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相關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區黨委、政府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加快建設美麗西藏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全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按照《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管理辦法》(藏政發〔2021〕13號)要求,結合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建設指標(修訂版)”“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修訂版)”,緊密結合西藏實際,我廳對《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制度體系》進行了修編,形成了《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相關配套制度》。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相關配套制度
(1)《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建設指標》
(2)《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建設指標》
(3)《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村建設指標》
(4)《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建設規劃編制指南》
(5)《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村建設方案編制提綱》
(6)《西藏自治區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工作報告編制指南》
(7)《西藏自治區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工作報告編制指南》
(8)《西藏自治區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村工作報告編制指南》
(9) 《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工作報告技術審核規程》
(10)《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現場復核技術規程》
2.關于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建設規劃編制的說明
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關于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 建設規劃編制的說明
按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生態文 明建設示范創建管理辦法的通知》(藏政發〔2021〕13 號) 的要求,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的市、縣政府組織編制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建設規劃。鑒于生態環境部已印發 了《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編制指南(試行)》(環辦 生態函〔2021〕146 號,以下簡稱《編制指南》),規范國家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規劃編制工作,自治區不再另行制 定規劃編制指南。開展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的市、 縣政府按照《編制指南》組織建設規劃編制,規劃名稱統一 規范為《XX 市、縣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建設規劃》,規 劃名稱中不區分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在規劃編制中建設指標 需在國家指標的基礎上充分融入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 市、縣建設指標和指標值。
原標題: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創建相關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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