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意見
各設區市、縣(市、區)生態環境局(分局)、經信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各銀保監分局(直轄監管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引導企業生產、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產品和原輔材料(以下分別簡稱低VOCs產品、低VOCs原輔材料)替代溶劑型產品和原輔材料,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推動浙江制造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制定以下意見。
一、實施綠色激勵政策
(一)將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作為重要的考量指標納入綠色金融服務體系,為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的企業提供授信資金,并為其開辟快速審批綠色通道,服務企業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結合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績效等級(附件1),鼓勵對Ⅰ、Ⅱ級企業申請貸款時給予更大程度的利率定價優惠;實行保險費率差異化定價,Ⅰ、Ⅱ級企業在購買企業財產保險或職業病保險或環境責任保險時,鼓勵給予更大程度的保費定價優惠。
(二)將生產低VOCs產品、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列入制造業綠色化轉型支持方向,探索將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納入綠色工廠評價導則。生產低VOCs產品、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 “品字標”浙江制造,鼓勵申報綠色產品、環境標志產品。
(三)政府采購優先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優先采購經綠色產品認證或綠色包裝的產品,優先采購列入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產品。
二、擴大正面清單范圍
(四)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無組織排放濃度達標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五)排污許可證登載信息中,Ⅰ、Ⅱ級企業可豁免臭氧(O3)污染高發時段禁止或者限制VOCs排放的要求。
(六)對審批目錄清單外的“零土地”技術改造項目實行環評承諾備案管理。對涉及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的項目,未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免于環評審批。
(七)生產、銷售和使用水性涂料所產生的固體廢物,通過工藝分析等方式可以排除其存在危險特性的,可按一般固體廢物進行管理;不能排除其存在危險特性的,應通過鑒別并按鑒別結論進行管理。水性涂料的產品類型、主要成膜物類型與省內已有項目一致,且已有項目對該類水性涂料產生的固體廢物有鑒別結論或環評結論或相關核查報告等認定其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同類型企業對該類水性涂料產生的固體廢物可參照按一般固體廢物管理。
三、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八)開展VOCs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鼓勵地方對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的企業實行有償使用費征收優惠政策,對Ⅰ、Ⅱ級企業實行差異化減免措施。鼓勵地方開展VOCs排污權交易,開發基于VOCs排污權的抵質押等創新金融業務。
四、加大財政資金支持
(九)支持VOCs減排績效好、成熟度高的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項目在“十四五”期間申報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對入庫項目優先安排資金補助。
(十)鼓勵各地安排資金積極支持企業開展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各地可參考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績效等級和替代的溶劑型原輔材料年使用量(附件2),對完成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企業進行差異化補助;積極鼓勵各地結合轄區產業特色,制定本地化的績效等級評價細則。對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工作目標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區,省財政在“十四五”期間給予適當獎勵。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企業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優惠政策,或享受優惠政策后擅自使用VOCs原輔材料不符合相應績效等級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的優惠政策,并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本意見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1.企業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績效等級評價標準(參考)
2.企業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情況表(參考)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企業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績效等級評價標準(參考)
注: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應強制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的企業,不納入績效等級評價范圍。開展績效等級評價的企業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
2.本意見的低VOCs原輔材料涉及的涂料、油墨、膠粘劑執行標準:
(1)涂料:粉末涂料以及VOCs含量限值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的水性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GB/T 38597—2020未做規定的,VOCs含量限值符合《車輛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24409—2020)、《工業防護涂料中有害物質限值》(GB 30981—2020)等相關規定的非溶劑型涂料。
(2)油墨:VOCs含量限值符合《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的水性油墨、膠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
(3)膠粘劑:VOCs含量限值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的水基型膠粘劑、本體型膠粘劑。
附件2
企業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情況表(參考)
注:1.“替代前的溶劑型原輔材料使用量”按替代前近3年(未達3年的,按替代前使用年限統計)使用量平均值進行統計,稀釋劑(溶劑)、固化劑一并納入統計。“替代的溶劑型原輔材料年使用量”取“替代前的溶劑型原輔材料使用量”和“替代前排污許可證中登載的溶劑型原輔材料使用量”中的較小值。
2.企業未申領(登記)排污許可證,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應強制使用低VOCs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或新增、減少的產能,不納入統計。
3.企業開展低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享受資金補助的,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或排污登記。
原標題:支持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