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蕪湖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方案》(GB/T 15190-2014)等規定,我局編制了《蕪湖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9月26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whsdqb@163.com,郵件名稱注明:蕪湖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公開征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蕪湖市政務文化中心C區925室,并在信封上注明“蕪湖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蕪湖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
蕪湖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
一、劃分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訂);
(2)《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
(3)《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
(4)《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
(5)《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
(6)《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GB/T50280);
(7)《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 640-2012);
(8)《蕪湖市城市總體規劃(2012-2030年)》(2018年修改);
(9)《蕪湖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送蕪湖市“三線一單”技術成果的通知》(2021年5月);
(10)《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蕪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通知》(蕪政〔2021〕19號);
(11)江北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12)城東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13)三山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劃分原則
以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的程度和范圍,有利于提高聲環境質量為宗旨。區劃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以城市規劃為指導,按區域規劃用地的主導功能、用地現狀,科學劃定聲環境功能區劃,嚴格控制4類聲環境功能區范圍。
(2)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辯證統一、相輔相成的原則,統籌考慮蕪湖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城市發展規模現狀,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因地制宜,綜合考慮可行性和可達性。
(3)便于城市環境噪聲管理和促進噪聲治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各類標準適用區域解釋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區域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四、劃分結果
說明:1.截至本劃分方案發布之前,上述功能區范圍內已有環評批復或排污許可批復的建設項目和規劃,其聲環境功能區以環評批復或排污許可批復為準,不適用于本劃分方案。
2.蕪湖市城市總體規劃(2018年修改)中未明確用地性質的特殊政策用地,不適用于本劃分方案。
3.灣沚區、繁昌區、無為市、南陵縣不在蕪湖市城市總體規劃(2018年修改)范圍內,不適用于本劃分方案。
4.本功能區劃分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原標題:蕪湖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蕪湖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