參與)
2.推動源頭減量控制。鼓勵綠色原輔材料源頭替代,開展危險廢物減量化工藝改造,結合“無廢工廠”建設,鼓勵產廢單位開展內部循環利用。(省經信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參與)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鑒別相關規定,強化對特定環節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的監管。嚴格落實存量危險廢物動態清零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
(四)注重專業高效,健全完善收集轉運體系。
1.推動專業集中收集。到2022年6月,實現小微產廢單位危險廢物收運覆蓋率達到100%,研究制定規范小微收運平臺建設運行的指導意見。加強實驗室廢物源頭分類管理,推動實驗室廢物統一納入小微收運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參與)加快補齊基層醫療廢物收集轉運短板,推廣“小箱進大箱”模式,實現基層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全收運。(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2022年底前,構建動物醫療廢物統一收運體系。(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2.規范便捷高效轉運。探索建立城市建成區內特定危險廢物運輸通行路線備案制度。堅持危險廢物就近處置原則,維護危險廢物跨界轉移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參與)固態危險廢物及5噸以下密閉容器包裝的液態、半固態危險廢物,收集至小微收運平臺的,可采用防揚散、防溢漏、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普通貨運車輛運輸。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水、陸運輸監管,實施道路運輸貨物充裝“亮碼作業”。(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五)提升治理能力,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1.強化利用處置能力。將動物醫療廢物納入醫療廢物處置體系,開展危險廢物產、處情況分析和設施運行情況評估,制定實施省級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市級綜合利用設施建設方案,新建、改擴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相關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參與)新建單套集中焚燒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不得新建、改擴建柔性填埋場,可焚燒減量的不得直接填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2.促進行業提檔升級。各設區市定期發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發展引導性公告,按照“領跑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原則,鼓勵龍頭企業做大做強,整合一批規模小、負荷低、附加值低的綜合利用項目,淘汰技術裝備落后、管理粗放的利用處置設施,培育打造國內領先的利用處置企業。(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
3.力推重點難點突破。改變傳統填埋處置方式,推廣建設“水洗+水泥窯”協同處置、高溫熔融等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項目,重點研究建設工業廢鹽綜合利用項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建設廳參與)推廣應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為偏遠基層提供就地處置服務。(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風險防范,守牢危險廢物環境安全底線。
1.嚴打違法犯罪行為。健全危險廢物環境問題發現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落實有獎舉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完善公檢法環協作機制,強化行刑銜接、檢察公益訴訟聯動,依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事前預警遏制、事中追蹤阻斷、事后追溯嚴懲的長效機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參與)建立涉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動態摸排機制,新進企業應及時納入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2.健全聯防聯控機制。落實長三角區域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污染聯防聯治合作協議,以白名單方式簡化跨省轉移手續。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聯動執法,與長三角信用信息平臺共享信用評價結果,加強對信用等級較低企業的跨區域聯合監管。(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參與)
3.完善應急響應體系。將醫療廢物和涉疫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控領導指揮體系,統籌現有工業爐窯設施資源,完善應急處置方案,提升應急收運、處置能力,加強應急演練和人員防護。(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參與)加強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強化部門協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消防救援總隊參與)
4.加強教育科研支撐。加強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險廢物治理相關學科專業建設,依托龍頭企業建設培訓實習基地,探索聯合高校開展人才培養和產學研合作。(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研發,提升特定大宗危險廢物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省科技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整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和龍頭企業技術力量,組建全省危險廢物治理專家團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科技廳、省教育廳參與)
(七)健全完善法規標準。深入宣貫《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樹立“無廢”理念,營造共建共治共享氛圍。(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推進《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危險廢物管理法規制度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司法廳參與)建立健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地方標準體系,制定實施浙江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建設技術規范通則等地方標準,引領行業轉型升級。(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參與)建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