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函
市生態環境局便函〔2021〕124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行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準、全”,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了《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管理辦法》(渝環〔2019〕125號)修訂工作。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10月29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聯 系 人:生態環境監測處 秦波
電 話:(023)89181930
通訊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禮環南路102號
郵政編碼:401120 郵箱:cqhjjcc@163.com
附件: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56號)、原環保部《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重慶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渝委辦發〔2018〕34號)等法律法規及環境監測標準規范,進一步規范環境監測社會服務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委托提供環境監測社會服務的活動。
第二章 名錄管理
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實行名錄管理。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通過填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管理信息系統依申請進入名錄。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對相關內容進行實時動態更新。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在其上公示進入名錄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單及其技術能力、服務類別和在有效期內的認證證書等信息。
第三章 承接業務類型
第五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以承接企業事業單位或生態環境部門委托的以下環境監測服務:
(一)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
(二)企事業單位排污狀況自主調查監測、排污許可監測;
(三)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
(四)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測;
(五)市生態環境局和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以下統稱“區縣生態環境局”)按照國家要求有序放開公益性和監督性監測領域,采取政府購買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監測。
第六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承接環境監測服務,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服務的時間、范圍、數量、質量要求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七條 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通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報送監測活動全過程信息,自動獲取該次監測活動的統一編碼,并在相關監測報告上予以標注。監測活動報送的及時性和完整性作為名錄排序及政府采購服務的重要參考。
第八條 委托方應對其委托行為和監測數據、結果的使用負責。
委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得有采取不正當方式干擾采樣口(點)或周圍局部環境,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狀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以及無正當理由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專家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 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一)承接監測業務情況。由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工作情況清單。專家組對照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簽訂的環境監測服務協議(合同)、有關監測報告,檢查有無超范圍承接監測業務。
(二)機構及人員資質與承接監測業務范圍的符合性。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監測業務所涉及的項目是否在資質認定證書范圍內。監測人員所承擔的監測項目是否在持證上崗項目范圍內。監測機構及人員變更情況是否動態更新。
(三)監測程序規范性檢查。監測方法是否現行有效并在資質認定證書附表內,方法選用依據是否正確;監測儀器設備選用是否正確;標準物質的使用是否滿足質控需要;原始記錄、監測報告是否規范并可溯源。
在日常監督檢查的基礎上,不定期開展盲樣考核、比對監測等能力驗證和飛行檢查。
第十一條 從業行為檢查。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須嚴格執行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范,遵守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在監測中不得有下列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
(一)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二)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三)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四)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
(五)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或者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或者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
(六)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
(七)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
(八)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
(九)擅自修改數據;
(十)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
(十一)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
(十二)監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
(十三)偽造監測時間或者簽名;
(十四)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
(十五)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
(十六)未按規定對樣品留樣或保存,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
(十七)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十八)無正當理由,監測人員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
(十九)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專家組完成檢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提交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專家組檢查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檢查結果經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和區縣生態環境局在購買服務、環境管理、環境執法過程中,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報告應嚴格審查。區縣生態環境局發現相關問題,應組織進行監測數據溯源檢查,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生態環境局和區縣生態環境局舉報委托方、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的弄虛作假行為,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行業監督機制,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記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信息,并向“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共享。同時通過查詢“重慶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發現該機構及關鍵崗位人員有不良記錄的,應予以公示。
第五章 違規責任
第十六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存在下列行為的,市生態環境局將相應機構、法定代表人、監測技術人員的違法信息納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在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一)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弄虛作假行為之一的;
(二)超范圍、超有效期開展監測的。超出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承接監測業務;監測報告、原始記錄涉及的監測方法或項目不在資質認定證書附表內;監測人員所出具監測數據不在本人持證范圍內;資質認定證書不在有效期內;
(三)與委托方串通故意影響監測客觀性的。與委托方惡意串通,采取改變工況或稀釋排放污染物等變更監測條件;與委托方惡意串通,隱瞞委托方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事實;與委托方惡意串通,導致自動監測設施運行不正常等;
(四)拒不接受市生態環境局或區縣生態環境局監督管理的;
(五)其他影響監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
市生態環境局在將相關信息納入不良記錄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納入不良記錄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第十七條 對納入不良記錄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人員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并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核通過,方可解除不良記錄管理。審核方式包括:筆試、現場操作演示或盲樣考核等。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和區縣生態環境局發現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第二次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中行為的,市生態環境局對該機構、法定代表人、監測技術人員退出名錄管理,3年內不得申請進入名錄。
第十九條 對納入不良記錄期間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出具的任何監測數據、結果,市生態環境局和區縣生態環境局不得運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其出具的監測數據、結果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排污企業存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在監測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生態環境局和區縣生態環境局可視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公示及考核、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對于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和區縣生態環境局及其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管理辦法》(渝環發〔2019〕125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