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世界各國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和可持續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積極推進綠色金融的發展。我院推出全球綠色金融發展系列觀點文章,旨在向中國利益相關方介紹全球主要經濟體的綠色金融發展情況,總結各國家地區綠色金融發展的經驗和對中國的啟示,并探討中國與其在綠色金融領域合作的前景。本篇文章是系列文章第六篇,介紹法國綠色金融發展現狀,并展望中法綠色金融合作前景。
一、背景
法國位于歐洲大陸西部并具有海外大區及領地,國土面積55.2萬平方公里,是西歐面積最大的國家,陸地面積55萬平方公里。法國全境地勢低平,基本上是一個平原國家,海拔250米以下的平原占國土面積的60%,海拔250-500米的丘陵及海拔500米以上的山地各占20%。法國境內有30多條河流,水資源豐富,年徑流量1700億立方米。法國是歐盟第一大農業強國。2009年農業產值為610億歐元,生產歐洲19%的農產品,擁有最大的農業面積,是唯一能夠生產幾乎所有農產品的歐洲國家。
作為歐洲老牌工業強國,早在上世紀70年代,法國在應對自然環境惡化和資源枯竭、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就提出相應措施,確立環境保護政策并成立相應的政府職能部門,針對水資源、環保設施、自然保護、廢物管理等具體領域進行了立法。1998年法國成立“經濟、環境和計劃委員會”,評估環境措施對經濟的影響,并且通過經濟手段鼓勵經濟主體減少污染。2004年,法國首次實施了《健康與環境國家計劃》,旨在擴大政府職能,更加全面綜合地考慮公共衛生領域的問題,特別關注環境因素與相關疾病之間的聯系。2005年,法國提出《能源政策框架》,確定了法國能源政策的目標和方向,即“能源安全、競爭性能源市場、應對氣候變化、管理需求、多樣化供應來源、開發新技術”,并確定應對氣候變化是法國能源政策的優先事項。2015年,法國成功舉辦了氣候峰會,達成《巴黎協定》,并通過持續不斷的外交努力促進世界各國在自主貢獻與氣候融資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2015年,法國率先通過了《綠色增長能源轉型法案》,構建了法國國內綠色增長與能源轉型的時間表,并加強對各金融投資機構發展戰略中應對氣候變化貢獻的監管,如要求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可變資本投資等金融領域各投資機構在年度報告中說明其投資戰略中“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及面臨的風險”。2017年6月,為落實《巴黎協定》中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的目標要求,法國政府正式提出氣候計劃,啟動了“國家低碳戰略”和“能源計劃”的修訂工作,并制定了法國政府未來15年內實現能源結構多樣化和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行動藍圖。2019年11月8日,法國正式頒布《能源與氣候法》,計劃到2050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碳中和,該法律采取事前、事中與事后“三位一體”的立法規制模式,對其他國家通過立法途徑確保落實“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標的實現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2019年,法國發布《法國商業增長和轉型法》(PACTE法),要求法國公司的管理必須考慮社會和環境問題,還鼓勵公司將社會目標納入其企業宗旨。法國媒體認為,法國在引領綠色金融監管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在遭受疫情肆虐之后,法國于2020年提出了《法國重啟計劃》,指出法國將支持工業脫碳、綠色氫氣、清潔交通和農業部門轉型,并承諾投資綠色科技。
表 1:法國綠色發展宏觀戰略性政策匯總
來源: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數據庫
二、法國的綠色金融發展概況
(一)綠色金融相關政策
法國作為歐盟成員國,適用歐盟對于綠色金融的分類法案與相關規定。然而,法國的綠色金融立法和政策領域走在歐盟前面。法國將綠色金融作為未來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領域,希望以此配合國內結構性改革,為法國經濟增添新亮點。法國一方面在國內推動建立綠色金融體系,另一方面努力將氣候因素納入全球金融體系的整體架構。
法國是全世界第一個將綠色金融納入法律范疇的國家。早在2001年,法國政府頒布新經濟規制法案(NRE法案),啟動強制性財務外報告,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其活動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2010年的“Grenelle II 法案”第225條包含強制企業社會責任(CSR)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其環境及社會業績方面的信息。2012年,法國通過了關于公司在社會和環境事務中的透明度義務的法令(第2012-557號),進一步詳細規定了公司在報告環境和社會信息方面的要求。對于法國金融界來說,《綠色增長能源轉型法案》173條是最具影響力的法案,明確要求上市公司、銀行和信貸提供者以及機構投資者(資產所有者和投資經理)提高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披露與透明度,該法案還包括與氣候相關金融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密切相關的措施,并要求法國當局評估銀行業與氣候相關的風險,法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對金融機構提出ESG信息披露要求的主要經濟體。2015年,法國生態與團結轉型部發布了綠色經濟私人投資的第一個公共標簽——法國的氣候能源和生態轉型標簽(TEEC),TEEC標簽確保了金融產品的透明性和環保性,它授予條件嚴格,代表了參與綠色經濟融資的投資者的要求。2016年,法國財政部提出了社會責任投資(SRI)標簽,該標簽考慮了財務風險和回報以外的因素,包括與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問題相關的因素。2021年1月,法蘭西銀行針對自身投資發布了一項新的負責任投資政策,以加強其對化石燃料的排斥政策。據此,法蘭西銀行表示到2024年底,完全排除所有從事煤炭相關活動的公司,無論規模如何;2024年與歐洲基準保持一致,2021年開始退出開始撤出非常規油氣;投票反對開發新的化石燃料項目。2021年3月,法蘭西銀行成立了氣候變化中心,以監測其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所有舉措并確保其協調。
表 2:法國綠色金融相關政策匯總
來源: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數據庫
可以看出,法國綠色金融相關政策中對于環境或ESG信息披露有著詳細的規定,并不斷地提升披露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法國地環境信息披露立法推動了歐盟范圍內相關立法地進程。
此外,除了細分領域的各種立法之外,法國也在綠色金融政策的頂層設計方面進行布局。2017年12月,法國發布了《法國綠色金融戰略》,其主要方向是:(1)將氣候相關風險納入金融體系;(2)通過戰略性地利用資源為法國的轉型提供資金;(3)為發展中國家的轉型提供資金;(4)鞏固法國在綠色金融領域的地位。法國正在努力構建有關氣候風險的金融監管體系。法律層面上,2015年通過的《綠色發展能源過度法》(TECV)是歐洲目前最具前瞻性的能源法規;組織架構層面上,2019年7月,法國審慎監管與處置局和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分別組建了“氣候與可持續金融”委員會,將各利益方統籌在一起;金融機構監管層面上,法國監管機構已明確將定期監控和評估金融機構在氣候與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承諾,并確保這些承諾與機構戰略方向保持一致;審慎監管與處置局為保險公司和銀行開發了環境壓力測試,以測試投資組合在一系列金融場景下的可能性損失;在金融監管層面上,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于2018年底成立可持續戰略與財務部門,對可持續金融業務進行監督。
致謝:感謝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湯盈之對完善本文提出的寶貴意見與建議。
作者:
王姍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科研助理
毛倩 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研究員
原標題:IIGF觀點 | 法國綠色金融發展現狀與中法綠色金融合作展望(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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