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
摻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發改規發〔2021〕2號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燒煤炭,規范生物質發電秩序,有效防治騙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促進生物質發電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印發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是指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政策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
第三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是指發電企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在生物質燃料中摻燒煤炭的行為。
第四條 按照“預防為主、強化監督、各司其職、歸口處理、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防治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摻煤。
第五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業主是防治摻煤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承擔摻煤的行政及法律責任。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區農林生物質發電防治摻煤的綜合管理,各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的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綜合管理。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與財政、環保等部門及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加強工作協調,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形成防治摻煤監管合力,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受理有關投訴舉報,對摻煤案件實施稽查。
第二章 前期和建設階段防治摻煤管理
第七條 新建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規模以保證供應的生物質資源量為基礎確定,裝機容量應與資源量相匹配。
第八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對項目進行初審時,應當對申報項目提出防治摻煤的意見,明確日常管理責任,制定杜絕摻煤和處理摻煤行為的措施。
第九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應將禁止摻燒煤炭作為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核準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項目單位在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中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燃料構成、鍋爐選型、上料系統、燃料儲存設施、環保設施等;
(二)提出不摻燒煤炭的措施,制定相關制度;
(三)作出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摻燒煤炭的承諾或自律聲明。
第十一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在對項目進行核準審查時,除常規審查內容,重點審查是否有摻煤的技術條件和經濟因素。在項目核準文件中明確農林生物質燃料品種,強調禁止摻燒煤炭,明確對摻燒煤炭的相關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加強項目建設期間監管,采取不定期檢查、要求項目單位定期報送項目建設信息并予公開等方式,對項目是否按照核準文件、申請報告及環保等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加強監督。加強項目專項竣工驗收管理監督,切實防止項目建設期間違規變更技術工藝、設備等情況。
第三章 生產運行過程防治摻煤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加強對農林生物質發電已投產項目的監管。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遵守各項法規制度要求,建立完善防治摻煤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立運行臺賬,記錄燃料進貨、發電量、燃料消耗等情況;
(二)上級公司應建立對下屬各項目公司防治摻煤的監管體系;
(三)在上料口、進料口等關鍵環節部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視頻資料至少需保存一個月以上;
(四)裝設煙氣在線監測裝置。
第十五條 項目所在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將日常監督檢查作為生物質發電管理的重要措施,依法采取定期檢查、隨機檢查、暗訪等方式,對項目送料、料倉、上料、進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關鍵環節進行檢查監測檢驗。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定期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本項目包括燃料、臺賬等在內的杜絕摻煤報告,作為項目申請國家補貼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加強信息共享及聯動監督,結合環保部門對發電項目煙氣在線監測,建立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聯動機制,共享數據,加強預警,提高摻煤監測精準性。研究建立燃料在線監測系統,提升監督效率。
第十八條 將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煤情況納入社會誠信體系。暢通“12398”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各類投訴舉報。項目單位應當定期公開燃料、污染物排放等情況,主動接受各界監督。
第四章 違規摻煤認定和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發改、財政、環保在履行各自職責過程中發現項目有違規建設或摻燒煤炭的情況,或者收到有關項目摻燒煤炭的舉報,應立即組織或協助核查,通過組織專家現場檢查取證、向投訴人收取證據材料、通過煙氣在線監測獲取異常數據等方式獲取證據,并形成報告。
第二十條 其他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專項檢查中發現涉嫌摻煤問題,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局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并核實。
第二十一條 對認定為摻燒煤炭的項目,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配合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對項目實施停產、取消發電業務許可、取消補貼、追回補貼資金、罰款等處理意見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違規摻煤項目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防治摻燒其他化石能源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27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