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削減替代工作的補充通知
粵環函〔2021〕537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目前國家已將VOCs總量減排作為“十四五”生態環境約束性指標。為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新增VOCs排放,進一步加強總量削減替代工作,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粵環發〔2019〕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技改或改擴建項目VOCs排放總量替代有關要求
(一)對于原有項目在《通知》印發實施前已獲得環評批復的
1.如果原有項目已按規定落實VOCs總量替代,且技改或改擴建后全廠排放量不超過原有項目環評批復量和排污許可量,則無需進行總量替代。
2.如果原有項目已按規定落實VOCs總量替代,但技改或改擴建后全廠排放量超過原有項目環評批復量和排污許可量,則超量部分應按照《通知》要求另行取得可替代總量指標。
3.如果原有項目未完全按規定落實VOCs總量替代要求,則技改或改擴建后全廠排放量應與原有項目已按規定落實VOCs總量替代要求所獲得的排放量進行比較,如果未超過,則無需進行總量替代;如果超過,則超量部分應按照《通知》要求另行取得可替代總量指標。
(二)對于原有項目在《通知》印發實施后獲得環評批復的
1.如果原有項目已按照《通知》要求落實VOCs總量替代,且技改或改擴建后全廠排放量不超過原有項目環評批復量和排污許可量,則無需進行總量替代。
2.如果原有項目已按照《通知》要求落實VOCs總量替代,但技改或改擴建后全廠排放量超過原有項目環評批復量和排污許可量,則超量部分應按照《通知》要求另行取得可替代總量指標。
3.如果原有項目未按照《通知》要求落實VOCs總量替代,則技改或改擴建后全廠排放量應按照《通知》要求取得可替代總量指標。
(三)技改或改擴建項目實施后,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督促企業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完善VOCs排放總量信息。
二、原有項目VOCs排放總量不明確、違法增加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情況的年排放量認定
(一)對于原有項目已合法獲得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證,但未明確VOCs排放總量或許可排放量的。
可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19〕243號,以下簡稱《方法》)等計算其最近1年VOCs排放量作為合法排放量。
(二)對于原有項目違法增加生產線或VOCs生產工序,VOCs排放量超過原項目環評批復量、或排污許可量的。
暫停該項目非法生產線或者VOCs生產工序后,在其使用符合國家現行標準VOCs含量限制要求原輔材料,VOCs收集符合要求且排放達標的情況下,按照《方法》等算法計算該項目年VOCs合法排放量。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審批過程中發現的有關涉嫌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原有項目生產時間不足1年的,年排放量應在不超過批復產能的前提下,結合實際生產時長(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進行計算。
三、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健全建設項目VOCs排放總量管理臺賬,嚴格核定VOCs可替代總量指標,重點核查用作替代的削減量是否為企業達標排放后采取治理措施的削減量、或淘汰關停后的削減量,是否有削減量重復使用等情況,進一步規范VOCs削減替代工作。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審批時,應逐級出具VOCs總量替代來源審核意見,確保總量指標管理扎實有效。
(二)本通知中所稱的原有項目,包括同一廠址內該建設單位的全部已投產、已批復環評文件但尚未投產的建設項目。技改或改擴建后全廠排放量,包括該技改或改擴建項目排放量,以及同一廠址內該建設單位全部原有項目的排放量。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